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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斌:女輔警事件揭示中共官場已經成為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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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一大群淫官輪番睡了人家姑娘家,卻搖身一變反而成了被害人,而真正的被害人卻被法院認定犯敲詐勒索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判處13年重刑和500萬罰款,連天理都沒有,還何來法治可言?

「性」事總能激發起人們強烈的興趣和無窮的想像力,現在那些落馬的貪官如果沒有包上幾個有點特色的二奶,已經不好意思稱之謂腐敗了。就連那些東窗事發的女領導們,也幾乎個個深諳「性」道,有不少人被中紀委定性為「甘於被圍獵」,便可見一斑。

這幾天江蘇省灌南縣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走紅網絡,但走紅的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其中涉及到了「性」的問題,更重要的原因是九個一把年紀的公職人員,其中絕大部分還是有頭有臉的地方官員,去睡了普通百姓人家的年輕姑娘,而這些公職人員搖身一變竟被法院認定成了被害人。難道世界上還真有這等奇事?相信有不少人巴不得自己也能被如花似玉的年輕姑娘如此這般地「害一害」呢,為什麼人家偏偏就不來「害」我呢?

灌南縣法院在(2020)蘇0724刑初166號判決書上稱,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這五年多時間裏,這位名叫許艷的輔警——即本案的被告人,「同時或者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後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鬧事、買某、懷孕、分手補償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後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因此,灌南縣法院認定許艷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一審判處許艷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罰金需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法院一次性繳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372.6萬元予以追繳。

如此重罰自然會引發輿論的譁然。暫且不去談這九名「被害人」自身的問題和事發後他們受到了何等相應的懲處,只要將許艷所受的處罰與動輒貪污受賄數以千萬計的腐敗貪官相比較,就可以明白這樣的司法已經成了誰家的看門狗了。大名鼎鼎的「紅通」人物、原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貪污、受賄人民幣2億5千3百20萬元,攜帶贓款與家人出逃美國,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歸案後也僅僅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而許艷只是犧牲自己一人之身體,沒有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分錢的損失,僅僅憑藉一己之力,就為反貪部門挖出了隱藏在一個縣城裏的多名腐敗嫌疑分子。兩者相比,憑什麼許艷不但要比楊秀珠多服刑5年,還要被重罰500萬巨款?

就有熟知內情的人士在網上打抱不平道:許艷初入職場成為輔警,被威逼利誘想努力轉正成為體制內編制而不得不出賣肉體,卻屢屢被欺騙轉而才尋求經濟補償,卻被「繩之以法」,成了悲劇式的人物。

許艷案究竟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許艷一案成為新聞熱點後,該案的刑事判決書很快就被灌南縣法院從網上撤除。這倒反而引起公眾強烈的好奇心,這份判決書中究竟透露了什麼?我從網上找來並仔細閱讀了一遍灌南縣法院的這份刑事判決書,發覺這份判決書記錄的法庭調查在許多關鍵問題上都事實不清、證據不詳,但唯獨關於許艷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倒是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在該判決書記錄的法庭確認的犯罪事實第9條中,判決書稱:「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許艷與連雲港市公安局海洲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其母親知道自己懷孕欲到劉某乙單位鬧事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20萬元後,雙方不再聯繫;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許艷再次與連雲港市公安局海洲分局副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108萬元。」那麼問題來了:如果說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間,許艷與身為派出所所長的劉某乙發生關係並對劉某乙實施了敲詐勒索人民幣20萬元的犯罪事實,那麼這位知法懂法的派出所所長(後升職至公安分局副局長)在明知許艷會敲詐勒索的情況下,在「雙方不再聯繫」兩年後,即在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還會與許艷再次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係且時間長達一年多,並心甘情願地被再次敲詐人民幣108萬?這一事實表明,法院認定許艷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和涉案金額顯然是存在諸多嚴重問題的,也是明顯立不住腳的。

而法院判決書中涉及的問題也遠不止於此。1994年10月14日出生的許艷,與時任灌雲縣公安局南崗派出所所長孫某發生兩性關係並被法院認定觸犯敲詐勒索罪的起始時間是在2014年3月,此時許艷還只有19周歲。她第一次與派出所所長孫某發生兩性關係,究竟是在什麼情況下才發生關係的?是膽大包天的許艷一開始就設局敲詐派出所所長孫某?還是兩人情投意合自願發生了關係?或是身為輔警的許艷受到了權力的某種脅迫和威逼利誘?在後來發生的與灌雲縣甚至連雲港市多部門領導的一系列兩性關係中,許艷是通過什麼途徑逐個認識這些人物並與他們搭上關係的?是自己主動搭訕,還是通過他人介紹,或是類似現在反腐案例中經常出現的腐敗官員之間發生的那種情節——共享情婦?該案案發後,審理中檢察院、法院提供和採納的口供、證據部分來自當地公安機關,在灌雲縣公安局副局長、派出所所長和連雲港市公安局海洲分局副局長多人涉案的情況下,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筆錄和證據是否存在失真的可能?這些筆錄和證據還具有多大的可信度?以及該案是如何案發的?是被害人報案,還是知情人揭露?在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列出的28位證人他們各自的作證內容是什麼?既然被害人都害怕曝光,這28位證人是怎麼了解案情的?……這一系列重要問題,灌南縣法院在(2020)蘇0724刑初166號判決書上都沒有提到,二審法院應該向公眾予以明確交代,否則怎麼能夠做到以理服人、依法審判?

