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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女律師替117名農民工討薪被控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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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本案中的包工頭便以農民工的名義起訴了。

在一審、二審中,岱嶽區法院、泰安中院均支持了農民工的訴求。需要強調的是,當時建築公司即已提出目前據以刑事指控的相關質疑,出具相關材料,相關民事法官依法未予支持。試想,如果本案真的涉嫌犯罪,在原審過程中岱嶽法院或者泰安中院根據建築公司的質疑和證據,就應該作出相應處理,例如,初步調查核實、裁定中止審理、移送犯罪線索等。換言之,某種意義上,目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兩位農民工和高丙芳律師涉嫌犯罪的事實,在原民事案件的一審、二審審判過程中,已經被岱嶽法院、泰安中院無罪背書了!

但時隔不久,經岱嶽區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山東省檢察院抗訴,岱嶽區法院、山東高院均分別撤銷原判。令人震驚的是,在再審改判文書中,岱嶽法院、山東高院在未向高律師進行任何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就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材料認定高律師與當事人合謀並授意當事人捏造事實進行虛假訴訟(檢察機關亦未向高律師進行任何核實)。後,岱嶽區檢察院通知要求公安機關對高律師及兩名包工頭刑事立案。

本案的立案過程,就令人費解。在案刑事卷宗材料顯示,在岱嶽區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對高律師及兩名包工頭刑事立案之前,曾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當時岱嶽分局明確表示尚未收到任何關於該三人涉嫌虛假訴訟的線索或報案,沒有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顯然此時,岱嶽區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之前提,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根之木。眾所周知,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時,正常情況下,應當是在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之後。而隨即,岱嶽區檢察院專委張廣庭以報案人的身份移送並通知岱嶽分局立案。

一個更令人費解的細節是,在所謂被害人詢問筆錄中,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聲稱受害損失包括律師費110餘萬,而案涉民事案件的訴訟金額只有200多萬(此處可對比一下,高律師為案涉117農民工代理,僅實收2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或能反映當地律師收費水平)!試問,這110餘萬的巨額律師費是支付給了律師個人還是匯入了律師事務所賬戶?如果未進入律所賬戶,這110萬是被律師個人全部私下收費還是分了他人一杯羹?背後是否存在某種勾兌?

上面的疑問,也許會刺痛某些人的神經。但我想,這是被告人以及辯護人再也正常不過的質疑。被告人正在被刑事追訴,難道她本人及辯護人還不能就事論事地提出相關質疑?

另外,本案的刑事立案時間是2022年4月7日,但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高丙芳的時間是2023年3月20日,時間間隔近一年,此亦非同一般。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應及時進行偵查,由此又會令人產生合理懷疑:公安機關怠於及時偵查的背後,是不是也認為本案沒有犯罪事實?是不是頂不住岱嶽區檢察院的壓力才不得不辦?

不管怎樣,目前的局面是,包工頭不僅賠了錢(農民工墊付款),還被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把代理律師也給卷進來,而負有法定支付義務的建築公司竟然成了被害人!

本案已進入審判程序。2023年10月27日召開了一天的庭前會議,10月31日、11月1日開了兩天庭,11月13日、14日將再次開庭。

可以負責任地講,通過一天的庭前會議和兩天的正式庭審,目前來看,本案無論是在原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及再審改判,還是本案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所涉及的程序違法問題、證據不足問題、法律適用上的常識問題,太多了!

此前在庭前會議中,辯護人曾提出,本案的指控事實涉及117名農民工和兩名包工頭,而代理律師所承辦的,系從京滬高鐵泰安站新區工程建設指揮部信訪清欠部門分流而來的涉農維權案件,顯然,兩名包工頭及代理律師的罪與非罪問題,會在當地乃至更大範圍內的農民工群體、律師群體甚至公檢法司系統、法學界產生影響,符合「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之規定,也符合庭審直播、裁判文書上網的所有法定條件,但岱嶽法院已拒絕對本案進行庭審直播。

此案的公開,將有助於釐清農民工在主張工資或工程款的維權活動以及律師接受委託、協助當事人維權的執業活動中合法行為與不法行為的邊界,有助於錨定依法維權、濫用訴權或虛假訴訟的分野,既關涉農民工權益保障,也關涉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既能教育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商、建築公司、農民工、律師等相關行業從業者遵紀守法,也能提醒甚至警示公安、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而更好地發揮司法審判、裁判的價值引領功能,為加強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優化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務工環境,促進偵查、公訴機關依法辦案,提升地方法治化水平等方面,貢獻能動司法的力量。

為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辯護人將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相關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要求,繼續提示、協助、配合、監督岱嶽法院甚至從辯護人層面依法主動視情、適時做好事關本案的公開工作。

水流通,山河獲以淨化;氣循環,宇內因之澄清;光所在,大地免於潮變!公開、透明是維護司法公平、公正、公信的不二法門。在法律與道德的邊界內,事實可以分享,觀點可以碰撞,真相可以揭示,聲音可以傳播!

未完待續,敬請期待……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賓曰語云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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