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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敢與國際規範脫軌,香港還奢求什麼人權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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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十七年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以行政命令授權執法人員,在認為涉及公眾利益的時候進行截聽,結果被高等法院裁定違法,今次羅官的裁決再次確認現在是新香港年代,正逐步與國際人權規範脫軌。特區權貴當然不滿國際人權組織的嚴厲批評,抹去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光彩,但說到底,獨裁與人權並存,比魚與熊掌兼得更難,權力都在長官手上,還貪求什麼貞節牌坊呢?

當特區政府傾力說好香港故事之際,聯合國人權機構又一次毫不留情批評《港區國安法》有損人權,並敦促特區當局檢討法律,以保障司法公正、工會權利及學術自由等等。言下之意,香港從文明之都倒向人權落後的第三世界,甚或貶作一個中國大陸城市,特區當局要搶人才拼經濟,相信事倍功半。

政府眼見說好故事不成,唯有鬧好香港故事,痛斥審議人權狀況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失實、偏頗和誤導」。但事實擺在眼前,正如「香港勞權監察」提交委員會的報告指出,《港區國安法》實施至去年中,起碼一個工會被取消資格,62個工會被迫解散,另有11名工會幹事被捕、被控甚至定罪。顯然,這是《國安法》對自由結社的威脅造成的寒蟬效應。

奇怪是,當局派出十人代表團到日內瓦解說,硬說香港人組織工會的權利受法律保障,過去三年來權利絲毫無損,但絲毫無損的話,62個工會被迫解散,難道只是一場誤會?若指他們從事非法行為,因畏罪而解散工會,那些罪名當然涉及《國安法》的罪行,其中罪名含意空泛籠統(如煽動顛覆丶勾結外國勢力),如何符合國際人權規範,相信極難辯解。但代表團總該直面問題,不能圓滿解釋,也應趁機宣揚《國安法》如何合情合理,因此大量獨立工會退場理該如此。但如今左閃右避,言不及義,又如何令人置信呢?早知如此,又何須大灑公帑,派團到日內瓦當眾出醜呢?

不過,這已是不幸中之大幸。日內瓦的聆訊如果今日才開始,政府面對委員會對集會權利和司法公正的質疑,只會更狼狽。上周日(5日),香港婦女勞工協會原本主辦婦女節遊行爭取婦女權益,由於警方指網上有「暴力團伙」響應行動,該會須為遊行引起的後果負上法律責任,最後只好取消活動。同時,警方要脅社民連成員不得參與遊行,否則將予拘捕。《明報》近日調查發現,網上留下「煽動」字句鼓勵上街的,主要是一直支持政府的網友。

光天化日之下發生如此怪事,真不知警方可以怎樣解答以下三個問題:既然認為字句有「煽動性」,應立即刑事調查,何以未見執法,難道親政府者就不算犯法?警方以拘捕要脅社民連成員不得上街,若無合理解釋,是否知法犯法,干擾人身自由、踐踏集會權利?根據國際人權規範及香港終審法院判例,當局有責任維持秩序,確保市民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警方究竟是刻意背棄責任,還是遺忘了這項法律原則,又或者是力有不逮,沒有信心維持遊行的秩序?

再看近日兩宗政治案件的審訊,亦足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判斷有據。立法會初選案,大部分被告未審先囚接近兩年才開審,法治原則如無罪假定丶遲來的公義等於剝奪公義等,在《國安法》之下,變得名存實亡。一些謹小慎微的法官,遇上庭內出現喧譁,也交當局刑事調查,但面對這些重大問題,一概變得渺小。

又如支聯會拒交資料罪成,同樣突破常識。警方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可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要求支聯會交出內部資料,以供調查。換言之,警方不用提出確鑿的證據,即可指控被告人是「外國代理人」,被告依法需要交出資料,也等於自證清白或自證有罪,但兩者都超出普通法的底線。

再者,《國安法實施細則》由特首李家超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而後者主席正是特首本人,其餘成員除了中聯辦主任當顧問,都是特首的下屬,可說與行政機關同體。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的《實施細則》並非出自立法機關,而是來自行政機關領導人的手筆。不過,裁判官羅德泉認為《實施細則》的法律地位不容挑戰,相當於確認行政機關有權制定法律,立法機關及法院都無權過問,也代表在國安問題上開了先例,確立行政凌駕立法丶司法。

相較十七年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以行政命令授權執法人員,在認為涉及公眾利益的時候進行截聽,結果被高等法院裁定違法,今次羅官的裁決再次確認現在是新香港年代,正逐步與國際人權規範脫軌。特區權貴當然不滿國際人權組織的嚴厲批評,抹去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光彩,但說到底,獨裁與人權並存,比魚與熊掌兼得更難,權力都在長官手上,還貪求什麼貞節牌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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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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