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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再次敗訴

北京大學博士畢業生於艷茹因一篇論文涉嫌抄襲被撤銷學位一案迎來終審。一審被判程序違法的北大不服判決上訴,遭二審法院駁回。圖/東方IC

北京大學博士畢業生於艷茹因一篇論文涉嫌抄襲被撤銷學位一案迎來終審。一審被判程序違法的北大不服判決上訴,遭二審法院駁回。但學者認為,於艷茹是否能恢復學位仍是未知數。

財新記者日前從於艷茹二審代理律師處確認了上述判決結果。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北京大學提出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等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由於一審判決迴避了實體問題,僅認定北大程序違法,長期關注高等教育法律問題的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博士生姚榮曾指出,北大可以在滿足法院指出的合法性要件後,繼續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據了解,於艷茹案肇始於權威期刊《國際新聞界》2014年8月17日發佈的《關于于艷茹論文抄襲的公告》。在該公告中,《國際新聞界》編輯部認定2013年第7期刊載的《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一文,嚴重抄襲一外國學者的論文。在學術造假之風盛行的大背景下,文章作者於艷茹迅速獲得輿論關注。

北京大學隨即宣佈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其博士學位的《決定》。內容為:於艷茹系北大歷史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經查實,於艷茹在校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存在嚴重抄襲,依據《學位條例》等相關規定,經校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決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訴訟緣起

於艷茹曾在北京大學歷史系世界歷史專業攻讀博士,2013年7月5日從北京大學畢業,獲授歷史學博士學位,並考入中國社科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2013年7月23日新聞傳播類知名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刊發了她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

被北大撤銷博士學位後,於艷茹對結果不服。2015年7月,在向北大、北京市教委申訴無果後,她將北京大學訴至海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銷《決定》,並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2017年1月17日,海淀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判決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法院認為,於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依法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作出後,北京大學微博發佈「關于于艷茹事件宣判結果的聲明」,稱對海淀法院的判決不服,將上訴。

折射教育行政申訴制度缺陷

「於艷茹案」是中國首個因論文抄襲導致博士學位撤銷的行政訴訟案件,針對北京大學是否有合法依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專家看法不一。

北京大學校長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陸忠行曾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表示,北大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主要依據的是《學位條例》和國務院意見(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他表示這兩個法律文件是現行有效的,儘管在撤銷決定中沒有寫明,但只是形式問題,不會影響決定的法律效力。他還認為,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處理學生學位授予問題,由它來作出決定並無不妥。

北京大學教育法教授湛中樂則認為,北大的撤銷決定程序和實體都有問題。他與人合着的《於艷茹訴北京大學案的法律評析》一文提出,北京大學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在整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都處於缺位狀態,不太合理。此外,於艷茹的論文不屬於「在學期間發表」(發表時已畢業),並且在校期間發表的其他三篇論文已足以證明其學術水平,涉事論文應不構成申請博士答辯的前提。

被撤銷博士學位後,於艷茹向北京市教委提起行政申訴的過程也是一波三折。2015年3月18日,於艷茹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申訴材料;4月24日,北京市教委以案件情況複雜為由,決定延期作出答覆並書面告知了於艷茹;4月29日,於艷茹提出了召開聽證會的申請,於5月6日被駁回,但市教委並未說明不予聽證的理由;5月22日,於艷茹最終收到申訴答覆意見書,其申訴請求未獲支持。

上述文章認為,於艷茹案折射出當前的教育行政申訴制度的諸多問題。例如申訴缺乏明晰的法律規範,往往不能充分保障相對人陳述與申辯的權利,教育行政部門常常以「申訴事項屬於高校自主權為由」拒絕行使職權,而即使申訴成功,也常常難以得到有效執行。

責任編輯: 陳柏聖  來源:財新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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