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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我看電影《第二十條》,捍衛正義與尊嚴

羅翔:我看電影《第二十條》,捍衛正義與尊嚴

誰不想在窩窩囊囊的人生中,有那麼一次捍衛正義與尊嚴的高光一刻?勇敢是一種美好的品質,當命運之手把我們交付特殊的時刻,願我們能有想像中的那麼勇敢。

《刑法》第二十條是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最近去看了它的同名電影。當初看到電影的名字,就想去看一看,畢竟我走向公共普法的道路,很大程度上是因為20條的緣故。

很少有哪個條文能夠引發社會公眾如此大的爭議,學刑法的人一般都知道第20條的內容;但如果你問他第19條是啥,估計大部分刑法學教授也不一定能答出來。各種律政劇背法條的段子,只能當笑話看。

01 刑法「第二十條」 電影《第二十條》

我開始寫普法文是2017年的於歡辱母殺人案,在於歡一審因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徒刑時,有朋友問能不能寫篇文章,我立即給了他一篇關於如何理解第20條的文章,基本觀點就是常識,用一般人觀點代入防衛人立場,不要動輒開啟「事後諸葛亮」的理性人觀點,這是我第一篇十萬加的文章。

2018年崑山於海明反殺案,是我第二次就20條寫普法文。那天我在深圳上課,下着大雨,全天都有課,課間看到一個好友兼同事在網上對此案發表意見,認為屬於正當防衛,結果被一眾網友辱罵。其中有不少自詡為學法律的理性人,他們的批評是:「你懂不懂法律,還教書,不要誤人子弟,這個案件要分兩段看,之前可以是正當防衛,但之後劉某跑到車裏,於某還追還砍就是事後防衛,劉某都被打成這樣,戰鬥力嚴重減弱,怎麼還能是正當防衛,這是妥妥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有些人則屬於折中派,認為是防衛過當。我的同事被罵成了篩子。」

我的怒火被點燃了,中午我有兩個小時休息,所以我沒有午休,寫了一篇評論文,基本觀點還是重複之前說法——不要開啟上帝視野,老是站在「事後諸葛亮」的理性人立場,而要站在事前的一般人立場。法律中沒有理性人,只有有血有肉的一般人。我們都是不完美的一般人,只有機械人才是理性人。因此,必須身臨其境,帶入防衛人的立場,不要對防衛人過於苛責。

文章還提到了每次上課必講的「糞坑案」,遭遇歹徒強暴的女性,在性侵過程中把男方推入糞坑,男方拼命想從糞坑爬出來,女方拼命踩男方的手。如果你是女的,踩幾腳?不要像打遊戲一樣,計算機實時顯示男方還有幾滴血,戰鬥力幾何。生活不是遊戲,雖然很多人把生活過成了遊戲。如果是我,把對方手踩爛為止,而且還要扔塊磚頭。只是要小心一點,別沾上糞。

文章寫得很快很急,大概一個多小時寫完。我簡單吃了幾口飯,就去上課了。下課後編輯告訴我,文章已經有百萬人看過,這是我第一篇百萬加文章。

我第一次意識到,普法是有意義有價值的。民眾對於法律知識如此渴望,每一次熱點案件都是最好的普法機會。蘇格拉底說,我們只能知道我們所知道的,我們不可能知道我們所不知道的。真理的種子早就在你我心中,等待被激活。教師不是真理的灌輸者,只是真理的助產士。我們不可能被人感動,我們只能被自己感動。當我們心中的琴弦被撥動,淚水便奪眶而出。公平和正義早就在民眾的心中,它只需被激活,而無需被教導。

電影《第二十條》的原型,就有於歡辱母殺人案和於海明反殺案。這部電影不僅僅是一部普法電影,它也不斷向我們的內心追問:我們應該如何過這一生?

羅翔:我看電影《第二十條》,捍衛正義與尊嚴

為了不劇透,我還是使用我們熟悉的主人公張三、李四、王五吧。

張三的妻女都是啞巴,為了給女兒治病,借了高利貸,債主逼債,把張三捆鎖在門外,當着張三的面,性侵張三的妻子,事後揚長而去。張三掙脫束縛後,和債主打鬥,債主去車上拿刀,張三用剪刀將其捅死,捅了幾十刀。張三被抓,公安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立案。如果是你,你捅不捅,捅多少刀?

