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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維權乃律師之天職――再談「律師興則國家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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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國棟希望我給他主編的《中國大律師》寫個序,我給他寫了篇《律師興則國家興》。十年後國棟希望我為他主編的《律師文摘》創刊十周年寫篇祝語,我自然而然又想到了這個題目。這個題目能不能反過來說?反過來說是否更正確?現在談"律師興則國家興"是不是過分提高了律師的地位和作用?對這個問題有些人私下裏表示疑惑和擔心!

反過來說這句話,說"國家興則律師興"不僅可以,而且絕對正確,但它卻忽視了律師在"國家興"中的能動作用。就像大河有水小河滿的提法一樣,多少年來視為絕對真理,不能絲毫懷疑,改革開放以來,有人卻提出一個反規律:小河有水大河滿,這個反規律發人深思,令人震動。公和私的關係居然也可以反着說!使人一下子就認識到私有財產、私有經濟在公有制中所佔的舉足輕重的地位!

我想說"律師興則國家興"的第一層意思是:國家興不僅僅是經濟興,更重要的是民主興,法治興。我們大家已經認識到一味追求經濟增長率的惡果。我們也開始認識到,沒有政治制度的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也不可能鞏固,取得的成就也可能"得而復失"。我們也認識到經濟增長指數不等於幸福指數,幸福指數包含兩個方面:物質上的和精神上的。精神上的幸福指數很大程度上是指人所享有的自由度。在我們的社會裏,律師無疑比其他人應享有更多的自由度。只有當自己享有了更多的自由時,才有可能去幫助那些失去自由的人或更需要自由的人。當一個社會人人都沒有多少自由時,也就沒有了律師生存的空間。我們不都親身感受到了那個沒有律師生存空間的社會嗎?!

律師應當以助人幸福為己任,而不能僅僅以助己幸福為人生的目標!助人幸福是社會責任,助己幸福是個人目標,一個人的社會責任遠遠大於個人目標!

我想說"律師興則國家興"的第二層意思是:警察無疑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但"警察國家"對一個法治國家來說卻是個"不祥之兆"!

中國是黨權高於政權的國家,黨權中政法委員會又在法治建設中起着主導作用,而在政法委員會中公安機關起着風向標的作用。隨着"穩定壓倒一切"的聲音一浪高過一浪,公安機關在政法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也越來越"壓倒一切"。公安的負責人是政法委員會的書記或副書記,而法院院長或檢察長只是委員,公安的負責人是同級黨委的常委,而法院院長或檢察長則不是,從黨內地位來看,公安負責人與法院院長、檢察長就不是平等關係,就變成了上下級關係。這是法院獨立審判權被棄置的根本原因,不再提法院的獨立審判,也就開啟了法院要配合公安的大門。

從法治的角度來看,如果說從機構的權力而言,公、檢、法、司,律師只是司法部門一個組成部分,他僅僅是排序末位的一個組成部分,地位區區不足以和公檢法的龐大力量相抗衡;如果從審判的地位而言,在法官、控方、辯方三方之間,律師是代表一方,起着三足鼎立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從利益格局來分析,也可以說只有兩方,一方是公權力,代表的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另一方是私人(公民及法人),律師代表的私人,要和龐大的公權力相抗衡,他的作用之大可以想見!

我想說"律師興則國家興"的第三層意思是:律師的職責就在於維權,維護他人的權利,而不是自己的權利,但要維護他人的權利,必須首先維護自己的神聖權利,自己的權利尚且不能保護,怎麼能去維護他人的權利!

不論是出庭律師或不出庭的律師都是受委託人之委託完成法律上的維權任務,現在把"維權"看得很窄,似乎只是對弱勢群體才叫作"維權",其實對任何人都有維權的問題,即使是黑社會的一分子,當他落到被告的地位,他也需要律師來維護他應當享有的權利來對抗龐大的公權力。

"春江水暖鴨先知",律師親身活動在法治第一線,中國法治之水是暖還是寒應該說律師是最早體會得出的。中國法治是進還是退律師是心知肚明的,中國法治的黑暗與光明律師是一清二楚的,當事人不敢說,正義的律師是敢說的,這就會給律師帶來牢獄之災,甚至殺身之禍!他們恰恰是中國法治的希望!

歸根結底可以歸納為一句話:律師不僅是法治王冠上的一顆寶石,也是民主王冠上的一顆寶石。律師作為一個群體理應在中國法治的舞台上、在中國民主的舞台上扮演更為主動的角色!

(本文乃江平先生為《律師文摘》創刊十周年所撰,轉載請註明出處)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律師文摘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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