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百姓在想什麼?
近幾年"崩潰說"愈加頻繁,陸續斷言2014年、2016年、2017年,中國網絡有人調侃,說中國要"持續崩潰一百年"。然而事後大家又都說,低估了這個系統的承受能力,問題在於,這種承受能力究竟是什麼?
我倒想說一點很少有人說的,即大眾的"守成心態"、"亂世"恐懼,成為這個體制的一道防波堤,這在三十年前也出現過,現在更加嚴重了。因為三十年巨大的經濟行為不會毫無意義。
一般都認為,"六四"後中共鼓勵全民發財,大家都掉進錢眼裏去了。這種說法其實很膚淺,因為本質的含義,是中共綁架全民跟他們一道投資了三十年,老百姓是出賣勞動力,但也是投資,誰都不想血本無歸。國內有一種說法:三十年來中國是構建以競爭為基礎的效率社會,突出發展主題,機會多於能力,不管有沒有真本事,只要你敢,就能發財,閉着眼睛朝天上放槍,就會有鳥兒掉下來。那麼現在經濟下行了,機會少了,失敗的人多了,越是如此老百姓越想保住最後一點殘羹剩飯,誰都害怕大局崩壞,一根救命稻草都撈不到。
國內的民心、民情;不同階層的金融風險和經濟承受力;社會心理對中國的無出路、無前途、身後洪水滔天等等應對和付出;中國小傳統中"看客"、"過一天算一天"、"自掃門前雪"等觀念在今日暴政下的形態和表現,等等,反而是預測政治情勢更可靠的參照系。
1989年春天,我在上海拜訪巴金老人,他對我反覆只講一句話:"要看老百姓怎麼想"、"要看老百姓要怎麼樣",我當時壓根兒不懂他的意思,很久以後我才恍然大悟,他是說:共產黨怎麼想、知識分子怎麼想,其實都不重要,最後的決定因素,是老百姓想要什麼。
五、以「六四屠殺」起訴李鵬的訴訟
中國民間追訴中共體制,最終要走司法途徑。
四九之初的鎮壓、五七反右、文革內戰都是「國家犯罪」,然而都不及調動野戰軍開進首都屠城來得嚴重,1999年夏,我腦子裏翻騰一個念頭:以「戰爭罪」起訴李鵬,可行性多大?涉足一個完全陌生的領域,不過我的好奇,總是讓我先對這方面的知識感興趣,這也算一種探索,其痕跡留在日記中,不過後來我發生車禍,一切斷線,後續發展可向「中國人權」徵詢。
一、紐倫堡大審:對一個國家的合法領導人定罪
一九四四年美國總統羅斯福宣佈將審判「所有涉及戰爭罪」的納粹黨人,並指派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傑克森主持,可是一開始就遇到嚴重的法律程序問題,不是缺乏證據,而是沒有可循的法律判例:要對一個國家(納粹德國)的合法領導人(希特拉是合法選舉上台的)定罪,因為紐倫堡法庭必須接受一個國家的法令絕對合法,而所有納粹的屠殺罪行都是在執行這個國家的法令。
所以,事情變成紐倫堡大審是根據眼前的案情創造了一套法律,來判決罪犯違反了尚未存在的法令。
被處死的納粹頭目如戈林、里賓特洛甫等,都不是定的「種族滅絕罪」,這個罪名要到幾年後在聯合國通過了「反種族滅絕決議案」後才存在。
大家可以看到,有一個比法律更高的律令存在。
這個細節,對追究天安門屠殺可能至關重要,在人道意義上你盡可以譴責中共以屠殺來對付人民的和平請願,但在法律意義上,特別是國際法上,如何追究罪責,這當中會有很多難點,也會有很多學問,我不知道國際法比紐倫堡大審那時改進了多少?
二、最終中國人民必須自己審判六四屠殺
最早我跟「中國人權」的劉青討論,以六四屠殺起訴李鵬,這個訴訟沒有那麼簡單,也在訴訟程序。
1、海牙國際法庭過去只受理「國家起訴」,如美國和北約對莫洛什維奇的「種族清理罪」的控訴;後來有一新法庭成立,卻不受理過去的案子,只受理它成立之後的案子。
2、「國家起訴」一般主要是戰爭罪、種族屠殺等,六四屠殺能否做成「國家起訴」、哪個國家肯承擔?還需要論證。
3、某國人民對其政府的訴訟,國際法庭要求完成國內訴訟程序之後,他們才能受理,因此必須先走「國內起訴」這一步,此即意味着要以共產黨制定的中國法律起訴李鵬,走不通;而且中國法律對「殺人罪」,規定只能「公訴」(檢察院辦理),也走不通。
後來中國人權開了個「務虛會」,初步形成的共識:
1、「控李」一事正式定名為「六四受難家屬訴訟」(簡稱「六四訴訟」)項目,列入中國人權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如同以往在聯合國推動「譴責中國人權案」項目一樣,組成理事會專門工作小組、聘請專職人員、協調各方面力量一同來做。項目的最終目標是審判「六四屠殺者」,為受難者討回公正。「丁子霖名單」的推出,是一個非常成功的開端;
2、項目開展,目前組建兩個小組:
第一,檔案小組,任務是建立一個「六四罪證資料庫」,其中主要是配合司法訴訟收集證據,按照法律標準取證,同時逐漸延伸擴大為包括因六四被判刑坐牢、通緝、迫害等所有相關資料;
第二,訴訟可行性小組。目前為止諮詢到的信息,國際訴訟的可能性幾乎是零,但是:
1、國際司法體系是一個隨着現實需要不斷改進的系統,我們的可能性就存在於這種改進當中,特別是李曉榕談到目前國際司法界非常熱門的「轉型中的正義」(Transition Justice)這個問題,有關對南美洲一些獨裁者(如阿根廷、智利)軍管時代恐怖罪行的追究,已經結累了許多經驗,也強烈衝擊着國際司法界;
2、中國人民最終必須自己審判六四屠殺,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無論國際國內訴訟,目前都需要我們抱着一種尋找正義的精神,去探索任何可能的方案和操作途徑,這個可行性小組,需要配合併協助國內受難家屬按照中國的法律,堅持把國內訴訟走到底;同時向國際司法界、西方律師界、各法學院系統諮詢國際訴訟的途徑、步驟,了解參照南韓大審、柬埔寨屠殺調查、南美追究獨裁者、亞洲「日本慰安婦」訴訟等案例,逐漸釐清脈絡,找出一個或數個適合於我們的方案,加以實施。
肖強着手籌備一個諮詢會議,請國際司法界、法學界、耶魯大學法學院、南韓、南美等有關專業人員,介紹經驗、分析我們立案的途徑。
劉青也會同香港支聯會聯絡協同。
「傷害罪」可以民間起訴,所以劉青主張在國內組織一個律師團做起來,也便於搜集證據,但難度也相當大,因為很危險。
今天國際法庭可以不必由當事國起訴就受理「種族滅絕罪」,是源於當年審判納粹的紐倫堡大審。
三、柬埔寨正義難伸
首先當然是波爾布特逃過法網。據說美國耶魯大學的法學家,從一九七五年就開始調查柬埔寨的大屠殺,三百萬人死於波爾布特之手,可能是他們提供的數字,中共一直阻擾國際社會審判這個魔王,洪森政府也出爾反爾,1999年聯合國專家工作組建議成立國際法庭也遭遇阻撓,最後正義難伸,罪犯皆從輕發落,詳情不多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