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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為什麼不受約束的權力會瓦解中國"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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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即使要由行政部門來做,也有一個其是否遵循法律正當程序的問題。首先是行政部門在發佈一個政策或行政命令之前,要有一個合憲、合法的自查,還要對該政策或命令違背之前的政策或承諾做慎重考慮,對因此造成經濟當事人的損失的行為就要避免,否則者予以賠償。在行政部門認為實在要出台涉及公民或企業權利的政策時,還要充分說明理由,經立法機關同意。在執行過程中,就要遵循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舉行聽證會,聽取專家與民眾的意見,傾聽當事人的申辯,給予緩衝時間等。這樣才能保證部門的政策或命令不違背憲法和法律,不與自己以前的政策或命令衝突,才能保證行政部門行為的合邏輯性和穩定性,才能給人以可靠預期。而行政部門現在這種突兀武斷、出爾反爾的行為,恐怕是由於聽從個別領導人個人的批示,或乾脆是「揣摩上意」的結果,根本不把憲法、法律和自己承諾當作一回事。

這種對行政部門的要求是一種底線要求。不僅當今世界大多數法治國家都是如此,即使在傳統中國也是如此。乾綱獨斷的皇帝若要發佈詔令,也是要先擬一個草稿,讓中書省擬詔。中書舍人如果發現這個草稿有問題,有權力提出修改意見並退回,這叫「封駁」。蘇軾在作中書舍人時,曾封駁六次。即使通過了中書省,還有尚書省進行審察。在宋明時期,還需宰相或內閣首輔副署才能生效。據說頑劣的正德皇帝異想天開,因「豬」與「朱」同音,突然發佈命令不許民眾吃豬肉,後經楊廷和勸諫悔悟,卻不知怎樣收回成命。後來發現原來因為無法獲得內閣首輔副署,命令不是以皇帝的名義,而是以「威武大將軍」的名義發出的,才算擺脫窘境。這種制度雖不完善,卻保證了荒誕的、自相矛盾的命令不至於輕易出現。

根據憲法,影響基本經濟制度的舉動要經立法機關的同意,侵犯市場領域就是一種要改變基本經濟制度的舉動,是對「市場經濟」的憲法原則的違背。政府行政部門以它對市場的橫加干預,企圖造成這樣的事實,它可以不經立法機關同意,自我授予違反憲法、擴張自身的權力。更為可怕的,是當局行政部門將它的這種行為視為當然和常規,繼續不加顧忌、沒有約束地出台限制或禁止這個或那個產業進入的所謂政策,就會沒有預兆和警告地成片摧毀市場中產業,甚至進行偷襲式斷電或類似行為,影響的還不是生產的技術性減少,而是增加了因政府行為不可捉摸而帶來的不確定性。因為人們無法根據憲法、法律或它自身的承諾預期政府的行為,市場中的所有產業都時刻在它的任性行為的威脅之下,沒有穩定預期,極大地增加了防備不測的成本或遭受損失,致使企業選擇減少生產甚至停產。

政府不遵循憲法、法律和以往承諾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就是一種制度環境和政策環境的不確定性。一方面,它是全方位的,手段包括限制價格,直接限制供給,直接限制需求,限制收入,限制產業進入,限制消費者進入,甚至直接沒收資產等等政府干預市場的各種手段;另一方面,這些行為不限於特定的產業,而可能覆蓋所有產業。另外,這種不確定性被奈特稱為「不可度量的不確定性」,即「未知概率分佈的不確定性」,與風險這種「已知概率分佈的不確定性」相對應(2005,第172頁)。對於後者人們還可以採取「專業化」和「整合」的方法降低風險(2005,第176頁);而對前者則無能為力。因而政府行為沒有規則可循帶來的不確定性又是一種一般環境的不確定。它固然會給人們當下帶來損失,更重要的是,它對人們未來的行為存在一種損害的可能性,意識到未來計劃有可能遭遇這種損害,人們因此會增加成本的估計,致使潛在投資者止步不前,創新者無法專注。這是比直接侵犯產權更大的負面因素。

