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好文 > 正文

瞳小瞳:持槍還是禁槍,美國的大問題

作者:
導言條款宣告了一個目的:這個權利已經法典化了,即阻止取締民兵組織,「暴君取締民兵組織,不是禁止這個組織的存在,而是通過剝奪人民持有武器的權利,建立特選民兵select militia或常備軍壓制政治異己。」 所以,「公民的自衛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它是第二修正案權利的核心。」 

 

 

美國每次曝出槍擊案,華人圈總是一片禁槍的聲音。各種理由,以情動人,以景唬人。核心觀點是,民眾有槍太危險,把槍禁了,大家就安全了。現在又有槍擊案爆出,拜登揚言要全面禁槍,各方意見激烈衝突。

本文從美國的歷史和傳統出發,就美國持槍權的背景、法理、案例作簡單剖析。

持槍權的歷史背景

四百年前,抗爭國王壓迫的清教徒們和尋找生活出路的冒險家們來到美洲大陸,那時候北美環境極為險惡,不僅充斥着各種猛獸,還要面對處於原始部落狀態的印第安土著。大家對土著總有浪漫主義的想像,其實都是文人的臆想和荷里活的胡編亂造。

理解土著人的生活和觀念,不妨去亞馬遜從林體驗一下,原始部落的生活核心就是打獵和打仗,打獵是為了飽腹,打仗是為了消滅附近的其它部落。人類往往比動物還野蠻,動物只是殺死獵物,而人類會折磨虐待獵物,北美土著的風俗是抓住了俘虜割頭皮。

身處這樣惡劣的環境,武器成為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基礎裝備。北美大陸沒有歐洲那樣明晰的階層,大致處於人人平等的原始狀態。因為沒有常備的軍隊,各州都依靠民兵進行自我防衛,逐漸形成北美十三州。

那個勇敢的開拓期,是全民皆兵的時代。但神奇的是,二百多年前北美精英制定的人類第一部憲法,至今一字未改。如果談戰鬥民族,那全民持槍的美國肯定算。真正的戰鬥民族,不是動輒蠻力耍橫,而是用武力自衛和維護公義。

類似的國家,還有號稱歐洲花園的瑞士,同樣是聯邦制,同樣是全民皆兵。

持槍權的憲法條款

美國1789年通過權利法案,第二條原文及翻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紀律優良的民兵部隊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害。

憲法修正案第二條,主要是為了防止聯邦政府對州權、公民權的侵犯,這體現了當時殖民地民眾對大政府的普遍反感,他們千辛萬苦遠渡重洋到美洲,本身就是為了逃離英國政府的管制與宗教專制,尋找一片自由之地。

持槍權的司法解釋

相比行政權和立法權,美國最高法院不管人不管錢不管事,卻有最厲害的一招,就是司法審查權--對憲法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其實司法審查權在憲法中並未有規定,是司法實踐的結果。

英美法是重視歷史傳統的判例法,在「馬布里訴麥迪遜」案中,智慧超群的馬歇爾大法官讓美國最高法院獲得了司法審查權,開創了世界違憲審查的先河。

關於持槍權的訴訟,在2008年和2010年有二個重要判例,

2008年--赫勒訴哥倫比亞特區案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對第二修正案做出歷史性解釋:

(1)第二修正案保護的是個人持槍權,它與民兵服役無關。為了傳統合法的目的,如在家中自衛,個人有權使用武器。

(2)像其他多數權利一樣,持槍權不是絕對的。

(3)哥倫比亞特區的手槍禁令以及要求在槍支上配備扳機扣的法律侵犯了第二修正案。

斯卡里亞大法官(這是第一位意大裔的聯邦大法官,天主教徒)在判決書中,說明了多數意見:

作為保守派的領軍人物,2016年初傳奇的斯卡利亞大法官突然去世,曾擔任他助理的阿德里安·沃繆勒(Adrian Vermeule)教授如此評價:

每個人身上都有種主導性的美德(ruling virtue)。在斯卡里亞身上,最重要的不是他的聰慧和『生之歡愉』(Joie de Vivre),而是勇氣——勇于堅持自己的邏輯鏈之所向,而不向外界壓力或『自我審查』屈服;勇於發展出自己的一套精緻的法律理論,並忠實地踐行於司法審判之中,許多法官因為害怕受到批評、聲譽受損而不這麼做了,所以他們也無法像他那樣,留下獨特的智慧遺產。

回過頭看,斯卡利亞大法官的去世疑雲重重,期待更多的調查。

第二修正案的話可以分成兩個部分,「管理良好的民兵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是導言條款,「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是操作條款。

導言條款宣告了一個目的:這個權利已經法典化了,即阻止取締民兵組織,「暴君取締民兵組織,不是禁止這個組織的存在,而是通過剝奪人民持有武器的權利,建立特選民兵select militia或常備軍壓制政治異己。」所以,「公民的自衛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它是第二修正案權利的核心。」

