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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以後果猜測前因、憑直覺多於事實:一個國安法官的反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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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官沈智慧對四名港大學生處以重刑,判監兩年,除了顯示她判案嚴厲,也反映她的無知。

兩年監禁,是要懲罰四名被告大學生策劃並通過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議案,向襲警然後自殺身亡的五十歲男子梁健輝致意,並表示哀悼。這裏先不討論向蓄意傷人者致意及哀悼,是否等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因為四人已向法庭認罪,但單是兩年刑期的考慮,法官的想法已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兩年刑期是什麼概念?三名懲教人員對一名囚犯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被判罪成,判監十六個月;一名警司光顧自己有份審批酒牌的食肆,貪取折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一年。相比之下,學生會評議會四名代表參與制訂的議案造成什麼實際損害呢?

更何況,四人其後大多公開道歉,並撤回議案,更全部辭去評議會職位,原來的聲明還剩下多少煽動效力,未見法官有何說明。若說判刑與煽動後果大小無關,又跟什麼有關?若說跟文字內容有關,再比較類似案件,過去三宗「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甚至明言「齊斬黑警人人有責」、「支持以最暴力行動以示革命之心」等等暴力訊息,判刑也是六個月至十個月。何以今次如此重判呢?

兩年監禁的原因,據沈智慧法官解釋,是他們濫用權力,公器私用,運用學生評議會的代表性,以社交媒體廣播會議進程,發出煽惑傷人的言論,引起本地及國際傳媒關注,令社會撕裂及仇警情緒重現。在沈法官眼中,他們的做法,是「任何正常合理的人」都共認是罪行。

法官的上述意見,看來是基於自己的直覺,多以調查研究或者案例總結。不錯,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是最具代表性的學生組織,因為成員不單包括一人一票產生的學生會代表,更有其他屬會代表,以至一些普選的評議員。但沈法官只看到評議會的代表性,卻看不到幾位被告都是代表,一切需要依章程行事。他們有權提出學生關心的議題,即使議題與學生的直接利益無關,也可以通過議案表達港大同學的聲音。與此同時,必須儘快及全面向同學交代,繼續取得支持,否則可能要問責下台。

因此,學生會評議會向行兇者致歉及致哀或有不恰當,但正如其中一名被告求情時指出,梁健輝刺警後自殺,很多同學及市民當時覺得警察應有此報,對梁也就產生同情,所以評議員把事件列入議程及參與討論,是反映民情,而議案獲得通過,也顯示得到多數學生代表的支持,不是個別人可以操縱的結果。沈法官可以極度不滿意議案的內容,但她若不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整個議案的提出、討論和通過違反議事規程,或者操控投票,或者逃避向選民問責,試問又如何指控他們濫用權力、公器私用?

法官又指議案經四名被告策劃和部署,因為評議會主席(第一被告)讀出議案,由第二、第三被告當動議人及和議人,並邀請動議人發言,第四被告稍後亦參與意見,可見是共同犯案,各有角色,少了一位也不能通過議案。其實法官若說他們開會前早有預謀,其實需要獨立的證據,而不是讀出原有的案情,加上自己的猜測可以斷定。稍有參與港大學生會會議經驗的都知道,議案的內容、動議、和議、討論,大可臨場決定參與,真不知法官根據什麼證明,沒有他們參與,尤其是只參與討論的第四報告,議案就不能通過。

再者,學生會評議會以社交媒體廣播會議內容,首先是盡職行為,讓港大學生即時全面掌握學生代表的一言一行,倘有不滿,大可提出反對,組織抗議,以民意甚至公投推翻決議,這是港大學生會的民主傳統。沈法官當然可以大膽假設,認定此舉只求引起媒體關注,但必須小心求證,拿出證據來,不能一而再地由既有事實去推論仍未查明的指控。

沈法官又說,議案可令社會撕裂和仇警重現。但問題不僅是誇大議案撕裂社會的能力,也同時低估社會撕裂的現狀,因為即使議案沒有了,只要政府無心促成社會和解,政治制度讓親北京主流派一家獨大,撕裂將永遠無法修補。

法治講求法理和證據,不能無的放矢,隨心所欲,例如單憑後果猜測前因,或者基於直覺多於分析來判案。否則的話,又跟那些只看國安法官絕大多數案件都判控方勝訴,便一口咬定他們盡忠報國而結論先行,又有何分別呢?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李安達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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