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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凱:洋務運動失敗,在於清政府的「國家機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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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凱(1948-2004),原名楊曦光,著名華人經濟學家,原澳大利亞莫納什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澳洲社會科學院院士。

清末政府制度的落後造成用於促進交通運輸,司法,執法等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開支,大大低於歐美國家,這是當時清朝經濟落後的一個主要原因。由於外國企業有相對而言較好的外國制度和條約保護其權利,而中國政府沒有保護本國企業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所以中國私人企業的確有面臨不平等的競爭的問題,但這不平等的根源不是外國企業,而是本國政府的落後制度。

洋務運動是一個徹底失敗的運動。這個運動是在政治法律制度意識形態不能根本變革的約束下進行的,因此以堅持清朝政府的政治壟斷,沒有司法獨立和保護私人企業的法律制度為基礎。

與明治維新模仿西方的政治、法律、經濟制度相反,洋務運動堅持官辦,官商合辦,官督商辦的制度,以此為基礎來模仿發達國家的技術和工業化模式。這種方法使得政府壟斷工業的利益與其作為獨立第三方發揮仲裁作用的地位相衝突,使其既是裁判,又是球員,因此利用其裁判的權力,追求其球員的利益。這種制度化的國家機會主義使得政府利用其壟斷地位與私人企業爭奪資源,並且壓制私人企業的發展。

而明治維新時不但在憲法中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並且全面模仿英國,德國的政治,法律,經濟制度(但卻不放棄天皇的實權,不搞虛君共和),除了在人民不知企業為何物時,辦過幾個模範工廠外,基本上不辦國營企業。因此政府可以發揮公平司法,執法的第三者仲裁功能,私人企業得以蓬勃發展起來。加上日本模仿專利法,公司法,使得私人企業可以利用剩餘權保護推廣西方專利的收益,所以西方的技術得以廣泛在日本發展,二次大戰後,日本人開始利用專利制度大量發明創造新技術,這使成功技術通過私人企業的剩餘權,經由購買專利的公司很快變成大規模商業化生產。

清朝洋務運動的特點不但是官方對大工業的壟斷,也表現為亦官亦商,官商勾結。商人成功的首要條件是與官府搞好關係和得到庇護。官商合辦,官督商辦是沒有嚴格定義的概念,就李鴻章的輪船招商局(1872年),開平礦務局(1877年),上海機器織佈局(1878年)而言,李作為官員是企業的老闆,他使用合股公司的形式從私商籌到資本,任命有捐納的官銜或半官方地位的人做經理,很像政府有控股權或控制權的企業。

這類企業的最大問題就是老闆既是制定遊戲規則的政府大官,又是參加遊戲的主要成員,其雙重地位造成的利益衝突使得國家機會主義制度化,公平和健全的市場秩序不可能建立,私人企業不能發展起來。官督商辦企業有官僚機構的所有弊病,裙帶風盛行,官員濫用資金,貪污成風。幾個所謂私營鐵路公司的例子都說明,政府一直保留撤換這些所謂私人公眾公司的總辦,及其它干涉的權力,這些干涉加上公司治理經驗不足導致問題時,政府又藉機實行國有化。而不受官方干涉的私人企業,如茂新麵粉廠大多生機勃勃。

但與1949年後的國營企業相比,清朝末年的官督商辦的企業更像一個近代企業。特別是清朝末期政府在多次沉重打擊下規劃立憲改革後,於1904年1月21日頒佈<商人通例>九條和<公司商律>一百三十條,1905年頒佈公司登記法,1906年通過破產法和專利法,終於使中國的經濟制度上了軌道。1904-1908年私人企業迅速發展,共有272家註冊。但這個良好發展趨勢被革命和隨之而來的民初動亂所打斷。

清末經濟史中還有幾個有意思的問題。一個是清末農業發展與土地制度的關係,第二個是外國資本主義入侵對民族經濟的影響,另外一個是外國入侵(包括國際條約制度,戰爭和租界)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清朝末年的經濟有一個二元結構,農村地區基本自給自足加上集市貿易。集市貿易主要協調以外生比較利益為基礎的極低分工。外生比較利益是指天生生產條件或偏好不同引起的分工和交易,而內生比較利益是指後天形成的比較優勢。由於缺乏專利制度和保護私人企業剩餘權制度,在迂迴生產和技術發明創造等活動中,分工和大規模商業化生產不能發展。這種農村經濟的顯著特點是,農民的主要消費是自己生產的,極少部分購自市場,所以農業生產不是專業化和為了市場化而進行(分工水平低),幾乎很少有專業生產一種蔬菜,水果的歐美式農戶,更少有大規模僱工進行專業化商業化生產的農場。