李四在重點中學借讀,遇到廁所有人霸凌同學,怒不可遏,痛揍霸凌者,將其打到鼻樑斷裂,霸凌者父親是學校教導主任張四,張主任把李四告到警局,讓李四給霸凌者道歉,否則李四就要被治安拘留,留下人生污點,重點大學的夢想可能要泡湯。如果你是李四,你會道歉嗎?

王五是公交車司機,看到歹徒對女生耍流氓,見義勇為,和歹徒打鬥,把歹徒打傷,被控故意傷害,判了三年。服刑期滿後一直不服,長期上訪。鼓勵他上訪的,是他的女兒。如果是你,你服判嗎?

我多麼希望這只是試卷中的選擇題,或者全選,或者不全選,或者全不選。

可惜人生不是做題,它有真實的苦楚與無奈,有誰的人生容易呢?人生的選擇,從來不是在安靜的書齋中完成的,它總是伴隨着無可奈何的一地雞毛。有誰不想在窩窩囊囊的人生中,有那麼一次捍衛正義與尊嚴的高光一刻?

 02 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究竟該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在實體法上爭議最大的,是時間條件的緊迫性和限度條件的適度性。

正當防衛,必須發生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但是,何謂「正在進行過程中」?無論在辱母殺人案,還是於海明反殺案中,這個問題當初都存在巨大爭議。電影中的張三殺人案也是一樣,強姦行為已經結束,性侵者揚長而去,丈夫憤怒之下與性侵者進行打鬥,看似事後防衛?更何況,還拿着剪刀把性侵者捅死?所以,當時檢察機關內部也有人認為,這根本就沒有防衛性質,不要說防衛過當了,它根本就與正當防衛沒有半毛錢關係,妥妥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我曾經講過的「糞坑案」,當初也有很多人認為踩第一腳是正當防衛,但是踩第二腳是事後防衛。所以,關鍵在於採取代入到防衛立場的有血有肉的一般人標準,還是高高在上的沉着冷靜的理性人標準。

我參加過不少具體案件的研討會,很多專家都非常冷靜。印象深刻的是一人拿啤酒瓶砸另一人的頭,被砸者也用啤酒瓶反砸,而且連砸兩個酒瓶。有人就認為,砸第一下是正當防衛,砸第二下是事後防衛。這種冷靜的觀點,完全無視人類在特殊情景下的身不由己。

羅翔:我看電影《第二十條》,捍衛正義與尊嚴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正當防衛指導意見》)指出:「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正當防衛指導意見》是有關正當防衛制度的第一部司法規範性文件,其效力自然與1997年刑法同步生效,因此無論對於未決案件還是已決案件(如影片中的公車司機申訴再審案)都應有溯及力。

法律沒有那麼高深,他無非體現就是一般人的常情常感。如果你是張三,看到妻子被性侵,看到性侵者揚長而去,你還會冷靜?你難道無動於衷,那麼冷靜。掙脫繩索束縛的你,難道不會上前打他,看到他去車裏拿刀,你還要問一問人工智能這個時候可以拿剪刀嗎?可以捅了嗎?到底捅多少刀啊?好着急,速回答,在線等。

第二個爭議就是限度條件的適度性,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是,什麼叫做「必要限度」,什麼叫做「重大損害」。人類語言從來都具有模糊性。

在道德倫理學上,一直有道義論和功利論的爭議,前者講對錯,後者講利弊。為什麼我們不應該作弊,道義論認為作弊本身就是錯誤的,功利論卻認為作弊被抓後果很嚴重。估計我們大多數人都是功利論的擁護者。

哲學問題千百年來都爭論不休,但《刑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在入罪問題上,還是應該兼采道義論和功利論,既有行為不法,又有結果不法,才能發動刑罰權。因此,只要行為或結果任何一項並無不當,就可排除犯罪。

如果防衛行為正當,但結果不當,或者防衛行為不當,但結果正當,那都不屬於防衛過當。前者如女生在地鐵遭遇鹹豬手,拿書砸男方的頭,男方心臟病突發死亡;後者如女生遭遇鹹豬手,用膝蓋頂男方下身,導致男方輕傷。這都不宜以犯罪論處。

《正當防衛指導意見》也指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結果和行為雙過當,才屬於防衛過當。

從功利論的角度,張三把人捅死了,結果不當;但從道義論的角度,其行為合情合理,人之常情,行為正當;因此,不屬於防衛過當,而系正當防衛。在看電影時,我非常擔心檢察官的最大努力可能只是朝着防衛過當來論證。直到最後答案揭曉,檢察官將其認定為正當防衛,我才長舒一口氣。

