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號文件的核心是農民宅基地
2025年2月26日新華社記者胡璐和黃慶剛發表了題為《到農村買房建房?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兩個」不允許」》[9]的報道,點明了一號文件的核心是農民宅基地。這篇報道被刊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可見政府領導人支持這一觀點。

圖3:一號文件提出兩個」不允許」,圖片來源:如圖所示
無獨有偶,2月27日中新網發表了《中央一號文件劃出兩條政策底線》[10]一文,也揭示了2025年中共一號文件的核心是農民宅基地。記者左宇坤指出,中央一號文件劃出兩條政策底線就是兩個不允許,一是「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一是「不允許退休幹部到農村佔地建房。」
記得在德國大學學習法律課程時,教授在解釋法律以及行政規定時指出,法律條文中最為嚴厲的措辭就是「不允許」、「不得」、「禁止」,這都是重點中的重點。
兩篇報道都重複了中央財辦副主任、中央農辦副主任祝衛東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所強調的:「這兩條政策底線必須守住、不能突破。」為何要劃定這一紅線與禁區?記者分析認為,這並非簡單的市場管制,而是以農房、宅基地管理為抓手,妥善處理城鄉關係、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健全要素保障和優化配置體制機制的系統工程。記者記者把「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不允許退休幹部到農村佔地建房」與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聯繫在一起。
許多自媒體對中共政策的理解更加深刻,一針見血地指出一號文件的核心是農民宅基地,同時也劍指建造在農民宅基地上的小產權。
還記得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也提到了農民宅基地,但是政策的指向卻大不一樣。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切實摸清底數,加快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加強規範管理,妥善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有效實現形式。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探索建立兼顧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調節機制。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轉讓。」2023年關於農民宅基地政策的方向似乎是鼓勵宅基地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當年小產權房所有者似乎也看到了一絲希望,「非法」的小產權房有可能「洗白」。
但是到了2025年,一號文件則明確提出了兩個」不允許」,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不允許退休幹部到農村佔地建房,不允許農民宅基地自願有償轉讓,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也威脅到小產權房。
為什麼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為什麼不允許退休幹部到農村佔地建房?
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農地政策研究室主任劉俊傑認為,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也對此進行了明確。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條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相關,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而城鎮居民、退休幹部等都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能到農村申請取得宅基地[11]。
三、中共對農民宅基地的憲法規定的時間起點是1982年12月4日,不是1949年10月1日
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劉俊傑所指的憲法是《八二憲法》,不是《五四憲法》,不是《七五憲法》,也不是《七八憲法》,更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時的代憲法《和平建國綱領》。一個國家社會的安全穩定,靠的是憲法,靠的是憲法的長期穩定。但是中國的憲法是世界上最不穩定的,至今已經是第五部憲法了。這第五部憲法自出台以來也已經經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的五次修正了。
中共對農民宅基地的憲法規定的時間起點是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八二憲法》。《八二憲法》第10條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這裏要特別指出的是,制定《八二憲法》是按照鄧小平的指示進行的,制憲的目的十分清楚,把四項基本原則和關於主要領導幹部的任職年限(鄧小平認為政治改革的主要內容)寫進憲法,關於土地制度並不是當年制憲的任務。只是在制憲過程中,專家們在研究過去的幾個憲法過程中,十分驚訝地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幾個憲法都沒有對最最重要的土地制度做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出現了重大遺落。因此就在制憲的半途中把土地制度納入制憲的內容。所以《八二憲法》第10條關於土地制度的規定,並沒有經過專家、領導和全民的充分討論。關於土地制度的規定,又都集中在對城市土地做出規定,而對農村土地,討論得很少。根據參加制憲人員的回憶,關於農村土地制度的規定,當時有三種意見:國有、私有和集體所有,最後選擇了集體所有,但是不清楚具體的集體是指什麼。
正因為《八二憲法》第10條定得十分倉促,存在許多弊病,所以在憲法出台不到六年的1988年就進行第一次修正,之後又經過四次修正,但是目前還是存在許多弊病,甚至有讓人笑掉下巴的地方。比如《八二憲法》第10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就是錯誤的規定。在《八二憲法》出台之前,中共政府已經向外商轉讓土地(當時不用轉讓一詞,而是用出讓),收取土地出讓金,這明顯是違反憲法的行為。但是擋不住出賣土地使用權可以獲得大量資金的引誘,就是明知犯法也要幹下去。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四、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中共政府發放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證明農民的宅基地是私有財產
幾千年來中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不但農地是私有財產,農民的宅基地更是私有財產。中共為奪取政權,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號,一時獲得了廣大農民的支持。中共元老董必武1947年8月指出,中共進行的土地改革,是把地主的私有土地,變為農民的私有土地[12]。土地所有權從這部分人的手中轉到另外一部分人的手中,但是土地私有制的本質沒有變。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制1982年12月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實行的依然是土地私有制。雖然在農村,經過了互助組、初級合作社、高合作社、人民公社等諸多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農民的耕地作為生產資料歸合作社、人民公社所有,但是宅基地、農民住房、自留地地等作為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依然在農民手中,並沒有發生更改。況且合作社、人民公社這些改變土地所有權的運動並沒有任何憲法和法律依據。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向農民發放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就是歷史的證人。下面是1952年陝西省盩(zhōu)厔(zhì)縣人民政府給農民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13]。土地房產所有證註明: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保護農民已得土地所有權」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後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之規定……私有產權有耕種居住典賣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給此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