以楊小凱等為代表的超邊際分析文獻指出,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分工演進的過程。當經濟制度落後使交易效率低下時,社會就會在自給自足狀態,這時沒有農業和工業之間的分工,每個自然人自給自足生產各種產品。隨著交易效率的改進,自給自足的自然人就會分化為專業農民,各業工人,因而使生產力提高。這種分工演進的動力是交通條件的改善,制度的改進,以及城市的發展。很多學者指出,不是剩餘農產品導致城市產生,而是城市化才導致專業農業和專業生產各種迂迴農業機械的產品的出現,因而使農業生產力提高,剩餘農產品增加。

所以清朝末年農業的落後是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和沒有保護專利和企業私人財產的制度造成的,而不是土地私有制和外國工業的入侵造成。清朝末年的土地制度已相當發達,1887年清代的官方土地記錄說明,華北和滿洲,除了私人民田外,還有大量旗田,屯田和皇莊,它們都是侵犯財產和戰爭的後果。到了十九世紀後期,對私人地產的保護不嚴主要表現在對私田和特權階級田賦稅率的差別。另外官方和皇帝仍然有不經司法程序任意抄沒田產和其他財產的特權,也可說政府有能力侵犯財產的「剩餘權」,雖然政府在和平和理性時並不經常運用此種特權。特權階級不經常運用此種特權的證據是,依靠侵犯財產,強搶惡要,併吞土地的趨勢並不明顯,因而土地所有權分配比歐美要平均。很少有官吏,富紳,有官方背景的壟斷商人擁有一萬畝土地的例子。大約有50%的農戶為佃農和部分自耕農,貨幣地租已出現,每畝現金地租為地價的5-10%,相當接見現代國家中市場的貨幣地租水平。實物地租約佔收成的50%。

這種分成地租制度曾被經濟學家證明為不利於經濟發展的制度,因為佃農沒有得到他的努力產生的全部邊際收益,生產積極性受到打擊但是1970年代發展起來的資訊經濟學證明,在測度農民努力程度的交易費用很高,且生產有不確定性時,我們會有風險分擔和提高激勵的倆難衝突,當低產量出現時,從分擔風險出發,地主不應該對佃戶有很大懲罰,但從提供激勵考慮,產量不高時地主就應懲罰佃戶。而當佃農的工作努力很難測度,生產中的風險很高時,分成地租就是這一兩難衝突的最有效折衷。因此在一個自由契約制度中自發產生的分成地租制度是種有效率的土地。費維愷,在前引文中指出,中國的土地所有權的分佈並不比當時的美國更集中,但是清末特權階級和政府侵犯財產的特權可能是土地市場不發達的一個原因。

儘管民間自發的土地買賣和租賃很普遍,但法律並不能有效地保護土地私有權在租賃買賣中不受侵犯,保護土地產權的法律制度很不發達,例如有權以原價贖回已賣土地的權利是一種沒有經過類似普通法中衡平法原則,進化到自由買斷所有權的制度的機會,這曾經是清朝土地糾紛和殺人案的一個重要根源。上引費維愷一文中還指出專業租田經紀人雖是土地制度相當發達的標誌,但地方士紳,地主與官府勾結也利用這種制度將土地稅轉移給佃戶。這也應視為中國式壞私有制的一個特點,富人與官方勾結,形成特權階層,向窮人吸取政治壟斷租金。因此清朝末年的土地制度並不是經濟發展的一個主要阻礙,但統治階級政治上的壟斷,使得法律制度,經濟制度不能有效保護私人財產(特別是知識財產和私人企業剩餘權)是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這使得交易效率低,農村的分工水平低,因而生產力低下。

與農村相比,中國的城市中已有相當發達的原始資本主義。按費正清的記載(1993,上卷,第一章),清末的人口增加,刺激了商業化的發展,所謂商業化就是分工的發展,按文玫的理論模型,人口增加會刺激分工的發展和生產力進步,清末原始資本主義在城市中的發展使銀行業,信貸業,行會和商會出現和發展,並提高了商人的地位。分工發展的一個特徵是專業化水平高的職業會取代那些專業化水平低的職業,而且一些在迂迴生產中高度專業化的職業會取代不依賴迂迥生產器械的職業。現代工廠制度內高度專業化的各種紡織職業取代手工紡紗織布業就是這樣一個過程。這個過程與當代全球化過程中人們被迫從舊職業轉到新職業的情形相同。但是由於清末的各種法律,經濟制度並不發達,交通運輸條件也很差,所以這個工業化轉型過程在當時不是太快而是與歐美日本比較而言太慢。費維愷記載了兩方面的抱怨,這個經濟轉型中過程吃虧的手工業者抱怨帝國主義的侵略,而新的工業家卻抱怨中國的自給自足經濟使他們的新生意擴展速度太慢。

