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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蒙:中共特色 永不賠付的新冠保險

—原題:永不賠付的新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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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問我,「您的最低訴求是多少?」

我說只想按合同來,「我不覺得這是一個討價還價的事,現在我如果給你出了個價格,這就變成一個討價還價的事。」

對方使用了另一個詞,「是協商,對,進行一個協商。」我問她,為什麼我們就不能正常地按一個合理的最簡單的流程做這件事情?

她打斷我,「不是,你聽我說完,你覺得你一個人兩萬,你知道我們有多少案件嗎?你以為上面沒有算過這個成本嗎?當然算過,我直接告訴你是百億千億,直接會導致公司倒閉,您覺得國家會讓一個央企倒閉嗎?什麼概念?」

接下來她給我舉了幾個案例。

她告訴我,包括她在內的所有公司員工,如果買了這款保險,都必須簽字放棄理賠,還要讓自己家人都簽字放棄。這是領導的要求,她也簽了字的。

「你說要工作還是要理賠,對吧?」她補充,「你已經很好了,還能賠你,還能爭取一下,我們爭取都不能去爭取,……直接讓我們放棄理賠,報案都不讓你報,就是你增加了國家負擔。」

她又講了另一件事。上海浦東某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員,沒有同意協商,起訴了,「然後直接公司領導找到他的領導,直接讓他簽字放棄索賠。是因為他是屬於體制內,然後你要求這樣子,就是增加國家的負擔。」

我立即感到自己不那麼理直氣壯了,好像如果我再堅持要全額賠付,不僅沒有同理心,還於大局觀有虧。

她還講了一個離我更近的故事,是她負責的一例理賠。北京某大學的一位教授,在協和醫院做了一套檢查,診斷甚至寫明了「新型冠狀肺炎」,但只得到3000元賠付。

我知道她希望借這個故事告訴我,開價的時候要謹慎一些,畢竟我沒得肺炎。聽到這裏,我已經覺得自己近乎一個壞人。一旦我開口說出一個金額,無論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多少,都是唯利是圖的證明。

最後她說她的權限是5000塊,已經很有誠意。我答應了。

不起訴就是幫凶?

這位理賠員C還在電話里提到了我的父母。我給父母買了同樣的保險,也報了案。她以為我們一家會獲得三份賠付,暗示我不要糾結每一份的價格,要乘以三算賬。

但實際上,我的父母從一開始就放棄了理賠的打算。我幫他們報了案,告知可以去做檢查。我爸打電話詢問在醫院工作的朋友。朋友說,沒有醫院能提供含ct值的核酸報告,他於是放棄了。我媽甚至連電話都沒打,她那會症狀嚴重,全身疼痛,根本起不來床。而且他們一致認為,感染的人那麼多,保險公司不會賠的。

這份保險的理賠受理率,在我們這個小家庭里是三分之一。我設想在更廣的範圍里,會有更多不願意甚至沒有力氣做檢查的人、不會用小紅書搜索攻略的人,也有更多一直沒接到電話的人,以及像我一樣,沒有堅持到訴訟那一步的人。

這份保險的真實銷量數據我不得而知,如果按那位理賠員所說,理賠金額會達到百億千億,也就意味着有至少50萬人購買了這份保險。這些人本應更順利地得到合同里寫明的賠付。

接受了理賠協商金額之後,我聯繫上兩個群友,她們都是比我更有毅力的人。群友A早在去年12月聯繫不上理賠員時就起訴了。她在老家立案,一個星期後得到受理,此後一直沒有開庭,由法庭介入調解。到三月初,保險公司提出賠付18000元,她沒同意,要求全額賠付。

群友B最初很憤怒,不停打理賠員的電話,連續打了二十多個,直到手機卡被鎖住。然後她投訴到銀保監會,電話打不通,再起訴立案。保險公司打來協商電話時,她態度軟下來,提出要18000元。她表現出理解對方,說,你們也不容易,可以申請下,如果不行我就繼續走程序。後來經歷幾輪拉扯,她拿到理賠款13000元。她勸我,「要掌握主動權」,「你態度好點,別人也願意幫你早點解決」。

我發現,要想得到賠付,除了要有堅持到底的決心,還得懂一些博弈策略。最重要的是,手裏要有武器。A和B都沒有把紙質檢查報告等原件寄給保險公司,這是她們的第一樣武器;她們的投訴和起訴記錄,是更厲害的武器。但我都沒有。

前文提到的那位博主說,得到全額賠付的人絕大部分經歷了起訴。他寫的攻略都以起訴為前提,人們從B站、知乎、小紅書上聯繫到他,但要等到這些人立案成功,他才會加微信。他覺得那些接受私下協商的人或多或少是做了保險公司的幫凶。

情勢變更了,嗎?

事情發展到這裏,如果說還有什麼值得高興的事,就是無論如何還是有至少三個案件最終開庭了。

其中一個案件分別於2月17日、2月24日在天津開庭,還沒有作出判決。原告是王屹然,他自己就是一名律師。在他看來,這類案子並不特殊,就是普通的人身保險合同的民事案件,而且開庭中,保險公司給出的抗辯理由沒有能站住腳的。雖然尚未判決,但「與同行溝通,我們法律圈對案件的結果幾乎沒有太大爭議。」

關於這類案件,去年曾有一個勝訴的判例。2022年3月,原告吳先生購買了國泰財險的出行保保險,其中約定,如果原告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能夠得到1萬元保險金。這個案件有爭議的部分是,原告為無症狀感染者,保險公司認為這不屬於新冠肺炎。8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原告勝訴,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並承擔訴訟費。

一位做保險經紀人的朋友告訴我,在這類案件中,法院一般傾向於保護消費者,原因是為了保護保險行業的信譽,讓消費者還願意購買保險。我想起那位理賠攻略博主說的一個數字,在加他微信的一千多人里,有約800人獲得了全額賠付,成功率接近80%。看來在這類糾紛里,訴訟確實有用。

王屹然律師的這個案件中,保險公司提出了一個新的主張:情勢變更。

我對這個詞很熟悉,在第三通協商電話中,那位理賠員也對我提起過這個主張。她說現在「公司是按照國家的《民法典》來進行解釋,情勢變更,第五百三十三條的一個法律條例來進行解釋了,所以現在你要去起訴什麼的,法院也可能會拿出這條來跟你們說。」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是這樣寫的: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理賠員的意思是現在放開了,形勢變了,法律也允許保險公司變卦。博主「投保慧人心」提到,還有一些理賠員直接使用更通俗的「不可抗力」這個詞來嚇唬客戶,試圖阻止他們起訴。

但王屹然告訴我,在世界保險發展史上,沒有出現過保險合同適應情勢變更解除的案例。

這個原則的應用非常嚴格,王律師引用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其中提到,「『情勢變更原則』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保險法》第三十條也有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王律師還專門寫了一條微博,解釋如何在法庭辯論中反駁保險公司的此項主張。他一共提到六項反駁理由,前五項都是基於法條或司法解釋,最後一項最讓我意外,原文如下:

(六)我國新冠疫情防控從未「放開」、「躺平」的政策調整,僅科學調整了相關防疫措施,調整後感染人數未明顯增加。

12月7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新十條」系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措施,是為了持續提高防控的科學、精準水平。執行中要堅決糾正簡單化,「一刀切」,不搞層層加碼。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通報,在2022年12月7日發佈「新十條」政策後,確診病例人數、感染病例人數每日均分別保持在數千例、數萬例不等,與2022年度秋季、初冬相比無明顯變化。

由此可見,被告提出的因國家政策調整導致新冠感染風險顯著增加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正面連接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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