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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原:民主到底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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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前言

秦暉有一句話很有名,公域應該民主,私域應該自主。

當然這句話也並非他的發明,早在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穆勒就出版了一本書叫《論自由》,這本書由中國的翻譯家嚴復翻譯傳至中國,而嚴復給這本書取的中文名字就叫作《群已權界論》。

所謂群就是公域,而已則是私域,這本書要表達的主題就是公域與私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領域,應該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處理,在產權非私有的地方,應該實施投票進行多數決的民主,而在產權清晰的個人私域,則應該由個人自主決定。

這句話其實有很多不同的版本,比如公域講權力,私域講權利;公域講民主,私域講自由,表達的都是一個意思。

公域民主私域自由這樣的主張是非常有迷惑性的,甚至讓很多人有了非常美好的想像,公域的事情人人可以發表意見,通過代理人投票來進行決策,同時又保留了私域的完全自主,這是一個完美社會呀。

作為政治幻想家,這麼想想可以,作為有現代市場經濟意識的人們,則需要認真的思考一下,這句話裏面的公域到底是什麼意思。作為自由主義者,更是要對任何帶「公」的概念有高度的警惕性。

公域是由什麼來決定的呢?

沒有深入思考的民主支持者,往往會認為公域也應該由民主來劃定,也就是說公域到底指什麼,是由人定的。

一些對民主思考得更多一些的朋友,則認為公域應該由邏輯決定。主張公域應該由邏輯決定比主張由人來決定要高明很多,因為他們意識到了,如果公域是由人來決定,那在民主體制下,產權將變得不穩定,因為隨時都有可能私域變成公域,如果公域是由邏輯決定,那只要人們接受這個邏輯,那就不會輕易地把私域變成公域。

生活中,有很多私域是很清晰的,大部分時候人們不會將他劃為公域,因為一旦劃為公域,就意味着不能自己完全作主了。

比如你想找誰結婚,大家都認為這是私人的事,是自己的事,任何人無權來替你做決定,最終做決定的一定是自己。

再比如,你今天晚上想做什麼菜,這個事你會天然地認為這就是自己決定的事,是天然的私域。

當然我舉的這兩個例子,在一些特殊的年代,也成為公域,成為自己無法自主的事情了。

生活中的其他的一些領域,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往往被人們歸入公域,比如教育、醫療、河流、小區物業,公共場所等等,人們給出的理由是五花八門的。

那到底公域是怎麼回事,要如何從邏輯上劃清公域與私域的界限呢,就需要對各種公域的定義方式進行分析,我們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02共有產權不是公域

支持民主的經濟學家們將公域定義為產權不清晰的領域,什麼叫產權不清晰呢?

經濟學家們沒有給出一個標準的定義,但舉了很多例子,比如小區裏的物業,共同的漁塘。

這些舉例實際是在說,共有產權就是公域。

小區裏的物業是用來比喻民主政治最多的舉例了,舉例的人說,小區的共同空間包括花園、電梯等等就是大家公共的空間,而物業公司就是政府,他是為小區業主們服務的,小區業主們交的物業費就相當於稅收,用於維護公共的事業,而小區物業公司則由民主選舉的業主委員會來進行選擇,這就相當於民主選舉政府。

但大多數人並沒有認真地分析小區的產權屬性,小區共有的物業屬於產權不清晰嗎?共有的物業就不屬於私有產權了嗎?

