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我是外行,而且已有多位律師談過,這篇我想從自媒體的角度談一下劉虎案。
首先我不想唱高調,說劉虎是多麼厲害的調查記者,幹過哪些牛逼的事情……過去的事情先扔一邊,就從最近惹禍的那篇報道說起,我也不預設劉虎有多高尚,姑且認為這就是一篇「單方信源」的「有償報道」。
為什麼這樣假設?因為網上一堆四川IP都在這麼說,而且,有可能警方的通報也會這麼說。所以,即便劉虎就是一個唯利是圖的自媒體人,那又怎樣?
首先,要分清楚新聞專業規範和刑事犯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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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從自媒體的角度看「劉虎案」
作者:彭遠文
發表日期:2026.2.4
來源:微信公眾號-盤點六條
主題歸類:劉虎
CDS收藏:公民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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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專業角度,要做平衡報道,不要做有償報道。從這個意義上,劉虎、巫英蛟關於蒲江縣的那篇報道不一定符合新聞專業規範。
但請注意,新聞專業規範是一個很高的標準,實際上,國內能夠完全做到這兩點的媒體並不多見。
這裏面有諸多現實困境,比如涉及監督公權力,很多時候你根本要不到回應,不要說你劉虎,就算官方媒體同樣不行,甚至要回應的結果就是滅稿,實際操作中往往等到最後發稿才去要回應。再比如有償報道,現在很多媒體改革都是直接給記者下經營任務,這還怎麼杜絕有償報道?
此處不展開,我想強調的是新聞專業規範和刑事犯罪差了十萬八千里,一個記者的稿子不符合新聞專業規範,你可以批評他,可以罰他款,甚至開除他,但你不能因此讓他去坐牢。
換句話說,你可以藉此把劉虎「拉下神壇」,但不能把他「送進監獄」。
然後,要分清楚公共媒體、機構媒體和自媒體的區別。
公共媒體是靠納稅人供養,提供的是公共服務,比如BBC、NHK;
機構媒體有一套完整體系的組織,包括採編、經營、法務等等,比如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這樣的市場化媒體;
而自媒體完全不同,往往只有一兩個人,它既不能像公共媒體那樣承擔公共服務,也沒有條件像機構媒體那樣有明確分工。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理解自媒體與有償報道,就更容易理解:1、他連經營團隊都沒有,他怎麼把採編與經營分開?2、他沒有納稅人供養,他收取委託人的錢有什麼大不了的?
收錢辦事,「收錢」本身並不是原罪(詳見胡磊律師文章)。即便價格不菲,也只能說明市場供給嚴重不足,就拿蒲江縣這件事來說,公共媒體機構媒體,現在還有幾家會/敢報道?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社會正義是稀缺品,那麼尋求正義自然就會非常昂貴,這豈是劉虎之過?
我大致說這麼多,在劉虎這件事上,不要拿着專業主義、道德高標作為衡量標準,這是無視現實的道德潔癖。作為當事人,覺得報道失實偏頗,可以起訴維護你的名譽權,但現實是,劉虎以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的名義被抓起來。
這不是「批判的武器」,而是「武器的批判」,這完全不同性質的問題。公民的監督權利如何能得到保障,這才是劉虎案的核心之所在。
利益相關:一個月前,劉虎給我語音,這是我們第一次通話,他提醒我申報「記者的家」新聞獎,我表示不想太高調,他說大獎獎金有2.98萬元,入圍獎也是最新款iPhone,我改口說馬上申報。所以,希望劉虎趕緊出來,大家等着你頒獎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