施堅雅和費維愷記載了如下史實,由於交通運輸效率低,所以中國被分割成成千上萬互不往來的地方市場,因此分工只能在狹小的地方市場內發展,而不可能形成全國性市場及相應的全國性很高分工水平。所以沿海大城市只是協調鄰近區域的分工,而不能成為全國性分工網路的交易中心。這使沿海與內地收入差距加大,也使沿海大商業城市的發展受到局限。這表現在最初創辦的企業很快發現地方市場飽和,利潤下降。清朝末年保險市場不存在,政府的福利政策也不存在,所以還不可能用保險市場及社會保險減少工業化轉型造成的代價。這也是社會不安定的一個原因。費維愷(pp.73-83)還指出,清末政府制度的落後造成用於促進交通運輸,司法,執法等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開支,大大低於歐美國家,這是當時清朝經濟落後的一個主要原因。由於外國企業有相對而言較好的外國制度和條約保護其權利,而中國政府沒有保護本國企業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所以中國私人企業的確有面臨不平等的競爭的問題,但這不平等的根源不是外國企業,而是本國政府的落後制度。

首先清朝末年很多清政府與外國的衝突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自取其辱,其中義和團事件是個典型的例子。這一事件的背景是慈禧太后鎮壓戊戌維新運動後被國內外認為失去領導中國的合法性,因此她的理虧心態成為觸發義和團事件的內因。當時中國政府堅持不准民間自由結社的傳統,視獨立於官方的教會為對清朝政治和意識形態壟斷的威脅,因此企圖利用義和團迫害教會和外國人。慈禧一反鎮壓民間結社的傳統,支持義和團,進攻外國公使館,打殺外國人,這在國際上被公認為犯罪行為,因而招致各國聯軍干涉,慈禧太后犯下這一罪行時,其關鍵因素是被部下關於外國人支持光緒帝復辟的傳言所激怒,所以此事件實質上是慈禧鎮壓光緒帝改革後失去人心和統治合法性危機的暴發,而不是簡單的外國人侵略中國。

因此這類事件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也不能簡單歸結為帝國主義侵略對中國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清朝與外國衝突產生的條約制其實對中國經濟有其正面影響。條約制把西方的法治概念和對遊戲規則在參加者之間平等討價還價的概念引入中國,使清政府失去了其不受限制的政府特權地位,特別是條約制度打破了官方對商業的壟斷和對私商的任意侵奪,要求清政府將稅收制度公平和透明化。英國對領事裁判權的要求在當時條件下也有其進步意義。當時的中國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沒有英國的領事裁判權,則英國人民和商人在中國根本沒有人身安全,及司法公正的保障。英國在租界及殖民地香港並不是由政府司法,而是由獨立於政府和告辯雙方獨立的主要由本地人組成的陪審團定有罪無罪,這是普通法不同於歐洲大陸和中國成文法的地方。當然,從公正而言,英國人要求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及司法獨立公正的保障也應施於中國人,但是清朝的主權面前,英國人也只能爭取到英國人應有的權利了。

通過租界,英國人的地方自治,獨立和公正的司法,這套制度也的確惠及中國人。中國的國民黨,共產黨,教會人士都曾經依靠租界的領事裁判權保護其人權。英國在中國的租界基本實行地方自治,不是由英國政府,而是由租界居民選出的地方機構治理租界。但有選舉地方自治機構(市政局)權利的人由於選舉法對財產和交稅或交租額資格的限制只佔大約外國居民總數的十分之一。

英國這租界的司法,稅收,公共財政治理為中國人提供了學習現代政治,經濟司法制度的最好教材。中國現代城市公共財政制度,公共設施,建築風格都身受租界影響,特別是英國租界提供了司法獨立,地方自治,從在法律面前平等,收入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結社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企業成立自動註冊等榜樣,實在是對中國的發展有很大正面意義。可惜在革命運動亂發生後,租界的制度並沒有被中國人系統地學習。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社科同文館ATS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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