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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律條文應該改一改

假設某個女性受到別人滋擾甚至性騷擾,對方死皮賴臉、惡言相向,甚至動手動腳、追逐、推嚷等,報警了之後,公安會怎麼處理?公安可能不會怎麼處理。

唐山打人案背後:有些法律條文應該改一改。

關於唐山打人案,我看到網上有很多聲音,有的對當地公安的出警和執法力度,表示不滿,有的認為當時在現場的人,為什麼不上去制止。

隨着唐山打人案件的發酵,其他一些舉報也逐漸湧上網絡。

箇中原因,比較複雜,不一一闡述。今天,我跟大家聊一下法律。

個人認為,中國在惡性人身傷害方面的刑事法律規定,需要做一些改進,否則可能難以制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比如,以故意傷害罪為例,這是一個典型的以傷害結果為導向的法律條文規定,即如果你給對方造成了嚴重傷害後果,才構成觸犯該罪,而如果你沒有給對方造成嚴重傷害後果,則不構成觸犯該罪。

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是否構成輕傷為界限。

也就是說,如果你把對方打成了輕傷,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如果你沒把對方打成輕傷,則一般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公檢機關不會啟動執法和公訴程序,把你扔到監獄裏。

這種以結果為導向的法律規定,讓很多作惡之人,鑽了空子。也讓很多受害者,面臨一些帶有不確定性的不安全感。

比如,假設某個女性受到別人滋擾甚至性騷擾,對方死皮賴臉、惡言相向,甚至動手動腳、追逐、推嚷等,報警了之後,公安會怎麼處理

公安可能不會怎麼處理。

因為公安先會看是否造成這個女性受害者人身傷害,尤其要看是否造成實質性傷害,有沒有達到輕傷標準。如果沒有的話,大概率會被認定為普通的治安糾紛,要麼當場警告或教育幾句了事,要麼可能把人行政拘留幾天(最高15天),到期了又給放出來。

這種處理方法,對於有正經工作,有點心理和良知底線,要點面子的人來講,可能有作用,但是對於一些社會混混或者涉黑人員來講,可能一點作用都不會有。

因為人家本來就是混子,沒啥正經工作,關幾天算啥呢。

甚至,在他們圈子裏,要是被關進去幾天,沒準還會成為互相炫耀的資本。

而在司法實踐中,構成輕傷有多難呢?

我給大家摘抄幾個傷情鑑定標準規定,供大家直觀感受一下。

以顱腦、脊髓損傷為例,滿足以下條件的,才構成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平方cm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平方cm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0平方cm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大家可以看看,這得被對方打成什麼樣,才能構成以上損傷標準。

而且,上面這些損傷後果,我覺得都不是徒手可以造成的,除非對方有人是練家子。你想嘛,比如傷口長度累計8厘米以上,如果你不藉助外物,對於一般人來講,不太容易給對方造成這麼長的傷口。

如果唐山打人案件中的幾個兇犯,當時下手沒那麼重,或者雖然現場看着血腥,但是經鑑定達不到這個傷情標準,可能無法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大家想一想,這種法律規定,是不是有點問題。

除了故意傷害罪以外,尋釁滋事罪也是以結果為導向。如果你造成對方一人輕傷或者二人輕微傷,或者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引發他人自殺、精神失常等,才會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否則,也會被當做治安糾紛處理,最多關15天。

這種以傷害結果為導向的法律規定,導致社會底層混子或涉黑團伙,毫無壓力。反正只要把握好恐嚇、打人的尺度,法律基本不能奈他們何。

像唐山蛋糕店店主舉報的那件事,我看到披露的視頻顯示,對方來人把他店的玻璃櫃給砸了。

如果對方沒持法律意義上的兇器,然後結隊上門威脅、恐嚇,甚至把他的玻璃櫃砸了,法律可能真的沒辦法狠狠地治理他們。

因為他們沒給對方造成輕傷後果的人身傷害,砸壞的玻璃櫃可能就幾百元,達不到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罪的立案標準,如果對方再把這種矛盾糾紛偽裝成民事糾紛,可能警方真的會有點無力。

當然,警方可以按照治安處罰的規定,把他們治安拘留。但是如前邊所講,治安拘留最高15天,對這些混子來說,一點威懾力都沒有。

所以,在每次我看到這種以傷害結果為導向的法律規定時,我的耳邊都響起電影《大話西遊》中的一句台詞:

悟空他要吃我,只不過是一個構思,還沒有成為事實,你又沒有證據,他又何罪之有呢?不如等他吃了我之後,你有憑有據,再定他的罪也不遲啊!

