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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四個必須」隆重登場 「一國兩制」告別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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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比照三十九年前鄧小平對台灣「一國兩制」的六點原則,包括台灣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丶司法獨立、有自己的軍隊丶大陸不派軍隊及人員駐台丶台灣自己管理黨政軍等系統、中央政府為台灣留出名額等(所謂鄧六條),習總的「四個必須」早將原有構想脫胎換骨,變得面目全非,若有人仍說該構想從沒走樣也不變形,也就是說,「一國兩制」的全部真相至今才原形畢露,那就更匪夷所思了。

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對「一國兩制」的「香港重要講話」,看來完全不把台灣放在眼內,因為這套「一國兩制」,不但一切以北京為主,更需要各界舉辦「學習大會」,恭奉禮拜,但對於早已告別威權社會的台灣人,相信毫無懸念,只會望而生畏,敬而遠之。

「重要講話」的重點,首先要數習總提出的「四個必須」。第一個必須指出「一國兩制」能否正確貫徹,在於能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而關鍵在於特區所有居民能否「自覺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亦即社會主義制度,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關鍵,又在於中國共產黨領導。

說白了,「一國兩制」之根本在於「尊重和維護」中國共產黨。「尊重和維護」它,即等於「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也等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了。要注意是,「尊重和擁護」的意思,除了不能以行動破壞中共的安全和利益,或者以言辭或消息冒犯其聲名之外,更需要言行上時刻都必恭必敬,支持它所做的或沒做的一切。換上宗教的語言,就是欽崇中共在萬有之上。

第二個必須的含義非常奧妙,就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兩者看似矛盾,因為中央和特區的權力關係是零和遊戲,但現實卻十分簡單,以《港區國安法》為例,便不難理解兩者是怎樣如習總所講的「統一銜接」。《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按政治需要制訂,事前沒諮詢香港,甚至特首林鄭月娥也沒看過一眼,即可頒佈實施,體現北京管治香港的全面權力,完全不管《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國家安全立法必須在本地立法。換言之,全面管治權包括可替香港法制改梁換柱的權力,而特區當局只須照單全收、貫徹執行,就是習總所講的「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

第三個必須——「愛國者治港」,是保障政權掌握在「愛國者」亦即北京信任者手中。北京以「完善」選舉制度之名,多設置三重措施,確保自己屬意的人選出任行政長官和議會議員。首先是改變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及選舉方法,如個人票改為團體票,大幅削減支持民主派的票源,又組成第五界別,由關係緊密的「愛國者」(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出任,民主派取得他們的提名參選,是不可能的任務。其次是增加選委會的權力,除了挑選行政長官,更可選出超過四成立法會議席。其三是成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加上原有的當選人宣誓效忠《基本法》的要求,官方認定「不愛國」的,立即被擯出局。

最後,第四項必須是「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不過前提是「香港的根本利益同國家利益是一致」,而「國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則是中央從「戰略和全面高度加以考量」,香港只要接旨執行,就能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重大貢獻了。換言之,香港必須言聽計從,只能是北京大棋局的一顆棋子。

問題是,當香港的獨特地位,不再符合大棋局的需要,亦即中央不再視此為國家利益,是否可以隨時廢棄其原來特色?又例如,當香港自身利益有異於北京,如動用香港外匯儲備購買人民幣債券的話,當然符合中央的實際利益,但比起其他投資項目,顯然不是最佳的選擇,香港金融管理局到時還有自主權嗎?

「四個必須」意思清晰,坦露習總年代「一國兩制」的真實意義。一國之下,特別行政區可以享有高度自治權,保持獨特的地位,但條件必須是:所有人民(沒有例外)欽崇中共在萬物之上,任由中央按政治需要改變遊戲規則,並由官方認可「愛國者」掌握政體實權,再按照中央的指示,發揮地方的既定角色。

即使不去問這套「一國兩制」跟台灣的現實有多大距離,或者根本無須多此一問,只要比照三十九年前鄧小平對台灣「一國兩制」的六點原則,包括台灣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丶司法獨立、有自己的軍隊丶大陸不派軍隊及人員駐台丶台灣自己管理黨政軍等系統、中央政府為台灣留出名額等(所謂鄧六條),習總的「四個必須」早將原有構想脫胎換骨,變得面目全非,若有人仍說該構想從沒走樣也不變形,也就是說,「一國兩制」的全部真相至今才原形畢露,那就更匪夷所思了。

「四個必須」的直率流露,對擁抱民主自由的台灣人,只會加強反感,受到打擊的反而是主張「九二共識」的親中派,他們將失去幻想空間而頓失所依。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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