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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瑣記 —— 監獄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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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中的「監獄」只是一般用法,是指政府關押人犯的地方,並非是法律文書中的監獄。一般外人(指沒有進過監獄的、又非公安人員)把政府關押人的地方都稱之為「監獄」。例如我岳父「文革」中受迫害在軍區中被關了好幾年,他老說坐過監獄,我說那不是監獄,他就不服氣,還辯論過,我說那不是政府執法機關辦的關押場所。其實,同是執法機關辦的關押場所,在法律文書中,其間區別也是很大的。其中就有收容站(現在已經取消)、拘留所、看守所、監獄(包括監獄工廠、監獄農場)等。「監獄農場」老百姓一般稱之為「勞改場」。

收容站是收容盲流(改革開放前,人口不准私自流動,凡私自流動者就稱之為「盲流」,警察見到就要送往收容站)的,包括許多上訪人員和無業游民,有時候也關一些找不到理由關但又非關不可的人。那時從理論上說這些人大多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對於「人民」不能用「關押」這個詞,而用了帶有溫情的「收容」。北京的收容站設在德勝門外的功德林,人們簡稱為「功德林」。這裏因為是臨時關押、流動性大、經費少、收容量大(特別在節慶或有重要外賓來訪期間),伙食特別差。1970年代中,北京看守所、監獄的伙食費已經是每月12.5元,功德林才6元,每頓都是窩頭稀菜湯,即使如此,晚上無處睡覺的上訪者也願意去。我遇到過一個從功德林轉來的犯人,他說,有天晚上,快熄燈了,有個三四十歲的胖女人,聽說是通州來上訪的。抱着一個孩子,拖着兩個孩子,非要進來,看守攔住並轟她走。「去去去,你怎麼又來了,這沒有你的地方,又想到這裏吃白飯!」女人一邊往裏闖,一邊理直氣壯地說:「誰稀罕你們那兩個破窩頭,這麼晚了,我到哪兒睡去?不到你們這裏,到哪去?」說着拖着孩子往裏走,看守也無可奈何。因為被關的人從道理上講是「人民內部矛盾」,所以功德林不上鎖,只是把門從外面插上。據說功德林是模仿八卦修建的,關押在這裏,開着門也很難跑出去。

拘留所在1970年代屬於北京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管,它關押的大多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政拘留的處罰,也在這裏執行。那時行政拘留最長是15天。這些人進了拘留所,大多是幾天、十幾天也就放了。少數被公安局「判」(書面語言是「送」)「強勞」(強制勞動,比勞教輕)或「勞教」。一些案情複雜、一時弄不清的嫌犯,那時也採取拘留處理,有以拘代押,以拘代審的。如果被逮捕了(簽署了逮捕證)就要升級到看守所了。北京市拘留所在東城炮局胡同,簡稱「炮局」。拘留所的人員流動僅次於收容站,這裏伙食也不行,一些常常出入北京市公安局系統的小青年們有順口溜云:「富宣武(宣武公安分局監押機構的伙食較好),窮朝陽,『炮局』的窩頭眼(兒)朝上。」

「看守所」本來應該是關押逮捕以後等待審判的「嫌犯」(這個詞也是改革開放以來,搞「法治」和「無罪推定」才用的;而過去是「有罪推定」,凡人一被抓起來就是「罪犯」)的,但「文革」期間以拘代押,以拘代審的人大多也是關在這裏。看守所在普通百姓中是個陌生的詞,我曾聽一個初次犯罪的中年農民說:「過去,我從看守所門口過,見有當兵的拿槍站崗,以為是看守國家財寶的地方呢!這回才知道是關犯人的監獄。」大多數人稱看守所為監獄,這是不準確的,它也只是個臨時看押機構。到看守所來的犯人,大多是被逮捕起訴了,在這裏等待正式審判和判決。正常的法治社會,看守所一般關押的是被起訴的、但有可能逃逸、串供、繼續犯罪或對證人有威脅的嫌疑犯罪人員(如目前台灣的陳水扁就是因為有可能「對證人構成威脅」,才被收拘的,否則,在特偵組調查完畢、起訴之後,就可以放回家中等待法院傳票了)。如果嫌犯沒有這些可能,一般是在家中等候法院提審,如被法院判有罪,則進監獄。

1970年代我們是公開說不搞「法治」的,不用說被起訴的人員了,只要一被懷疑有罪就有可能被關押。為什麼三十年前平反了那麼多的冤假錯案,甚至可以說出現了「囹圄為之一空」,主要原因就是沒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一切都是領導人和臨時性的政策說了算,不僅打擊面過寬、過嚴,而且株連了許多無辜的人,可以說是「冤獄遍於國中」。

上面說的僅僅是北京市一級的情況,市以下的八區九縣,各個區縣都有公安分局,每個分局都有監押機構,但不可能像北京市分得這麼清楚了。

選自王學泰著《監獄瑣記》,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3年10月

責任編輯: 吳量  來源:監獄瑣記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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