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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彤:評國務院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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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希望國務院能夠由此及彼,明令宣佈:中國記者和媒體,應該同樣享有外國記者和媒體所具有的自由,任何人必須尊重,不得侵犯。

去年外交部奉命對外宣佈了國務院的一項新規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六條:從今年一月一日起,「外國記者在華採訪,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也就是說,不必再像過去那樣申報當局批准。

今年1月1日和17日,路透社記者先後對我採訪,果然沒有遭到有關當局干預。看來這個新規定正在開始落實,我很高興。

第一次採訪,記者先生要我談談這個新規定本身。我的評價是肯定的,說,「這是個進步」,「實行一天,就是一天進步;長期實行,就是長期進步。」這次採訪的英文消息播出去了。

第二次採訪,記者問我如何紀念趙紫陽。我說,每個人都有權採取一切合法的方式; 我願意推薦這樣一種方式──通過維護公民權來紀念趙紫陽先生,因為「這是人人能做,天天能做的。」 我說,「全國同胞大家都能享有法定的權益,趙紫陽的理想就實現了。」這條英文消息也播出去了。

大陸傳媒沒有登載這兩條消息,但我能理解他們的處境。倒是有三個問題,值得斟酌。

一,有朋友擔心新規定會流於一紙空文,比方說,只許路透社今天自由採訪鮑彤,不許其他媒體明天自由採訪比鮑彤更有新聞價值的公民。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不過我想,新規定應該是一面照妖鏡。如果有什麼官員或者什麼領導機關,膽敢架空國務院的政令,在中國的臉上抹黑,那麼,一切關心中國的開放與進步的人,無論是我國同胞還是外國朋友,應該都有權向中國政府檢舉,應該不會受到漠視和打擊,相反,應該能夠得到中國政府的歡迎和支持!

二,有人鳴不平:「把自由採訪的權利給了外國記者,會不會使本國媒體在競爭中處於劣勢?」我願意替國務院說句公道話:這是經由外交部發佈的規定,當然專談外國記者事宜,無需涉及中國記者;但根據普世法理,決不應當把它理解為中國政府只優待外國記者(而「虐待」本國記者),只保護外國媒體利益(而「損害」本國媒體利益)。值得警惕的倒是,中國確實存在着某種邪惡的阻力,至今仍在致力於摧殘新聞自由。最近的一個實例是《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的一位聘用人員,在採訪煤礦實況時竟被傷害致死,傷天害理,莫此為甚!這一嚴重事件,反映了中國記者的險惡處境!有消息說,此事已引起國家主席的關注。我希望,這一類事情,不僅作為個案能夠迅速依法處理;而且希望國務院能夠由此及彼,明令宣佈:中國記者和媒體,應該同樣享有外國記者和媒體所具有的自由,任何人必須尊重,不得侵犯。

三,新規定第九條說,「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廢止。」有人說,後半條難以理解。我也有同感:難道國務院的新規定不好嗎?為什麼要畫地為牢自行廢止呢?難道,保障新聞自由在我們國家只不過是權宜之計,而阻撓新聞自由反倒應該成為中國的常態嗎?

總之,在充分肯定新規定的同時,我認為需要明確解決三個本來不成問題的問題:一,取消第九條的後半句;二,規定對阻撓和拒不執行本規定的官員的懲處辦法;三,宣佈中國記者當然具有自由採訪中國公民的權利。如能這樣,就完美得多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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