共有的物業就屬於從表面上看,小區的共有的花園,共有的體育設施等是無法在物理上進行分割的,某個業主不能以他擁有小區部分產權作為理由來分割小區共有物業中的一部分,所以小區共有物業好象就是一個天然的公域,因為他無法進行象鈔票一樣,具體地分配到個人的名下。

但實質上,小區共有物業的產權非常清晰。

第一,小區共有物業屬於小區里全體業主所有,不可分割,這限定了所有的擁有者的範圍;

第二,小區業主之所以擁有這些共有物業是因為他們花錢購買了小區的商品房,所以小區業主是通過自願交易獲得了共有物業的一部分;

第三,假設一個小區裏有人購買了50%的商品房,那他是否就擁有了共有產權部分的50%的產權呢?當然。

如果小區整體賣掉,那這個購買50%房子的人自然就獲得50%的收益,所以小區裏的共用物業是根據業主房子數量多少來劃分整體物業的多少的。

通過以上三點分析,你會發現,小區共同物業是一個類股份制企業的所有者結構,業主通過貨幣共同參與購買共有部分而獲得了共有中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有多少,取決於你的出資額。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小區共有物業是在物理上很難分割的一個整體,但不能說他是一個產權不清晰的地方,因為每一個人在共有物業中所佔的比例是清晰的。

人對物的產權,在很多時候很難在物理上進行切割。

比如,你購買了一套普通的樓房中的一間,你的房子在十樓,這個時候,你的房子和房子下的土地就是不可能在物理上進行切割的。

你無法做到讓一個房子脫離土地而存在,而在這一塊土地上,可能有三十個業主,這塊土地是多個用戶共享的產權。

這時,你的房子產權是不清晰的嗎?不,你的產權非常清晰,你擁有了你獨立的房子和共有土地的一部分,共有土地的份額就看你在所有業主中佔有的比例,這同樣是一個類股份制企業的所有者結構。

多人共有一個產業這種情況是非常多見的。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權大小來分清每一個人的權益,小區物業當然也可以用房子數量多少來界定土地和小區物業的所有權大小,實際上是產權明晰的私域。

假設你擁有一家航空公司的一億分之一的股權,那你是否可以清晰地說明清楚,航空公司的哪一個部分是屬於你的嗎?

想像一下,你是否可以認定哪一架飛機上的配件就是屬於你的,然後你可以行使你的權利將這個配件拿走?顯然,這是不行的。

你雖然擁有航空公司的股權,但你無權自行分割航空公司。自行分割的後果就是會侵犯其他股東的產權,你取走一個零件,讓這架飛機執行不了,那其他所有希望公司繼續運轉的股東的權益就被你損害了。

擁有股份的股東只能依據公司的章程,進行股權的轉讓,或在公司破產時依據章程獲得公司資產處理後的收益或是根據股權大小獲得部分實物資產。

你擁有的私有產權,並非你就可以任意處置,因為在處置時,你必須根據你所獲得私有產權時的契約進行處理。

你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權是清晰的私域。

想必每一個股民都會同意自己擁有的股票是完全私有的,絕不能姓「公」的。

產權還能進行各種分割,多人共享產權的不同權利。

比如你的房子可以分割為轉讓權,收益權和使用權,你可以將使用權交易給他人。

如果你只從物理性質來看這套房子,那這套房子就有兩個人擁有這個房子的產權,房東持有轉讓權和收益權,房客持有使用權,產權被分割了。

物理上,這個房子是分割不了的,但權利上卻是清清楚楚。房東賣房子裏,是不能侵犯房客的租用權的,同樣房客使用租用權時,也不能侵犯房東的轉讓權和收益權。

上面的四個例子,都表明,小區共有物業,商品房樓房,和上市公司的股權,出租的房子都是屬於多人私域的集合。

兩個人的私有產權,如果他們集中起來,那就變成產權不清嗎?就變成公域了嗎?完全不是。

上述例子,所有人的在共有產權中的份額和具體權益都是可以計算,可以清晰地分解出來的,他們就是產權清晰的私有產權。

多人共享一個資產的權益,在現代經濟中隨處可見,不管是熟悉的朋友一起去投資一個產業,還是家庭當中的共有財產,還是參與各種公募的經濟動,這些都會形成多人共同擁有一個資產,很多資產在物理上也不可能明確分割。

現代市場經濟發育出資產證券化,就是為了增加人們在選擇上的便利,對共有的資產的預期不好,馬上就可以賣了,這樣就發育出來更加符合倫理的共有產權處理方式。

而多人共同擁有一個資產絕對不是公域,如果這是產權不清的公域,很多人的大部分資產都變成公域了,如果我們將這種私域的組合視為公域,那會發生什麼?

