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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工的困境:不只是懷胎之苦,而是整個生育條件的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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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與關注孕期的產假保證、生育津貼、辭退風險等權益保障的白領女員工有所差異的是,藍領女工們不但難以享受到應有的合法孕期權益,甚至往往被迫走向了這些應被保護的現實的另一面:女工們為了維持生活開銷,用工廠的班次和繁忙的家務將自己孕前、孕後的產假替換;當面對着有毒的污染的工作環境,以及不能再咬牙勝任的工序時,她們又不得不主動申請離開崗位;被忽略的社保和被剋扣的津貼,使她們失去了工廠里為數不多的福利;而走出工廠之外,女工仍需要面對家務的負擔和整個社會對於婦女壓力、歧視和索求。

如果說女性白領們已經因為自己的經濟收入地位和現有的抗爭,開始直面懷孕待遇的議題了;那麼藍領女工還被束縛在整個惡劣的生育條件中,只因當前國內各類工廠車間內的勞動過程和工作環境本身就與女工的生育矛盾。於是我們或許可以說,這不僅僅是生育條件的惡劣,也更是女工們整個生活條件的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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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懷孕女工的困境:不只是懷胎之苦,而是整個生育條件的惡劣

作者:工事有料

發表日期:2024.4.3

來源:工事有料

主題歸類:勞工權益

CDS收藏:人物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本文作者:泡芙

一、並不相同的處境

女性勞動者們在勞動場域與資方的抗爭,在勞資衝突緊張和性別議題重提的今天,是一個逐漸在走進公眾視野的矛盾。其中的一個主要聚焦點便是女性勞動者對於孕期權益的爭取,以及資方所相應給出的答覆:

2024年2月份,休完158天產假的一名女性員工在返崗後發現自己的崗位被調整,底薪從每月7300元降為每月4300元;3月22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復表示,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這名職工的訴求,應當通過仲裁途徑解決(來源)。

同樣是在2024年3月22日,一位酒店的財務員工因胎兒狀況不穩定向人力申請休假未果後,酒店以「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辭退了該名女員工,勞動監察大隊介入了調查(來源)。

在現實的抗爭里,白領女員工越來越自覺或者非自覺強調自我的性別身份,即不但作為勞動者的階級存在反抗經濟剝削,而且還以女性的性別存在而呼喚自己獨特訴求。然而對於同樣面臨着性別勞動問題、孕期問題,被邊緣化的藍領女工們在自己的勞動場所和現實生活中的處境卻是那麼地截然不同和令人驚訝。

電子組裝類工廠,女性工人往往佔比較高

二、觸碰不到的孕期權益

就法律的現實而言,女性勞動者的孕期權益主要從四個方面被保障,即產假、勞動保護、生育津貼、辭退保護;但就女工們的現實而言,她們不僅極難得到這些法律保障,而是似乎所有的保障都與大工業的殘酷工廠有着根本隔閡。兩個現實就這樣逐漸背離。

1.休不到的產假

基礎的產假是由《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但對於大多數孕期的女工而言,無論工廠是否提供法律所保證的產假天數,她們往往都會選擇儘可能延長自己在孕期的勞動天數。有懷孕八個月的女工仍然在堅持上班或者主動尋找工作上班;甚至有懷孕三十七周足月和臨產前一兩天的女工仍沒有選擇申請休產假。

工廠中長期的流程馴化和對離開勞動所感到的不安是原因的一方面,女工常常認為在家待工待產而不在崗位上工作是難以忍受的。但最直接最切身的現實緣由卻是她們面對生活經濟壓力的別無選擇。

「懷孕在這廠里上班,不好就是吃得不好,下雨不好打車,好處就是可以掙錢,作息規律。哎!難噢!我們這不是大廠,小廠是沒有這些的(指孕假)。」

一位孕中期在服裝廠上班的女工認為儘管廠里條件不好,但只要能賺錢總歸還是有好處的(來源)。

「其實能上班的話不管怎麼樣自己賺錢比較好一點,而且兩個人(指夫妻)一起努力也是為了讓以後的生活更好一點。雖然努力地奮鬥也只夠活着。」

一位餐具廠的女工講述自己孕期還在工廠工作的原因。當有姐妹勸她懷孕了應當好好休息養胎時,她說:

「說實話我也休息啊,但是看着我家男人那麼辛苦,我就不忍心,想跟他一起吃苦。看着每天要照顧孩子還要照顧我,洗衣做飯還要上班。每天他做飯,我問他有沒有要幫忙的,他都說讓我多睡一會兒,就算我起來要幫他做,他都要把我拉到床上去讓我多休息一會。所以看着他一天天的辛苦付出,還是跟他一起上班吧(來源)!」

餐具廠的工作環境,發佈視頻的女工表示廠里很髒,而且為餐具添加光澤的光粉可能有毒

女工和其他工人一樣,所得到的工資不過是僅限於維持基本生活和延續子女後代所必需的費用內。當她懷孕後考慮到孕期胎兒的健康和發育維護、自己的身體狀況、定期的醫療檢查等,以及其後馬上隨孩子出生而來的必需的養育費用;當她看到家庭支出上升而如今所有的經濟壓力轉移到自己的伴侶上時;當她明白那些被承諾的優待(帶薪休假、生育補貼等)都難以實現時,她除了使自己重返工作崗位以外沒有其他可能的選擇。就像基本上所有工人都會主動選擇加班來得到更多的工資以補貼微薄的底薪一樣,女工也不得不選擇放棄自己的產假(無論它是否存在)來支撐自己的家庭。

於是更不用提到《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所規定的「流產假」、「產前檢查假」、「產後哺乳假」、「丈夫護理假」,它們就像《勞動法》的八小時工作制,不但在現實中沒有如想望的那樣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反而成了他們維持基本生活的阻攔。這隻因為他們所面臨的現實如此不堪而艱難。

「九個月零四天」、「三十九周」、「早上六點半下班,同日十點四十生孩子」、「上着班就生了」……懷孕女工們在工廠待的時間愈來愈長直到臨產。她們必然渴望也需要休息,但女工們對於產假的需求似乎不得已地被勞動和維持生計的必需蓋過了。

2.形同虛設的勞動保護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而《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也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其中孕期、哺乳期的禁忌範圍單獨劃分)做出了規定。但對崗位的依附和相關知識的欠缺使得一些女工在孕期不免受到了來自工作環境的額外傷害。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工事有料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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