關於對產權的保護和對契約權利的維護,奧爾森說,「法院體系、獨立的司法權、以及對法律和個體權利的尊重,同樣也是保證財產和契約權利所需要的。」(2009,第409頁)因而公正的、中立的司法體系是重要的。然而這正是我們社會缺乏的東西,並且越來越缺乏。我們看到的是,製造企業家冤案的司法審判顯失公正,肆無忌憚地違反法律正當程序。例如在大午案審判中,在審前羈押時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取保候審,濫用監視居住,用各種非法手段折磨當事人,以致孫大午形容為「生不如死」(伍雷,2021),卻在庭審中拒絕將這些非法逼供的證詞從證據中排除,嚴重違反了中國法律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並且不理會辯方的證據和辯護,沒有堅實事實和法理根據地將其判罪。比起因為法院不慎,因技術性原因導致的冤案,這種惡意構陷、製造冤獄的行為讓企業家們更為恐懼,因為他們一旦得罪本地政府就可能遭到如此報復,是企業家們無法逃避和不能承受的。

對於居民住宅的非法強拆,當居民在收到強拆威脅告知書後,向相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但均不被受理;而地方行政當局公然違反《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才允許強拆的規定(第41條),在被強拆居民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之後仍非法強拆;並且違反第43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在非法強拆過程中,它們濫用警察權力威脅受害者的人身自由與安全,運用財政資金非法僱用強拆分子,非法停水停電,等等(盛洪,2020)。在強拆以後,相關行政部門無視受害者的巨大損失和傷害,硬說強拆與受害者「無利害關係」(盛洪,2021),拒絕受理受害者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將受害住宅業主置於完全沒有法律救濟的境地。

有人可能說,一些侵犯民企的個案只佔民營企業家的很小一個比例;儘管這些年非法強拆的事件非常之多,強拆的房屋數量龐大,但也只佔總量的很小比例。然而,一個侵犯產權的事件並不是僅按比例水平發生影響的。因為產權是根本性的經濟制度,對於個人或企業來說,又是最重大的利益所在,對產權的侵犯是一種根本的心理衝擊。一項資產的價值,不僅由其使用價值規定,而且受其產權安全性影響。例如有兩座物理上完全一樣的房子,在紐約的和在加沙的在價值上如同天壤。記得《制度經濟學》作者康芒斯說過,對於每個個人來說,只有制度化的頭腦才可能形成對未來的判斷(1983,第297頁),這種判斷會隨着他知道的事實而發生變化。在襄大「涉黑」案發生後,董事長之女發表公開信,要求將企業捐給政府(斯剁普,2021),這表明她不僅對政府能夠保護產權的絕望,更將產權看成負面價值。在2016/2017年的一項問卷調查中,企業家們認為他們有26.8%的概率會有財產安全危險。現在這一概率應更高,資產也就相應貶值,土地作為資產的組成部分也就同等貶值。

我在「為什麼法治是一階宏觀政策」一文中指出,產權的安全是比利率或稅率調整重要得多和更為優先的利害計算。一般而言,資產價值是按無風險利率的未來回報貼現來計算的,如果無風險利率是4%,則資產價值就是100%。當產權受侵犯的危險增加10%的時候,其在理論上就等價於提高利率或稅率10個百分點。儘管政府有時也出台新的開放政策或擴張性宏觀政策,但這兩者都是調低利率或稅率為主要形式,如上所述,這根本無法與產權安全和制度政策環境的確定性受到威脅相提並論。再者,當行政部門打斷市場合約的履行時,所帶來的損失不僅是當時合約涵蓋的利益,尤其是造成整個行業封殺、員工失業時,會給投資者和員工為提供產品或服務所進行的長期投資造成巨大損失。這類投資具有經濟學家所說的「資產專用性」,一旦不能用於一貫用於的專門生產或服務中,其價值就會大打折扣。例如一個英語教師一旦不能再教英語,他或她的英語能力人力資本的價值就會大大貶損。如果物質的或人力的資本貶損,就意味着資源配置效率明顯降低,承載資源配置的土地也同樣貶值。

制度變量發生影響的過程是緩慢的,在初期不會有明顯徵兆。有關宏觀經濟的快變量,如利率、稅率、準備金率的變化比較清晰,直接進入到人們的計算之中,因而產生的影響也是直接的和迅速的。如利率變化直接影響融資成本,進而影響利潤。並且政策變量是短期的,它也可以反向變動。而有關制度的變化對具體個人或企業的影響只是一種可能性,但制度變量會以概率的形式進入到人們對未來的判斷中,影響他們的長期預期和決策;並且除非重大政治變動,制度的變化通常是不可逆的,至少是很難再變的,因而具有長期性,這種長期性會影響對資產價值的估計。當這類個案越來越多時,人們對他們自己的產權的評價就會降低,對履行契約的信念就會減弱,對受到行政部門侵犯時能夠獲得法律救濟的期待就會減小,從而會降低對資產價值的評價,這就是土地價格降低的制度原因。在一個社會中同時存在快變量和慢變量時,快變量的影響會在當下顯現,而慢變量的影響會在晩些時候顯現。