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對民眾的授權,鼓勵民眾向不法侵害做鬥爭,法無需向不法讓步,絕不能對防衛人過於苛求,寒了見義勇為者的心。

德國法學家耶林在《為權利而鬥爭》一書中不無激動地指出:主張權利,不僅僅是為了捍衛自己的物質利益,更重要是維護自己的道德存在和人格。「任何目睹恣意侵犯權利的行為,而感到義憤填膺、道德憤怒的人們,都會具有權利的理念感……這種憤怒感是對褻瀆權利的具有道德性質的強有力反抗;是法感所產生的最美麗、最振奮人心的證言。」

定罪量刑,絕不能破壞民眾有關健全法感的樸素思維。

 03 證明責任:正當防衛認定中的難點

在程序法上,當前認定正當防衛最突出的難點是證明責任的問題。

在電影《第二十條》中,定案的關鍵是債主到底有沒有去車上拿刀?影片中,經過司法機關的不懈努力,刀最終在河裏找到。但如果沒有找到刀,本案還能認定為正當防衛嗎?又如於海明反殺案,如果現場監控錄像缺失,於某還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嗎?

事實上,在大部分有關正當防衛的疑難案件中,當辯護方提出正當防衛的抗辯,都會產生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在世界範圍內,大致有三種做法:

第一種立場是誰主張誰舉證,既然辯護方提出了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那麼也應該由辯護方承擔舉證責任,辯方要提供優勢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優勢證據大概是51%以上的可能性,以影片為例,如果張三僅僅說債主上車拿刀,但如果最後刀沒找到,則很難認定為正當防衛。

第二種立場則認為應由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理由是,誰主張誰舉證是關涉平等主體的私法(如民法)訴訟原則,而非涉及國家和個人的公法(如刑法)訴訟原則。由於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因此必須由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換言之,辯方只需要提出讓人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公訴機關,公訴機關必須承擔超出合理懷疑的證據來反駁辯方。

合理懷疑,當然不是捕風捉影、信口開河。趙三殺人,他辯稱出現認識錯誤,以為對方是只豬,想殺豬卻殺了人,這屬於異想天開、天方夜譚,很難讓人相信。但如果趙三提供證據,說被害人當晚睡在豬圈,想體驗做一隻混吃等死的豬的生活,那麼就達到了合理懷疑,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公訴機關,公訴機關必須承擔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來反駁趙三的辯解。

如果用不是特別準確的數字來說的,合理懷疑大概是20-30%的可能性,超越合理懷疑則是80-90%的可能性。在電影《第二十條》中,張三認為債主上車拿刀,口供非常穩定,債主上車拿刀的事實存在合理懷疑。如果公訴機關無法超出合理懷疑來反駁辯護方,那麼即便沒有找到刀,也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

第三種立場則是折衷說,它將辯護理由區分為違法阻卻的正當化事由(justification)和責任阻卻的可得寬恕事由(excuse)。前者如正當防衛,後者如精神病。對於正當化行為,它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和一般性,因此應當主要由公訴機關承擔證明責任。但是,對於可得寬恕事由則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個別性,那還是應該由辯護方承擔優勢證據的證明責任。我個人認為折衷說比較合理,當然這還有待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研究。

更為重要的是:我們的人生,應該講對錯,還是講利弊呢?雖然柏拉圖試圖調和道義論和功利論的爭論,他認為正義就是那種最好的東西,它行為本身是好的,而且一定也會帶來好的結果,只是這種好的結果可能是在肉眼不可見的洞穴之外。洞穴之下的經驗世界,充滿的只是令人作嘔的互相矛盾的大雜燴,有人說好人有好報,但也有人說好人沒好報。看見的不用去相信,看不見的才用去相信。

在《理想國》中,懷疑主義者格勞孔將正義與不正義的邏輯推到極限:一方壞事做絕,流芳百世,擁有最正義的名聲;另一方則好事干盡,身敗名裂,受盡折磨而死,死後還遺臭萬年;人應該做一個真正正義的人,還是做一個假裝正義的人;承受不義,還是行不義。對錯重要,還是利弊更重要,這是每一個人都應該去思考的問題。

有人說世界是一個草台班子,但我們是否應該甘心情願做草包呢?《殺死一隻知更鳥》中說:「勇氣,就是一開始就知道自己會輸,但仍然去做,並且無論如何堅持到底。」總之,勇敢是一種美好的品質,當命運之手把我們交付特殊的時刻,願我們能有想像中的那麼勇敢。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風聲OPINION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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