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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女律師替117名農民工討薪被控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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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年律師就農民工兄弟與高丙芳律師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謹與山東高院、岱嶽法院等公開商榷(一)

包工頭(其實也是農民工,相當於農民工的代表)雖被拖欠工程款(此處指經包工頭之手需支付的農民工工資之集合),但出於道義,墊付了農民工工資,嗣後顯然有挽回其墊付資金的求償權,形成了與建築公司的追償法律關係,有權依法以農民工的名義起訴建築公司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有維權的事實基礎、沒有虛構法律關係、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情況下,即便是包工頭借名起訴、補造材料,存在部分民事層面上的虛假,也不構成刑事上的虛假訴訟罪。

沒有證據足以證明代理律師對農民工借名起訴、補造材料事前知情的情況下,律師不違反行政法規和行業行規,更不構成犯罪。甚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代理律師對包工頭的墊付事實事前知情,故其協助包工頭以農民工的名義起訴,不僅於國法有據,也符合天理常情!為117名農民工代理,僅實收2萬元律師費,對案件高度負責、辦案兢兢業業、付出大量時間精力,這樣的好律師,非但不該受到任何責難,而應予以表彰!

但是,就這麼一個簡單的道理,在@江蘇劉錄律師與本人為山東舒志律師事務所主任高丙芳律師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的辯護中,發現@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泰安檢察@岱嶽檢察@山東高法@泰安中院@岱嶽法院承辦抗訴、公訴的檢察官和相關民事再審改判的法官似乎並不認可。

手持權柄的你們,有沒有意識到:如果就這樣以「虛假訴訟罪」之名判了包工頭及代理人,很可能會成為一個很壞的先例,惡劣影響甚至不亞於「彭宇案」,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化為泡影,受此錯誤判決指引,今後包工頭可能不敢墊付農民工工資,律師也不敢代理此等糾紛,勢必造成更多的農民工權益和律師執業權利受害。

農民工提供勞力,擔當了城市建設中最底層也最辛苦的一環,日則與塵土、汗水相伴,夜則以地為席、受蚊蟲叮咬,若是一個講道義的社會,則樂居於這都市森林的,無論王公貴族、紳士名媛,還是三教九流,皆應為之肅然起敬:農民工兄弟有恩於時代和土地,不能失寵於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眾所周知,雖然立法層面並不認可包工頭在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地位,但實踐中,由於農民工的分散性強,建築公司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包工頭召集、組織農民工從事勞務活動,幾乎在每一個建築工地上都會有包工頭甚至多層級的包工頭的存在,這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現實分工,一直以來,也是農民工勞務市場的常態。但是,如果遇人不淑,即便沒有被上游的大包工頭或建築公司等拖欠工程款,小包工頭也可能會截留甚至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這樣就很容易導致農民工兄弟要不四處信訪、討要工資,要不含淚吞聲、忍辱負重。

鑑於上述情況,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國家早就設立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應急周轉金制度,出台了相關強制性規定。例如,要求建築公司應當直接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以避免被層層剋扣、挪用和拖欠,如果建築公司違規將工資發放給了包工頭,一旦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則應承擔連帶清償義務。

本案的基本背景就是這樣,建築公司違規將農民工工資給了大包工頭,並被大包工頭挪用。但令人欣慰的是,小包工頭雖被大包工頭拖欠,但出於道義,將農民工工資給墊付了。不料,大包工頭因其他事情涉嫌犯罪被抓,小包工頭遂以農民工的名義,至少十多次去清欠部門信訪,後經清欠部門工作人員推薦,他們找到了曾有為眾多農民工維權成功案例、在當地享有一定盛譽的高丙芳律師。

試問,此時高律師該如何為農民工着想?高律師提出,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條之規定,可依法起訴包工頭和建築公司。顯然,當時(2019年)高律師提出的這種維權方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是現在,農民工維權就更有利了!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賦予了建築公司直接向農民工清償的義務。換言之,農民工可直接起訴建築公司,要求其承擔工資支付義務,而無須同時起訴包工頭主張建築公司以連帶方式承擔責任)。

試問,在不爭的維權基礎事實和明確的法律規定下,包工頭該如何付諸維權行動?鑑於農民工的流動性非常強,可能幹完活領到工資就走了,與包工頭再無聯繫,另鑑於包工頭有時與相關方並不簽訂書面材料(本案中的包工頭就當庭明確表示,自己小學肄業,文化程度低,與人打交道全靠信任關係,從不簽合同,也不製作工資單),則包工頭為了主張自己已向農民工墊付的工資,有時勢必會存在借名起訴、補造材料的情況。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賓曰語云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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