這種以實際傷害結果為導向的法律規定,讓現實中遵紀守法的善良公民和女性受害者,陷入無窮的恐慌和擔憂之中。

當他們遇到滋擾、騷擾、侵害時,要是報警吧,警察來了可能也是和稀泥,要是不報警吧,難道你真的等到自己被人家打了、揍了、殺了、強姦了,才尋求法律救濟。

這種以實際傷害結果為導向的法律規定,讓現實中的善良公民陷入邏輯悖論,即如果對方還沒有嚴重傷害你,你可能不能奈其何,而如果對方已經嚴重傷害你,把你打得傷口達8厘米以上、顱骨骨折等,則雖然你可以通過法律得到救濟,但是自己已然受到嚴重傷害。

試問一下立法者,你願意用自己被打成顱骨骨折的後果,去換得對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後果嗎?

有朋友可能會想,那我自己練點防身術,或者像遇到唐山打人案件的情況時,衝進廚房拿把菜刀,跟對方拼了。

這種想法符合人之常情,但是法律不一定支持。

大家是否還記得,當年崑山龍哥反殺案發生時,反殺對方的白衣男子當場被警察帶走,要不是鋪天蓋地的網絡輿論洶湧而來,這個男子大概率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承擔刑事責任。

因為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非常狹窄,即防衛者只能對對方‌‌‌‌「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且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什麼叫‌‌‌‌「正在進行的‌‌‌‌」?

換句通俗的話來講,如果對方正在拿刀砍你,你可以反擊,但是如果對方不砍了,則你不能打對方,否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而不再是正當防衛。

什麼叫‌‌‌‌「必要限度‌‌‌‌」?

比如,如果對方拿棍子打你,則你最好也是拿棍子,別拿刀。因為棍子不一定能打死人,但刀能砍死人。萬一對方拿着棍子沒有採取致命動作,但你卻一刀把人捅死了,你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防衛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雖然法律上也有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你去看一下,這種規定對於社會閒散混子來講,有用嗎?

這種規定,針對的是已經豁出去的亡命之徒。對於社會閒散混子來講,他們沒來由對你進行性騷擾、調戲、動手動腳、惡語相加、拳打腳踢,甚至拎起塑料或木椅子過來砸你,屬於上面這條規定中提到的‌‌‌‌「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行為嗎?

顯然沒有到達這麼嚴重的程度。

見義勇為,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

一是,當對方人數眾多時,你自己能不能打得過對方,存在不確定性。

二是,即便能夠打得過對方,萬一出手把對方打成重傷、死亡,自己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也存在不確定性。

所以,見義勇為只有在自己這方的戰鬥實力,明顯高於對方,且能夠通過無聲的威懾,讓對方主動放棄不法侵害或作惡行為時,才可能可以有效實施。

為什麼現實中總是會出現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因為法律不鼓勵公民進行私立救濟,在遇到問題時,要求通過公權機關進行公力救濟。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涉黑團伙搞定了當地的公權機關,或者公權機關稍微放點水,遇到案件時不積極作為,黑惡勢力便可為所欲為。

所以,每次有成規模的黑惡勢力出現時,背後總是能挖出保護傘。

當然,我理解限制私力救濟的本意,是為了防止社會出現以暴制暴,造成更大的混亂。但是,這種把公權機關幾乎列為唯一救濟通道的做法,本質上要求公權機關對自身有着更高的要求。

工作要積極,且自身必須始終保持純潔。

如果公權機關做不到這兩個基本要求,則相當於法律變成了限制好人,放縱壞人。

法律的本意,是懲惡揚善,尤其是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對於人身傷害方面的刑事法律規定,個人認為應該給予作惡者最大的懲罰,給予此類現象最小的容忍。

因為這是每個人生活在這個社會中,最低的安全底線。

如果一項法律,連你的人身安全保障都無法完全給到,這項法律需要修改。

責任編輯: 江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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