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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柯德般的嘗試:「齊玉苓案」最終成為中國憲法案的絕唱

—「齊玉苓案」最終成為中國憲法案的絕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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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法院發佈公告,廢止了關於齊玉苓案的司法解釋。甚至連廢止理由都沒有,只寫了「已停止適用」。但齊玉苓案之後沒有解決的問題今天仍然存在,那就是:公民的憲法權利遭到侵犯時,到哪裏尋找救濟途徑?誰該為公民的憲法權利承擔責任

新華社對最近冒名上大學的事情發了一個銳評,「冒名頂替上大學,必須查到一個個具體的責任人」。但這種案件通常的結局是,即便查到一個個具體的責任人,受害人追索權利補償也往往非常無力。

無力並不是當地公安機關不作為或者法院懶政,而是從根本上來說,我國法律就沒有「保護公民受教育權」的具體保障條款。涉及冒名頂替案件的審理基本全部是以「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或者「侵害受害人姓名權」來定罪和對受害人做補償。

但這些罪名與案件中受害人最真實和最嚴重的受教育權被剝奪,都沒有關係,於是導致所有的冒名頂替案件,都留下一個共同的遺憾:那些被偷走的人生,無人負責。

唯一一個例外是2001年的「齊玉苓案」。

這個案件本身案情並不複雜,無非是家庭環境略好的陳曉琪同學,截走了窮孩子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上了學,而窮孩子就此一生改變,只能掙扎求生。

這個案子被為「21世紀憲法第一案」,是因為當時最高法院針對齊玉苓案出過一個批覆。

批覆的內容是:

「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裏的關鍵詞是「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但是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受教育權」的概念,所以此前地方法院審理齊玉苓案件時,只支持了她的「姓名權」被侵害,而無法對她要求的「受教育權」被侵害做出補償。

最高法院的這一解釋,第一次將憲法引入了司法,確定和踐行了公民基本權利受保護這一憲法原則,使長期以來只在宣傳中發揮作用的憲法走下神壇,成為普通人爭取權利的工具。之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46條「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從傳統理論上講,憲法是用來規範國家權力的,最高法院這一解釋,讓法院根據憲法來審查或考量政府行為是否侵害公民基本權利成為可能。因此,司法界和媒體立刻熱情洋溢的把「齊玉苓案」與美國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做比較,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撬動了「憲法司法化」的第一塊磚,將成為中國建立司法審查制度,走上司法獨立、憲政改革的起點。

2001年8月,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的黃松有在《人民法院報》專門就「齊玉苓案」撰文《憲法司法化及其意義》,指出我國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基本權利有相當一部分在司法實踐中長期處於「睡眠」或「半睡眠」狀態,該批覆首次打破了「沉默」,「開創了法院保護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基本權利之先河」。

熱情的背後,還有中國1999年開始的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新氣象,差不多同一時期,「2000式審判服」驚艷露面,一改過去軍服和肩章的政治化特徵,中國司法似乎正在走向職業化和專業化。

然而這只是一廂情願的熱情。

據《南方周末》報道,有關「齊案」的司法解釋出台不久,最高法院就有內部通知,稱「下不為例」。在執行層面,「齊玉苓案」雖然驚動最高法院搬出「憲法」,判定原告受教育的「憲法權利」被侵害,但最終實行的仍然是「民事賠償」。

而雖然此後幾年,憲法權利案件有過短暫的風起雲湧,出現過「三名高中生訴教育部高考分數線不統一案」、「蔣韜訴銀行招工身高歧視案」、「周香華訴男女退休年齡不同案」等追求憲法規定的平等權案件,卻基本都不了了之。

「齊玉苓案」最終成為中國憲法案的絕唱。

2008年,最高法院發佈公告,廢止了關於齊玉苓案的司法解釋。甚至連廢止理由都沒有,只寫了「已停止適用」。曾為「齊案」叫好的黃松有也在這一年因貪腐被紀檢部門帶走調查。

事後看,妄圖以一個不起眼的案件推動中國憲政改革簡直是一個堂吉柯德般的嘗試,其結局幾乎在一開始已經註定。

但齊玉苓案之後沒有解決的問題今天仍然存在,那就是:公民的憲法權利遭到侵犯時,到哪裏尋找救濟途徑?誰該為公民的憲法權利承擔責任?目前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有18項,有具體的法律保障的只有9項,剩下的9項權利怎麼保障?

這個問題無法解決,不管輿論對案件的關注度有多高,不管如新華社所評,追責的人有多全,所有冒名頂替上學案件的遺憾都仍然無法解決。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榮大一姐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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