由於《權利法案》(美國憲法前十項修正案)傳統上只能夠約束聯邦政府,為了將這一公民權利全國化,需要一個獨特的司法過程。這就是用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來「吸納」(incorporate)《權利法案》中的內容。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國內戰後通過的最著名的修正案,其主要目的就是限制各州對公民權利的損害。於是有了2010年--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

本次最高法院的判決解決了兩個核心問題,

(1)「持有和攜帶武器」是一項憲法規定的個人基本權利;

(2)各州不得損害這個第二修正案權利。

這二個法案,最高法院都是以5:4勉強通過,本來應該保守傳統的大法官都已經這麼「進步」,凸顯出美國社會中群體觀念的嚴重撕裂問題。

對持槍權的誤讀

禁槍派有個常見問題:你民兵持槍再利害,怎麼能打得過正規軍呢?大哥,還能不要這樣望文生意,先學一點歷史和社會知識。

建國時期,北美是全民皆民,打敗了大英帝國。立國後,北美還是全民皆民,軍人就是民兵的一部分。法條裏面說的很清楚,民兵持槍是權利,民兵持槍是對自己的安全負責,軍隊同樣是對自由州和聯邦的安全負責,這二者的目標是一致的。

美軍是國防軍,參與國內治安被嚴格限制,只在極其特殊的條件下才可以介入。比如1957年,阿肯色州州長命令國民警衛隊到學校武力阻止黑人學生入學,當時的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警告州長不要違抗最高法院的判決,並命令第101空降師進入小石城中心中學,用軍隊護送黑人入學。此次軍隊的行動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

目前,美軍在特殊情況下介入國內救災及執法等事宜,按照「為民事當局提供防務支持」(簡稱DSCA)的規定執行,DSCA詳細規定了美軍人員和物資協助行政當局的步驟及原則。這些協助包括:應對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協助緊急執法等。比如2005年新奧爾良地區被卡特里娜颶風嚴重破壞後,應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現已併入國土安全部)的請求,國防部派出美軍進入該地區協助救災及維持秩序。

金字塔社會人們習慣於國王的管制,而美國人的觀念完全不同,自由不是他人/組織的恩賜,需要自己捍衛,用什麼捍衛,當然用武器。自由的個體組成了自治的社區,自治的社區組成更大的共同體。美國社會架構的複雜性超越其它地方,聯邦-州-縣-市,總統-法院-國會-媒體,並非簡單的上下級關係,形成了多重製衡。

搞清楚了美國建立者的觀念和建國的歷史,就不難理解:現在民兵的持權權是捍衛自由,而不是簡單的與正規軍作戰。

槍支的工具性

人們常說,槍自己不會殺人,是人殺人。來看下統計數據,是否支持這個觀點。

根據據美國疾病控制中心2013年數據:全年美國槍支相關的死亡數據是33,366人,其中11,208兇殺,21,175自殺,786人槍支過失或意外死亡。也就是說大部分槍支相關的死亡是由於自殺,佔63.5%左右,33.5%左右是兇殺。去除自殺與意外,兇殺占槍支死亡總數的三分之一。

當年全美死亡2,596,993人,其中因他人槍支暴力死亡11,208人佔0.43%,這個數字很嚇人嗎?作個橫向比較,2013年美國:車禍死亡人數為30,328,摔倒或跌倒死亡人數為30,208;中毒死亡人數為38,851。相比之下,被車撞死的概率是被人開槍打死的3倍。

繼續看數字,根據美國警方數據,在送到醫院搶救的槍擊受害者中,七成的人有過犯罪記錄。四分之三的槍擊案都是在犯罪過程(主要是販毒)中發生的。槍擊案常發生於販毒、黑幫火拼,這跟普通人的生活沒有關係。

也就是說,2013年槍擊死亡3.3萬,其中兇殺死亡1.1萬,其中涉及普通人兇殺不到三千人,真正影響普通人生活也就是這個數字,這對於三億多人口的美國來說是很小的比例。

有的人會說,你輕飄飄的死亡三千人,是不是很冷血啊。這樣的思維方式,就是典型的情緒超越思考,第二修正案是公共決策問題,公共決策都有代價,做不到滿分。

上面看到了持槍的代價,再來看看持槍的收益。警方稱全美每年居民開槍自衛(或者恐嚇侵犯者)事後報警的案件約十多萬件,也就是說,每年有十幾萬人持槍保衛了自己。槍支挽救的生命,遠遠高於槍支帶來的傷害。民眾有了槍,拉平了性別的差異,也拉平了體能的差異。一個華人女店主,可以開槍擊退四個歹徒;九十多歲的持槍老太太,同樣無懼青壯年。

另外,民眾普遍持槍,本身就是對犯罪預謀的震懾,這方面的隱藏收益,並不能得到有效統計,但可以通過對比紅州藍州、紅市藍市的犯罪率得出判斷。

紅區藍區的對比

美國歷史最有趣的地方,就是先有州再有聯邦,聯邦與州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係。而治安權與防疫一樣,同是屬於州權範圍。紅區支持擁槍,藍區支持禁槍,這給了我們良好的觀察窗口。

對比很明顯,最嚴格槍支管制的地方,恰恰是治安最差的地方。而這樣的地方,通常是驢黨常年掌權的地方。原因不難理解,假設你是搶劫犯,面對二個法規不同的州,一個州民眾持槍,一個州禁槍,你會選擇哪裏下手?

