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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名台灣人跑到大陸當「公僕」…被罰款了

台灣曾姓女子等27人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台內政部認為27人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各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最高行政法院今認定裁處適法有據。

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禁止台灣人民擔任中國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構、團體職務,但曾姓女子等27人卻在2018、19年間與廈門海旅海安服務公司簽約,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月薪1萬至2萬3000元人民幣(約1405至3233美元)不等。內政部認為27人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各處新台幣10萬(約3172美元)罰鍰;27人提訴願遭駁,打行政訴訟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確定。

曾姓女子等人與海安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在海滄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這27人認為罰他們罰鍰是不當擴張陸委會在2004年3月公告的規範對象,並認為這侵蝕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嚴格限縮在「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或屬對台統戰工作、或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範圍內。

27人也主張,遍查陸委會的公告,根本沒將「國有獨資公司」此一大項列入,內政部卻自行創設法律所無的限制,明顯過度擴張解釋、錯誤涵攝法令。

台北高等行法院認為這些人擔任的職務難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且內政部以中方提供職務屬於對台統戰手法為由,卻沒具體審視「統戰手段」對於台灣地區究竟有何不利影響。北高行認為罰鍰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內政部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狀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有重大本質差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是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規定合理,沒有違憲。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判決既然認定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委員會是屬陸委會2004年3月1日公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所規定的政治性機關、團體,卻又說不至於有妨害國安或利益疑慮,不用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決理由矛盾,用法有違誤。

因曾女等27人已經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從法定最低罰鍰限度裁處10萬元罰鍰有據,因此廢棄原判決、駁回27人在原審之訴。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世界新聞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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