你的家庭財產是夫妻共有的,叫公域;

你在公司的資產是多個股東共有的,叫公域;

你的房子租給租客了,是雙方共同擁有的,叫公域;

甚至你的房子汽車是抵押貸款的,銀行也擁有你這些資產的部分權益,叫公域。

如果上面這些都定義為公域的話,你還有什麼界定清晰的私有產權呢?

如果你買的樓房下的土地視為公域,並採取所謂公域就要使用多數決的權力來決策,那三十戶的樓房,十六戶人就可以決定低價賤賣這棟樓了,如果你是這個樓中的業主,你會接受這種荒唐的決策糢式嗎?顯然這是荒唐的。多數人強制少數人接受他們定的價格的理由是什麼呢?完全不符合基本的社會倫理。

所以,物理上無法清晰地分割的產權,並不一定就是產權不清晰,而是要看持有者的權利是否是清晰明了的。

小區的房子當你購買時,你是支付了公攤部分的費用的,你支付了土地的費用的,那你花的錢獲得的權利就是明確的,你用貨幣佔有了小區共同物業的一部分,這是明確而清晰的私域。

03共有產權的原則並非民主原則

什麼叫民主決策呢?民主決策是一種通過投票的方式,並採取多數決的決策糢式。

要說明清楚的是:

第一,必須要有投票,也就是這個決策方式,必須是人人可以參與,或是人人都有代理人參與;

第二,決策結果只需要達到多數票就可以決定了,如果需要所有票全部通過,這不叫民主,這叫人人自主。如果是少數票就可以決定了,這也不叫民主,這叫小集團或個人獨立決策,也可以叫獨裁。

如果民主決策或小集團決策前,每一個與產權相關的人都同意該決策糢式,那這就是一種符合所有人意願的決策糢式。如果民主決策或小集團決策前,並沒有得到所有產權相關人的同意,那都是違背一部分人意願的。

民主決策也有兩種糢式。一種是人頭式的民主決策,一種是產權份額的民主決策。

人頭式的民主決策是假定人人對此事物的產權或決策權是一樣的,比如民主國家一般約定二十歲以上的成年公民均可以參與投票。

而產權份額式的民主決策則多見於公司體制,比如上市公司在進行決策時,大部分公司採取的就是根據股權份額來進行投票以決策公司重大事務。

很多人把小區物業民主,等同於政治體制上的人頭式民主。並且在理論上宣佈,共有產權或產權不清晰時可以採用人頭式民主決策,國家存在產權上的清晰的領域,所以也需要進行人頭式民主決策。

這其實是對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民主決策非常大的誤解。

小區民主,是部分事務上採取民主決策的方式,但並不存在多數人意志強迫少數人。因為首先需要小區的每一個人同意小區採取這種民主決策才行。

假設現在有一個小區,賣房時告訴你,你買了這個房,未來這裏的物業事務是採取業主委員會投票的方式進行決策的,你了解了這個資訊,並簽署了相關合同,最後購買了這個房子。

這代表着,你是同意小區物業一部分事務搞民主決策的,所以,所有的業主在買房時,實際上都是默許了或真實簽署契約同意了小區物業事務採用民主決策的方式。

這個時候,小區業主委員會做出的小區物業範圍內任何的不違背契約的決策,都是你的個人意志的體現,而不能叫作多數人的意志強加於你,因為你買房時就接受了這個約定。

再其次,小區業主委員會如果要搞民主,也應該是採取產權份額式的民主決策,也就是在該小區擁有房子多的人的決策權要相應增加。

現實中在小區物業中基本上採取人頭式民主決策糢式,並沒有採取產權份額式的民主決策方式。主要原因是:

第一,在一個小區里購買很多套房產的人極其少見,一般有也就是兩三套,相對一個大的小區來說,個人增加一兩倍的決策權,對於個體業主來說,在決策上並不能真正增加其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二,小區物業業委會民主制對很多人來說,沒有參與的動力,因為小區物業事務對很多業主來說,不是生活中關注的重點事務;

第三,小區物業業委會主要的工作其實是聘請一家合格的物業公司就可以了,並沒有太多要決策的事務,阻礙業主委員會按市場原則聘請合格物業公司的是政府,業主委員會很難改變這一現實;(參見物權法相關條款和法定的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市場經濟不發達的區域,人們在購買房產時對很多小區事務並不重視,導致小區內很多事情處於合約不完全狀態,比如不喜歡狗的業主來到了一個大量養狗的社區,這類的事情因為事前契約的缺失,導致無法處理。

如果今天出現一個小區,某一業主個人就購買了小區房產的50%,我相信,該業主一定會要求按產權份額來進行共有物業事務的決策,而不是採取人頭式的民主投票,否則,那豈不是對該業主極大的不公平嗎?

2020中國新制定的民法典中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應該說,這一規定部分尊重了產權份額,但還是有人頭式決策的內容。並且由國家法律來規定應該如何決策,完全沒有必要。給予市場足夠的自由,市場自然會發育出來更加合理的契約,民法典最重要是要保護人們自由簽訂契約的權利,而不是在法律中規定契約要如何簽,這實際上是一種對自由交易權的侵犯。

阿里巴巴上市在選擇上市地點時,就在考慮要去香港還是美國上市。

港交所是不接受同股不同權的公司的。阿里要求一定要搞合伙人糢式,也就是同股不同權,合伙人就可以決定公司的事務,而不是根據股權大小來決策。但紐交所是支持這種糢式的,於是阿里在美國上市了。

阿里的這種決策糢式就是小集團獨裁,但這種決策糢式和同股同權的決策糢式有區別嗎?

沒有,他們本質上是一樣的。

當你在看完阿里的招募書,了解他的合伙人決策糢式併購買他的股票時,這時,你就是接受了馬雲小集團擁有特別決策權的。

他們只要不違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使用合伙人決策糢式對公司事務進行決策,完全也是你個人意志的體現,也是你自願的。

所以,在共有產權中,在全體自願的基礎上,採取任何決策糢式都是合理的。

它的本質是人人自願,而不是少數人凌駕多數人或是多數人強迫少數人,大家的權利實際上都受到了保障。採取各種決策糢式的合理性並不全是來源於產權共有,還來源於全體自願。

有些人主張,共有產權下,強拆是合理的,因為產權不能清晰界定,這是完全錯誤的。

共有產權的情況下,產權是被清晰界定了的,並不會因為物理上無法進行分割,他們就成為說不清道不明的所謂公域了。

你在一個樓房裏擁有了一套房,一般來說,你就擁有了你這套房的獨立空間,並和該棟樓的其他業主一起擁有了這棟樓的土地。

那麼在拆除這棟樓的時候,必須得到每一戶業主的同意,這不但是產權明晰,而且符合常識和社會倫理。

中國最近關於共有產權產生糾紛常見的一個領域就是老樓房裝電梯了。老樓房裝電梯的主要矛盾就是一樓與樓上所有住房之間的矛盾。

如果按照共有產權可以民主決策,可以多數決,一樓肯定是少數,矛盾立馬解決。但犧牲一樓的利益來滿足二樓以上的住戶合理嗎?顯然是不合理的。

二樓以上所有用戶應該用各種利益來補償一樓受損的利益,才能順利安裝電梯。在沒有事前約定的情況下,所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解決共同產權的問題。