比如1982年,芝加哥就通過了全面禁止手槍持有的法律。但是,該市的槍支犯罪率多年來一直居高不下,在全美最危險的城市排第二名。第一名是臭名昭著的巴爾的摩,佩洛西父親長期擔任市長的地方。

再簡單動下腦筋,美國每年被車撞死的概率比開槍打死的差不多3倍,是否還要禁汽車?美國每年的強姦案近10萬起,被強姦的概率是被槍打死的10倍,是否還要禁小JJ?

再看一下美國槍支協會會員的犯罪率,極少有會員涉及到公共槍擊案。那麼,守法公民持槍是維護了安全,還是惡化了安全?答案很明顯,如果禁槍,只能禁好人手中的槍,最後只剩下壞人有槍。

那麼,誰最想禁好人的槍呢?

禁槍與限槍

有些「禁槍」熱愛者,法理上說不通,就把自己包裝為「限槍」,以此來反對第二修正案。從邏輯來說,這是把對方的觀念推理到極端情況,先抹黑再批判。

前面最高法院的判決說的很清楚了:持槍權不是絕對的。正常人可以理解,不是什麼槍支,平民都可以持有。現代自動武器的火力強精度高,限制平民持槍的火力是必需的,以確保自衛能力為限度,否則一旦有人犯神經病就可能出現巨大傷亡,使得警方的執法成本也越來越高,火力趨向於軍事化。

更重要的事情,是限制和剝奪危險人物的持槍權利。比如限制精神病人、吸毒者、犯罪記錄者持槍。另外,還可以有其它限制條款,有犯罪記錄者、有吸毒史者禁止購槍。還可以提升年齡限制,甚至以納稅記錄作為購槍依據,提供連續三年納稅記錄,方能獲得購槍資格。

以精神病人為例。病人的私隱權超越了公共安全,人們發現異常報警後,警方卻無法獲得當事人精神方面問題的信息。甚至在槍擊案發生後,精神病患作為免罪的條款。精神問題的司法濫用是如此普遍,不止槍擊案,我們可以在大多數兇殺案中,看到這樣的辯護理由

前幾天就有個典型案子,22日在科羅拉多州發生的十人死亡槍擊案,主媒報道的德性讓人嘆為觀止。主媒還沒搞清楚,就大肆宣傳兇手是白人種族主義者。當更多信息爆出,嫌犯是敘利亞移民,算亞裔不算白人,而被打死的十個人都是白人。於是主媒集體調頭,轉向報道殺人犯有精神問題,一邊保護嫌犯,一邊呼籲禁槍。

限槍,怎麼限,限到什麼程度,大家可以討論。白左的問題在於平均主義觀念泛濫,使得限槍的話題本末倒置,從對人的限制轉向對槍的限制。

綜述

對第二修正案的理解,是個人的觀念問題,也是美國社會的路線問題。公民的持槍權,表現了建國美國人的自我負責精神,也包含着對政府的不信任傳統。

槍是工具,人是關鍵。好人持槍自衛,壞人持槍作惡。持槍的人可以殺人,也可以救人。所以持槍權的核心,應當是人:禁止壞人獲得槍支,限制無法承擔責任的人獲得槍支,鼓勵自由民獲得槍支。

很淺顯的道理,壞人無論禁槍與否,都會搞到槍,所以守法者一定要擁槍,還要定期訓練。最好的案例,是1992年洛杉磯的非裔暴亂。大批黑人血洗韓國城,警察與國民衛隊袖手旁觀,韓國人無奈組織起來用槍自衛,共擊殺四十多名黑人,自身僅亡一人。假設一下如果當時韓國人沒有槍沒有組織,會是什麼結局?

再說句不好聽的,如果華人一聽槍擊案就支持禁槍,滿腦子「加強管制」的條件反射式思維,那還呆米國幹嘛?那些大喊禁槍的驢黨,為「教育平權法案」百般狡辯,在交流會上搶話筒禁止他人發言,還能相信他們能維護華人利益、保障華人安全嗎?

正如一句經濟學名言所說,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天下也沒有恩賜的健康,更沒有恩賜的安全。擁槍的美國不完美,但禁槍的美國肯定很爛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歷史之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1/0330/1574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