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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不倒|劉虎被拘的輿論,還需儘快用通報撫平!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主觀上故意陷害他人,那麼兩人發表的調查性文章,以及質疑官員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侵害投資者權益,這算是故意虛構事實,還是算新聞監督和意見的表達?簡而言之一句話,如果這個誣告陷害罪成立,就需同時滿足兩點,一是兩人發佈的內容中「核心事實」是捏造的(部分真實,核心處是假的也構成);二是兩人為了陷害特定對象,明知是假的仍故意發佈。

剛剛看了朋友圈兩篇關於劉虎的文章,洗把澡回來發現都沒了。

說實話,就下面這個警情通報的話,其實啥也看不出來。就是兩點,劉某某和巫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被立案調查。

也就是說,成都警方的手裏,一定已經掌握了一些可以初步作為證據的東西,這些東西支撐他們把兩個人先抓了起來刑事立案。比如材料、資金往來、證人陳述等等。

這也意味着,接下來只有兩種可能。

一,繼續偵查後,初步證據鏈被警方補齊,變成足以真正定罪的核心證據,那麼劉某和巫某某就會被起訴,然後判刑。

二,繼續偵查後,初步證據無法進一步變成完整的證據鏈,只能不起訴/撤案,放兩人回家(這種情況,劉虎不是第一次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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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劉虎被拘的輿論,還需儘快用通報撫平!

作者:有竹不倒

發表日期:2026.2.2

來源:微信公眾號-竹不倒

主題歸類:劉虎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如果是第一種結果,那沒什麼好說的,警方基本上不會承擔什麼壓力,因為最後是法院和判決書兜底。就算有輿論,也只能把視線瞄準在法院判決上。

但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意味着警方還得作出一個在邏輯上完全合理的解釋,否則輿論層面上恐怕是極其不輕鬆,「那你當初憑什麼刑拘?」

沒辦法,刑事強制措施本質上已經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高度干預了,你雖然有正當性,但必須事後自洽。

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體面的路徑。

而且這起事件目前來看,還非常特殊。因為它涉及調查記者與對官員的舉報,甚至還有公共監督空間的問題……這對公眾而言是會額外關注,除非像上面說的,初步證據變成了鐵證,而鐵證坐實了罪名。

最後聊兩句「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主觀上故意陷害他人,那麼兩人發表的調查性文章,以及質疑官員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侵害投資者權益,這算是故意虛構事實,還是算新聞監督和意見的表達?

簡而言之一句話,如果這個誣告陷害罪成立,就需同時滿足兩點,一是兩人發佈的內容中「核心事實」是捏造的(部分真實,核心處是假的也構成);二是兩人為了陷害特定對象,明知是假的仍故意發佈。

而新聞監督本身沒有法律定義,司法實踐中認為的監督邊界通常包括,根據已經有的材料,合理推斷,明確標註「質疑」、「疑問」「、待核查」,且沒有虛構不存在的事實。也就是說,可以「提問題」,只要沒有「編故事」。

至於「非法經營罪」,我不知道該怎麼說。法律上,非法經營簡單點就是4種類型。

1是無證經營法律規定必須許可的業務,比如證券、期貨這些東西。

2是超範圍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3是經營國家專營、專賣物品。

4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

所以劉某和巫某某屬於哪種呢?我是看不出來的。

目前一些消息說是劉某「收費幫別人發佈舉報文章」……也就是說如果兩人真的是因為這個理由涉嫌違法經營,那他們大概率有下面這種情況,長期收費、明碼標價、以發佈舉報文章為業,且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或者影響了市場秩序。

一個調查記者,不至於這點法律常識都沒有吧?

就這樣,其他一個字都沒法多說!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微信公眾號-竹不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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