值得讚賞的是,在老舊小區安裝電梯業務中,基本上採取了全部同意才可以安裝的方式,這充分尊重了每一個人的產權利益。

更值得肯定的是,深圳、東莞等珠三角的城市在拆遷上全部採取了原業主100%同意才可以進行拆除的規則,而不是採取在社區和樓房中採取多數同意的民主決策糢式,這樣才代表着對私有產權的尊重。

可惜的是,對私有產權保護遠強於大陸的香港,卻出現了歷史性的倒退,推出了80%業主同意即可以拆遷的法律,這種多數決是香港自由的重大退步,應該糾正。

那共有產權上的產權不清晰存不存在呢?當然是存在的,但他不是基於共有不可分割的物理性的,而是產權並沒有清晰的約定好支配的方式。

比如,兄弟倆一起辦公司,並沒有說清楚公司收益的分配方式;一百人擁有一塊地,雖然佔有份額是清晰的,但沒有約定好處理處理這塊地的決策糢式;購買小區樓房時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方式和約定方式沒有考慮好所有的情況等等。

生活中,有大量的這種約定不清的狀況,最後導致產權上的糾紛。

這種狀況產生的原因,

第一是因為合約的不完全性,特別對於房子這種長期資產,人們無法預知未來的可能性,合約不完備是正常的;

第二,是因為法制環境不好,過多的依賴政府管制,人們利用契約保護自己權利的意識不足;

第三,當人們處於一個沒有穩定產權預期的社會時,考慮問題自然就更加短視。

市場本身對於這種產權不清就有了自己的解決方案,比如很多契約儘可能地簽訂短期合同,比如租房合同就不太可能簽幾十年,以減少對未來變化帶來的損失。

那產權不清晰的情況下,存在糾紛的情況下,為了儘快的定爭止紛,是否應該採取粗暴的多數決的民主制呢?答案是,也不可以。

雙方擁有共有產權,但產權的處置沒有清晰說明,這叫作產權不清晰。

這種情況隨處可見。因為產權處置的方式會隨着時間的變化增加很多選項,這些選項是業主們擁有共有產權時沒有想到的。

如果碰到這樣的情況,唯一符合倫理的方式就是採取全部同意的方式,或是市場化糢式收購不同意者的相應份額。這也是現實生活中,人們在市場中自已發展出來的處理產權糾紛的行為規則。

如果採取多數決,用多數人的意志強加至少數人頭上,這就違背了產權處置的自願原則。

那還有人問,在共有產權下,或共有產權處置規則不清晰的情況下,萬一有極個別業主就是不與其他產權方進行協商,不願意參與任何的產權處置方案,怎麼辦呢?

答案是,那就沒有辦法。

現實世界不是一個理想世界,任何事情都有解,無解的事非常非常多。

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因為一個人的不同意,都發生過無數的糾紛,你怎麼能期望在更多的共有產權中,所有人的行為都能保持一致呢?

這是對完美世界的期望。現實中,如果出現多人共有產權,最後因為個別人的堅持,導致產權無法處置。最後只會讓所有的市場中的人們更加重視契約的作用,那就是在事前黑紙白字進行相關事務的約定。

所以市場經濟發展越成熟,你會發現人們的契約越來越厚,因為需要考慮到越來越多的情況,儘可能地減少事後的產權糾紛。

這種用事前儘可能完善的契約來進行產權約定的方式,就是對自願原則最大的尊重。

最後總結一下,共有產權的爭議要如何解決?

事前有契約就按契約解決,小區物業業主委員會民主決策和一些上市公司的獨裁制實際上就是契約解決,事前沒有契約,則是按全體自願原則解決。

解決產權處置問題的根本原則只有自願原則,除此之外,任何強制方式都是違背倫理的。

而在自願的前提下,任何決策方式都是可以的,都是符合倫理的。

(未完待續)

來源古三古四

責任編輯: 李廣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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