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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潛川|二零二四,被真實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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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是我成為執業律師的第八年,也是我努力建立更多連接,努力重建主體性的第一年。

2024年,我做了更多公開表達。1月初,我結束了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訪學,回到北京。在香港這樣一個陌生環境裏,我和新老朋友們聊天,這些談話構成《二零二三行香港記》的底稿。這篇文章發表後,我收到了很多朋友的回應,參與了更多談話和分享,看到了更多的人,被更多人看到。我感到幸運。

結束訪學後,我寫了一篇題為《性騷擾案件和表達自由》的報告,討論了性別議題和表達自由交叉的法律制度和個案策略。經過反覆修訂後,定稿提交給了香港大學。這是我用心寫作的成果,今天回頭再看,我自己仍然滿意。

在性別議題與表達自由的交叉口,我加入了前同事王永梅和劉明珂律師代理的小胡案。這個案件的基礎事實非常簡單:2019年12月,當時在北京市經貿高級技術學校上學的小胡,在學校舉辦的一次活動上,上台演講,和同學們說,希望大家不要歧視同性戀。就因為這句話,學校居然就把他強行勸退了。他媽媽跪下來求系主任,都沒能挽回學校的決定。這一年,小胡才17歲,是個未成年人。三年多沒有立案,2024年,為了立案,我給法院院長寫過信,給檢察長寫過公開信,被談話、被刪帖,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結果。2025年,我們仍然不會放棄。

2024年,我執行了一項計劃,給機構媒體做免費培訓,《徐凱律師的公益培訓計劃:媒體行業法律風險防範》《我的媒體公益培訓計劃已經完成一半》。這個計劃目前沒有還完成,算上我的顧問單位,也還差兩家。如果今年有哪家媒體機構需要,請在後台留言聯繫我。

2024年,我擔任了五家企業的法律顧問,其中四家續約到了2025年,其中包括曾經給了我第一份工作的《財經》雜誌。自2017年以來,我連續八年擔任《財經》雜誌的法律顧問。自2007年以實習生的身份踏入泛利大廈以來,我和這裏保持連接就要滿十八年了。我感到幸運。

2024年第一次開庭是1月在上海,一起知識產權案件。這起案件後來又經過兩次開庭,於2024年底之前一審判決,支持了我們的訴求。因為對方上訴,2025年還要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

2024年,連同上面這個案件在內,一起辦理了八起知識產權案件,其中六起有了一審結果,五起都達到了訴訟目的,委託人滿意,都是對方上訴,我方都沒有上訴。只有一起結果不太滿意,我們已經代理客戶上訴,預計也是2025年在上海知產法院二審。這是一起商業詆毀案件,對方是一家大廠,起訴聲稱我的客戶有66處侵權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其中8處構成侵權,但我們認為這8處也是不構成侵權的,我對於二審有信心,有期待。

2025年,我期待的另外一起知產案件,也是在上海,涉及的權利基礎比較複雜,包括了商標權、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被告包括了用戶、MCN公司和平台公司,有一些技術和法律上的挑戰,節後很快就會再開庭,很期待。

2024年,一起持續了四年的公益訴訟有了結果,這就是我訴微信讀書案。這個案子,我在《四年訴訟實驗完結,騰訊賠了我一百七十塊》中寫了,坦率說,就司法結果而言,只贏了一半。但這個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我們改變了一些事情:

一,改變了騰訊的用戶協議主體。

在我起訴之前,騰訊在微信軟件和微信讀書軟件的用戶協議中,落款都是「騰訊公司」,未明確是哪一家公司,而騰訊系有上百家公司可以簡稱「騰訊公司」,因此我認為用戶協議未成立,不能適用。在訴訟過程中,騰訊更新了用戶協議,將兩個軟件的用戶協議的落款統一改成了「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明確了協議主體。

二,改變了「微信讀書」軟件對「微信」軟件的信息使用方式。

在訴訟過程中,騰訊改變了「微信讀書」對「微信」用戶關注公眾號信息的使用方式,從不請求用戶授權(這是構成侵權的),改成請求用戶單獨授權,並且每隔15天重新確認。正如生效判決所認定,這是減輕騰訊侵權責任的行為:「目前微信讀書軟件就微信公眾號文章信息的授權方式已經變更為單獨授權,侵權行為已經停止。」

我很喜歡知識產權訴訟。大部分時候,技術管用,策略管用,法律也管用。2025年,希望可以做更多,希望可以去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庭。

不是所有案件法律都管用的,刑事案件就真不一定。

2024年上半年,我參與的兩起刑事案件有了最終結果。

第一起,就是2022年底最重要的那件事在北京引起的大案。2023年,這起案件分三批取保。2024年,當局對這些當事人分別處理:

其中一部分,移送至檢察院,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一部分,由公安解除取保候審,實質上是撤案了。

無論以影響力還是人數來說,2024年的無罪案例都應該有這起案件。在這個案件中,案件結果不取決於法律,而是取決於不同方向社會力量的總體對決,這一次幸運眷顧了這些年輕人。

就律師工作而言,雖然對實體結果影響不大,但律師是否做了應該做的工作,對當事人和家屬來說仍然至關重要。我在華一所的前同事歐欽平、鄭海平和梁煜童律師,付出過艱巨的努力。參與這個案件的律師還有很多,據我所知就還有張穎、張磊、李亞童等律師。

律師的參與也是這段歷史的一部分。請不要忘記這段歷史,不要假裝這起案件不存在,不要忘記這些勇敢的年輕人。

第二起有結果的案件,罪名是侵犯商業秘密,同樣是取保滿一年後實質性撤案。這起案件的實質,是某大廠利用權勢,用刑事手段打擊報復媒體。事實上,這個案件中,既不涉及商業秘密,也不存在不正當手段,媒體記者完全是無罪的。

在人被帶走的第二天,我們就迅速介入了。這期間,除了會見、申請取保這些常規工作之外,我還做了以下工作:

主動聯繫兩級檢察院的朋友,說明這起案件的背景和特殊情況;

參與協調該媒體公司的上級單位向公安發出公函;

我連續幾天去派出所堵承辦民警,多次陳情,沒有起作用。在一個下雪天的早上,我在派出所門口大喊:「XX警官,請你讓記者XX、XXX取保回家吧!」為了預防出事,我安排家屬在旁錄製視頻,並發給了一位朋友,我的一位前當事人,意見領袖,我告訴她,如果公安機關一旦抓我尋釁滋事,就幫我發出去。那天我嗓門還可以,才喊了幾遍,幾名民警就團團圍住了我,要帶我進去,我說了案子的情況,民警查了我律師證,給領導匯報後,還是比較克制,叫我走了。我後來再去,這個派出所的民警有的就認識我了,還和我打招呼。

在我看來,我們早期介入,並採取的以上行動,對案件結果有直接影響。加上媒體負責人的多方奔走,案件本身的荒誕,刑拘僅僅十七天後,公安機關主動辦理了取保。

對比來看,在前一案件中,我認為作為律師的我們對實體結果影響不大,但這一起案件不同,有沒有我和前同事劉明珂和梁煜童的介入,對案件進程有實質影響。可惜的是,這個案件中,我們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尊重。而上一個案件中,即便我們對結果影響有限,當事人和律師之間建立了堅固連接。其中分別,讓我對律師這個職業有了更深體會。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徐潛川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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