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在成都天府機場候機工作期間,看到了一個大新聞:南京市某原廳級幹部楊有林因受賄罪被判死刑。我看了新聞通稿,共被判了6個罪名:
1.受賄罪:涉案金額是22.14億餘元,被判死刑,沒收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貪污罪:涉案金額是1200萬元,被判1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
3.行賄罪:涉案金額是2500萬餘元,被判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4.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額是1500萬元,被判5年。
5.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損失2300萬元,被判4年。
6.洗錢罪:涉案金額是100萬元,被判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最終的判決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對此,老蔡的點評是:
1.這是繼賴小民和白天輝之後,近來年,第三個因受賄罪被判死刑的官員。賴小民的罪名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其中,受賄金額是17.88億餘元。白天輝的罪名是受賄罪,涉案金額是11.08億餘元。非常「巧合」的是,賴小民和白天輝曾是上下級關係,都是出自華融集團,都在天津市二中院開庭,可謂前腐後繼。賴小民和白天輝都曾提出上訴,均被駁回。從涉案金額來看,楊有林的受賄金額高達22.14億餘元,遠超賴小民和白天輝。
2.賴小民案的「訴訟節奏」是:2021年1月6日一審宣判死刑,1月21日二審維持原判,1月29日執行死刑。
3.楊有林案共被判了6個罪名,其中之一是行賄罪。這讓我們不禁想問:到底向誰行賄了?受賄者被判了多少年?
4.楊有林的最後一個罪名是洗錢罪。顯然,行為方式是自洗錢,官方通報的行為方式是「通過向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出藉資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自2021年3月1日之後,自洗錢開始具有期待可能性。上游的7種本犯在犯罪之後,為自己洗錢的,將另成立洗錢罪,而且應數罪併罰。多說一句:自洗錢入罪,出現了很多錯誤認定和判決。我在之前的微信公眾號中曾多次說,不能將所有的後續行為都認定為自洗錢,只有改變了原有資金的用途、使原有的資金來源變得面目全非的事後行為,才是自洗錢,才能成立洗錢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5.我可以非常自信地大膽預測一下:這個案件應該是2026年年度十大刑事案件(年度十大新聞)之一。
6.數罪併罰時,有的罪名被判沒收全部財產,有的罪名被判並處罰金,其並罰原則應該是併科原則,而非吸收原則。而且,其執行順序應該是先執行罰金,再執行沒收全部財產。易言之,沒收全部財產不能吸收罰金。但非常遺憾的是,包括本案在內的很多判決,在此問題上,都採取的是吸收原則,而非併科原則。這是一種錯誤做法,導致很多被告人「佔了便宜」。這在法考中是一個常識性考點,在實踐中卻錯誤得如此「離譜」,完全是不應該出現的。我今天下午在微博上發此案件的微博時,有粉絲在評論區發了一個圖。這些話我確實曾經說過,但為何如此「精準」地出現在該條微博下,也是一件很有趣的事兒。

就這些,不知今晚的這條推送能不能發出來,推送之後,是否會被河蟹。2026年7月6日,周一於成都天府機場,白天在資陽市樂至縣出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