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驚人之語 > 正文

京睿:90歲老人屍體半夜被刨墳火化律師:或構成「侮辱屍體罪」

作者:

7月14號,有網友爆料,在貴州省畢節市黔西縣中坪鎮涼風村,一位90多歲老人剛下葬不久,屍體就被人偷走。

視頻中,女子稱:「半夜三更有人來偷屍,把我爺爺這個棺材抬開了,把我爺爺屍體偷走了。」

據當事人賬號,她表示:喪事期間沒人來下通知火化,文書也沒下來。喪事完了,埋了好幾天了,村里偷偷大半夜帶人來偷我家老人的墳。

7月14號,媒體記者聯繫了當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表示確有此事,已經出警現場了解。原因是當地正在進行殯葬改革,不允許棺葬,人死後要去火化。

民警稱,該老人死了後,家裏人不配合火化,工作沒有做通,所以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和殯改工作人員就刨開了墳墓,對老人屍體進行了火化。

因強制火化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這在今年已是第二起。

今年4月17日,江西修水縣一位老人因癌症去世,遺願是土葬。但當地政府不允許土葬,要求火化。

家人為了尊重老人的心願,偷偷將其埋葬在自家墳地。一個月後,當地鎮政府半夜將墳墓挖開,將屍骸送至殯儀館。家人得知後十分氣憤,將鎮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此,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修水縣大橋鎮人民政府對墳墓作出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並判決大橋鎮政府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法院認為,土葬應予查處,但該案中程序不合規。

據悉,《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時取消了對於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等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這一內容。

對於地方政府突然出台「一刀切」的火葬政策,應該怎麼看待?從法律層面,又應該如何執行?數名資深律師向「法度lawBJ」做了詳細解讀。

中國數字時代相關閱讀:河南平墳運動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楊軼群律師:

殯葬改革,關乎民生,推進農村婚喪習俗改革寫入了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同時,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中提出根據人口、耕地、交通情況,實事求是地劃分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殯葬改革是有重要意義的,尤其是在地少山多的貴州。

具體到這一事件,如果當地政府已經出台了文件,禁止棺葬,那麼當事人的行為就是不對的。但是,民政部門在發現這種行為之後,在行動之前,應當事先告知家屬,限期家屬自行糾正,而不是半夜行動。

當然,工作人員的行為很有可能是因為考核而出現的,所以,政府部門不能把壓力全放在工作人員頭上,而應當加大投入、完善服務體系、加強宣傳力度,提升殯葬公共服務能力,才有可能真正把殯葬改革做好。

北京市萬博律師事務所朱科律師:

基於「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當地執法部門應告知當事人不允許棺葬的具體法條依據。相關規定應當經當地人大通過或備案,且不能違反其他上位法。

如果當地確已按法定程序頒佈了相關法規,那麼家屬對老人棺葬才可能構成違法。但即使家屬存在違法,相關部門也無權在不經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刨開棺木取走屍體。此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傷害死者家屬感情,也令社會大眾難以接受,若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構成「侮辱屍體罪」。

如果當地存在類似情況,確需家屬整改殯葬方式,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家屬履行義務,並載明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家屬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家屬的意見。若經書面催告,家屬逾期仍不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基於保護土地資源,棺葬改革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基於棺葬仍是當前社會主流,此項改革應當循序漸進,廣泛徵集公眾意見,不能以傷害法治的形式開展。對於此前已經棺葬的墳墓,建議當地應當與相關家庭妥善協商、聽取意見、慎重對待,並遵循法定程序。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秦勇律師:

《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2021修正)》第六條規定:「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其他地區實行土葬改革。實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區的劃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第1款至三款規定:「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死亡者的遺體必須實行火化;禁止土葬遺體、骨灰入棺土葬。骨灰應當寄存於骨灰堂或者葬於公墓。提倡樹葬、拋撒、深埋和不留標誌等多種方式處理骨灰。土葬改革地區,遺體或者骨灰應當葬入公墓或者農村公益性墓地。」

如果當地按照前述第六條規定確定為了土葬改革地區,那麼遺體葬入公墓或者農村公益性墓地,而不能在其他地方安葬,否則即涉嫌違法。

《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2021修正)》第二十二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將骨灰裝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執行。」

按照該規定,如果出現了違法安葬的行為,也應由民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而不應未通知家屬就刨墳取屍。

另外,按照前述《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2021修正)》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民政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依法強制執行。同時,對於此前已經棺葬的墳墓,並沒有違反當時的規定,那麼就應維持現狀,不應採取刨墳等行為。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鄧千秋律師: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如果該省級人民政府確實出台規定劃定當地是火葬區,老人又非少數民族,則當事人對老人實施土葬是違法的。

即使當事人土葬老人違法,也並不意味着當地政府部門有權刨開墳墓取走屍體。

2012年前的《殯葬管理條例》曾經授予了民政部門對此種行為的強制執行權,即對應當火葬但土葬的,民政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門可以強制執行。

2012年時,河南某地曾經開展過轟轟烈烈的平墳運動,當中出現了許多亂象。當年底,國務院對《殯葬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取消了民政部門的強制執行權。也就是即使應當火葬但當事人選擇了土葬,民政部門僅可以責令當事人改正,當事人不改正的,包括民政部門在內的所有政府機關都無權強制扒墳取走屍體,民政部門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殯葬改革應當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尊重當事人意願,不應粗暴強來。尤其是對之前已經形成的土葬,更不能簡單地一推了之。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法度LawBJ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3/0716/1927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