況且由於輿論受到控制,大多數人對那些權利受侵害的個案不太知情,或者以為與自己無關,並且正是依賴於改革開放奠定的制度基礎和疫情帶來的偶然因素,在當下還顯現出宏觀經濟數據還不錯的樣子。宏觀經濟學家只看到這些宏觀數據,並依據經典理論提出政策建議,即使看到某些問題,也只是建議調整一些政策變量,如利率,稅率,或公開市場業務;宏觀決策者,如果只根據這些宏觀數據,並接受宏觀經濟學家的建議進行宏觀決策,而沒有看到微觀層次這些個案所反映的產權受損,被迫違約,失業等關乎具體個人的境況,則會繼續無視這些個案所反映的制度問題,在「形勢一片大好」的假象中走向即將到來的危機。而這些看來很好的宏觀數據恰是使他們做出錯誤決策的原因。他們繼續以為,不去約束權力,侵犯一些公民的權利沒有什麼關係,甚至認為他們這樣做是對的,就只能加劇制度變量的惡化,使潛在的衰退更加嚴重。

對憲法或權利的任性侵犯或違背,就是從個案開始的。而任何個人或企業在強大政府面前都是弱者。但正如伊拉斯謨所說,「即便是最強大的君主,也不能承擔激怒或藐視哪怕最卑賤的敵人的代價。」(2003,第17頁)這些個案的制度影響不是個案的,而是遍及整個社會。只要這種個案不斷增加,惡果終會緩慢地穩定地顯現。況且現在已不僅是個案了,而已經擴展到對整個整個產業的消滅了。如對校外培訓的禁止據說已有一千萬老師失業(小稅,2021),停辦民辦學校又使更多教師失業,北京民宿突然全部下架造成成千上萬民宿業主的重大損失,這些情況已經具有影響宏觀數據的規模了。今年下半年以來,經濟增長速度逐月降低;8月份工業增長環比下降1.2%(樊綱,2021);GDP第三季度同比增長4.9%,比前半年的13.6%降低了很多。經濟放緩又會直接妨礙城鎮化進程,使土地價格進一步下降從而瓦解現有金融-財政機制的核心機理,金融財政危機就要來臨。而這又會對實體經濟造成衝擊,使整個經濟陷於滯脹之中。經濟衰退也不會很遠了。也許在兩年之內就會出現。

產權制度,契約規則和法治作為經濟發展的基本的制度結構,是亘古不變的。改革開放四十年的中國奇蹟,主要是建立和保護產權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和推進法治的結果。直到如今,中國經濟的優異表現也還受益於1978年開始的市場化改革,其中包括政府政策制定的法治化和規範化。如今反其道而行之的行為,只是在上述改革造成的中國奇蹟光環下,濫用改革開放創造的財富涌流,對改革開放的制度基礎加以損壞,終究會使中國失去經濟發展的制度因素。而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皆因權力不受約束。所謂「不受約束」,是指政府行政部門不受中國現有憲法和法律文本的約束。而在這些文本中,有明確規定的憲法原則和憲法權利,有要求行政部門嚴格遵循的行政程序。改革的最低要求,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就是黨政部門遵循和執行它們參與制定的憲法和法律。這也就是約束權力。因此,為了避免中國經濟發展勢頭被瓦解,一個遵循憲法和法律的、從而其權力受到約束的政府就成為必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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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綱,「軟着陸化風險,增供給抑房價」,《觀點地產網》,2021年9月21日。

經緯觀察,「2021年9月房地產公司暴雷排行榜」,《百度房產汕頭站》,2021年9月17日。

康芒斯,《制度經濟學》,商務印書館,1983。

奈特,《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盛洪,「如何扭轉經濟頹勢?」,《金時中文》,2019年1月22日。

盛洪,「司法過程應遵循交流的基本規則」,《盛洪教授》,Wordpress,2021年8月26日。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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