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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辱母殺人案」手段更兇殘 法院這樣判…

加拿大版性質更惡劣,兒子卻被判無罪 山東於歡用的是順手拿的水果刀,加拿大Joey拿的是專門挑選的,威力最猛的獵槍。 一個是冷兵器,一個實獵槍。 一個是無意,一個是精心挑選。

山東聊城冠縣的「辱母案」最近是所有華語輿論的焦點,案件目前正在核對、全面審查,準備開庭再審,結果我們現在還無從得知……

那麼如果類似的案件發生在加拿大會是怎麼樣的結果呢?

在大多數人的眼裏,加拿大企業和個人的破產保護制度完善,幾乎不可能發生因為欠錢而導致上門暴力催債的情況。

不過,此前加拿大也有一起「辱母案」,當時加拿大的這位孩子殺人可不是用的水果刀,而是直接用獵槍終結了施暴者的性命……

案情概要

和山東的案子相同,加拿大「辱母案」最開始的受害者也是母親。

兒子名叫Joey(化名),案發時他才13歲,而他殺死的施暴者正是自己的父親……

他的父親酗酒,常年對自己的孩子和妻子進行家暴。因此,在被殺之前,父親已經被指控9項罪名,並且被禁止接近家人……

當時在父親的再三要求下,善良的母親才在周末帶着孩子們去看父親。

應了那句名言,對敵人的善良就是對自己的殘忍……

當天夜裏,Joey的父母大吵了起來,暴虐成性的父親把母親推倒,對她拳打腳踢,並且威脅要殺了她,幾個孩子攔都攔不住……

就在這個時候Joey找來了家裏的獵槍,大小不同的六支中,Joey毫不猶豫得挑選了最大號的溫徹斯特94型來福槍——這個獵槍平時是用來對付麋鹿和熊的……

怒火中燒的他,子彈上膛,衝進父母的房間。誰知,父親看見他拿槍進來了卻並沒有停止毆打母親,還對他說:「我給你三秒鐘滾出去。否則你跟你媽都別想活了。」

他立馬對着父親開了兩槍,一槍打中大腿,一槍打中腹部。喬伊被隨後趕來的警察逮捕,身中兩槍的父親則不治身亡。

加拿大版性質更惡劣,兒子卻被判無罪

山東於歡用的是順手拿的水果刀,加拿大Joey拿的是專門挑選的,威力最猛的獵槍。

一個是冷兵器,一個實獵槍。

一個是無意,一個是精心挑選。

這些細節在法律上,加拿大兒子Joey的性質明顯更惡劣。

山東案中,於歡面對的是有黑色會背景的催債人,加拿大案中Joey面對的是自己的親生父親。

古今中外,兒子弒父,天理不容。就感情上說,加拿大案也讓人更難接受。

再說兩個人母親所面對的情況:山東母親面對的面對的是一大群人,和門外的警察……

加拿大母親遭遇施暴,壓根就沒報警,勸阻無效,對着父親就是兩槍。

就在這樣的對比之下,山東的於歡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那麼在文明法制加拿大,行為「更惡劣」的喬伊怎麼都要判個死刑立即執行吧?哦,不對,加拿大已經廢除死刑了,最高只能判終身監禁。那喬伊也得終身監禁吧?

2015年,加拿大艾伯塔高等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判決:喬伊槍殺父親系「正當防衛」,故無罪釋放。

加拿大「辱母案」背後的邏輯是什麼?

加拿大對於涉及「正當防衛」的案子判決得比較人性化。

加國的刑法中並沒有專門幾種對「正當防衛」進行闡述,只是把正當防衛分散到了不同的情況和不同的罪責之中,確定一些原則,讓庭審中被告原稿雙方可以充分博弈,再讓法官陪審團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加國刑法中確定正當防衛原則如下:

1、存在不法侵害,而且不法侵害的性質對應的的合法防衛手段不同。加拿大合法防衛普遍只支持對個人權利與個人財產的侵犯。

2、允許「假想防衛」的存在,也就是防衛者錯誤判斷導致的防衛行為也可以算作合法。

3、合法防衛不需要滿足緊迫性條件,只要是合法起因,就是合法自衛。

對照這個原則:

Joey的父親既打了母親,也打了自己,母親的個人權利受到了威脅。

Joey還未成年,加上當時情況緊急,他完全可能認為常年毆打自己和母親的父親真的會殺人,所以,自己當然要先下手為強。

和加拿大刑法中關於自我防衛的裁量標準完美契合,Joey自衛成立,公訴人起訴的二級謀殺罪名,法院完完全全不支持。

同樣是在一位兒子的面前對一位母親的痛下毒手,同樣是憤怒之下的取人性命,結局卻天壤之別。

責任編輯: 王君  來源:BCBAY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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