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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能被廢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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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老古。

今天我們談談風靡世界的廢除死刑運動。

現在,西方社會流行一種思想,那就是要廢除死刑。

絕大多數西方國家,基本上都將死刑已經廢除了,少數沒有廢除的國家,也極少執行死刑,他們說,廢除死刑是保護一個人的權利,這就是現代文明,真的是這樣嗎?

沒有錯,一個身處社會的人是有權利的,但也會失去權利。

一個小偷,偷盜了他人的財物,那麼,他的部分財產權就將消失。

對於謀殺的人,他殺死對方的同時,他自己的生命權已失去。

對一個失去了生命權的人執行死刑,這是理所應當的。

人類社會就是人們相互合作交易的結果,而謀殺是對合作交易最大的破壞。主動謀殺無辜者,這就是人形猛獸。

而會吃人的猛獸是不存在生命權的,我們可以光明正大的獵殺或宰殺動物,因為動物非人類社會成員,他不存在權利。

所以,謀殺犯被抓獲後,他與人類捕獲的獸是一樣的,他是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的財產。

受害者或其家屬可以自己執行,也可以委託法院執行刑罰,這是受害者和其家屬的權利。

這就是罪刑均衡原則。罪刑均衡原則就是以牙還牙,牙對牙不但說明了反擊的對等,還說明了反擊的原因。

但以牙還牙,並非是一個牙對一個牙,而應該是,兩個牙還一個牙。

如果一個人盜竊了一萬塊錢,那他把錢還回來,是否達成了達成了懲罰呢?沒有啊,小偷的財產權並沒有失去啊。他並沒有對應失去一萬塊錢。

在當前世界的法律中,不但被偷竊的人不一定能拿回財產,因為被他揮霍了,而且受害者還納稅供養這個小偷在監獄裏的吃喝。

殺人的人不判死,我們還得納稅供養他,這有天理嗎?

最好的法理下,那個小偷不但要還回偷盜的一萬塊錢及利息損失,還應該被強制勞動生產,生產所得向被偷的人賠償一萬元,這才叫對應權利的失去。

謀殺者在侵犯被殺者生命權後,第一失去了自己的生命權,第二他還侵犯了被殺者家屬的權利,他還應該對被殺者家屬所遭遇的損失進行賠償,比如年老父母的贍養,年幼子女的撫養費用。

被害者家屬不但有權殺了謀殺者,還有權將謀殺者的所有財產全部用於賠償被害者家屬的損失。

在關於死刑的討論中,有人說,要恢復更為殘酷的刑罰,比如凌遲。

這似乎違背現代社會的文明準則,但我認為這種思維方式有其法理邏輯。

一個人犯罪的任何行為,都應該對應相應的結果,才能清楚地讓犯罪行為得到真正的處罰。

一罪一罰,也很多國家在進行司法改革時的一個重要議題。

比如美國,經常會出現判處上百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就是因為一個罪行對應一次懲罰。

中國古代在描述對惡魔級罪犯的痛恨時,經常說,恨不生啖其肉,飲其血,抽其筋,挫骨揚灰。

而反社會人格的罪犯,往往會屠殺多人,這種情況下,在死刑的基礎上,加重其受懲罰的程度,這並沒有什麼不對的。

有一種支持廢死的人說,認為人是可以改變的,應該對犯人加以改造,讓他重回社會。

這種說法有道理嗎?我們可以推理一下。

第一個推理是,在改過自新的原則下,被懲罰的人將擁有自由裁量權。我只要改好了,那我的懲罰就減輕了呀,這時,加害人就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人生,這上哪說理去?

明明你是加害者,明明你應該接受懲罰,但你可以從死緩減成無期,從無期減成二十年,從二十年減成十幾年,而只要你表現出悔改,重回社會的行為和意願就可以。主動權回到了加害人手裏。

第二個推理是:犯罪程度與懲罰程度將不再一一對應。有人殺了人,但只要改造好,就可以減刑,就可以快速回到社會中,而有人小偷小摸,他拒絕改造,他卻可能關很久。這就完全違背了犯罪行為必須與懲罰對應的原則。

第三個推理是:既然叫改過自新,那由誰來判斷呢?必然就需要搞出一批判斷的標準和專家出來。

而人的內心怎麼可能由專家和標準來測量,一個犯人完全可以為了自由表現的非常好,但出去後馬上殺人。

而另一個犯人,可能因為性格問題,天天在監獄裏和人發生爭吵,不服從管教,但他只是小偷小摸,專家認為他不能出獄,可能他要關到死。

改過自新是一些妄想家們設計出來的理論,他們認為他們是人類治療師,有能力改變人的心靈,有能力讓反社會的人成為擁抱合作的人,這是狂妄的自大。

如果你有這個能力,為何不從每一個小孩就實施這樣的治療,以防止所有的犯罪呢?

廢除死刑就是一幕荒唐劇,他不但不是文明的進步,還是巨大的退步。

人類社會總會出現人形野獸,這不是一個完美世界,我們必須接受這個不完美,而不是試圖改造人類的心靈,打造一個完美的無犯罪世界。

責任編輯: 李廣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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