插圖:漫畫家丁聰在1980年代所作的一幅漫畫,諷刺當時的基層權力為非作歹,無法無天。幾十年後的今天,這樣的狀況是有所改善,還是愈演愈烈?(圖片來自網絡)

在許艷案的背後,其實隱藏着一個更為重要而且也非常普遍的深層問題:長年來基層地方權力精心編織的關係網任人唯親,盤根錯節,一手遮天,肆無忌憚,上枉國法,下犯民怨,橫行鄉里,魚肉百姓,幾近黑惡化的地步,已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

秦暉先生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評利辛縣的官場怪現象》,評論了二十年前安徽省一個縣城發生的真實故事,這個故事曾經也被數家媒體作過報道:2000年8月從外地到利辛縣上任的縣委書記夏一松發誓要讓利辛縣在3年內變樣,當時就有人開始說他干不長,因為這裏的幹部大多是本地人,外來幹部呆不住。夏一松首先從整頓縣委作風下手,向縣紀委和財政上交縣裏幹部向他行賄而無法退還的近60萬元現金。2001年2月10日,央視《焦點訪談》播出夏一松上交賄金的事跡,中央主要領導人還在新華社刊物上作過批示,但省和地區的領導卻非常惱火,認為夏一松給地方抹了黑。

地方勢力對夏一松非常仇視,極力排斥,在縣裏散發傳單,暗示要「雇兇殺人」。2001年2月20日,一個死去的女嬰被用鐵鈎掛在操場的球架上,上面貼着「夏胎里壞」的字條,來威脅縣委書記夏一松。有人分析認為,「死嬰事件」可能與夏一松堅持要查縣人事局的腐敗案子有關。

原來在2000年11月,有多人來感謝正在養病的夏一松,說:夏書記,謝謝你給俺孩子安排了工作。夏一松一開始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後來才搞清楚原來他們要感謝他在安排人事的報告上簽了字。而夏一松從來就沒有簽過這些字。驚疑之中,他將人事局有他簽字安排工作的報告送交合肥市公安機關做鑑定,結果證實這些簽字全是假的!夏一松當即向公安部門報案。隨着紀委和市公安局的調查展開,發現共有23份人事安排報告書是假冒夏一松簽的名,而1998年以來,縣人事局安排「吃財政飯」的「大中專畢業生」中,有181人的錄用手續是假的,許多人還被安排到公、檢、法等執法部門工作,上面大多還有真的縣領導的簽字。

調查中,縣人事局的絕大部分領導和縣計委少數人合夥「賣好單位職位」的內幕被揭開:一條龍服務,有人招生意,有人偽造指標,有人偽造或通融縣領導簽字,有人在人事局內部運作……縣人事局黨組所有成員被市紀委集體立案調查,第一副局長潛逃,其妻子被逮捕。偽造簽字的縣紀委工委副主任也被逮捕,一大批縣中層幹部被「雙規」。而其中不少幹部的子女就在公、檢、法工作,他們也開始積極活動。4月6日,縣人事局第一副局長的兒子,縣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半夜爬進縣法院,想偷取他母親涉案的卷宗,結果被法警發現……而夏一松要堅持將此案一查到底,他主張「1998年以前的假幹部也要查」,這無疑得罪了更多的縣領導。

2001年3月,有關領導認為夏一松應該「注意安全」,讓他離開利辛縣去看望生病的妻子和處理岳父的喪事。4月中旬,就在「死嬰案」偵查和「人事局案」調查處在最為關鍵的時刻,上面一紙調令,將夏一松調到省國土資源廳擔任副廳長。

從利辛縣的官場怪象可以看出,中國不少地方的官場早就已經被苦心經營成了牽一髮而動全身,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上有保護傘、下有馬仔打手,組織、分工十分精細、嚴密的腐敗犯罪團伙。早在20年前,一位稍有正義感的縣委書記面對這樣的局面都無可奈何,面對邪惡的強大勢力正直的幹部簡直無法生存,經過20年官場的「發展」和「演變」,地方腐敗官員抱團作案已經成了輕車熟路的拿手好戲,像許艷這樣普通人家出身、涉世未深的柔弱女子,哪裏是他們的對手?

2009年,巴東縣淫官鄧貴大色膽包天圖謀不軌命喪鄧玉嬌刀下,巴東縣法院審理時都不敢把鄧貴大稱作被害人;即便是當年薄熙來當政時期倒行逆施的重慶,北碚區區委書記雷政富被建築商肖燁等人安排年輕女子趙紅霞設局拍攝性愛視頻實施敲詐勒索,其犯罪性質應該說非常惡劣,2013年6月主犯肖燁也僅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趙紅霞只是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而在號稱依法治國的今天,灌雲縣一大群淫官輪番睡了人家姑娘家,卻搖身一變反而成了被害人,而真正的被害人卻被法院認定犯敲詐勒索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判處13年重刑和500萬罰款,連天理都沒有,還何來法治可言?這幾年來,司法變得更加野蠻、荒謬,由此也可見一斑。

不論是利辛縣的官場怪象,還是今天灌雲縣的人間奇案,兩者背後所隱藏的深層問題其實如出一轍:只要權力專制的本質不變,權力的來源問題沒有真正落實到「權力來源於人民」——即只要官員不是通過民選產生,那麼權力為非作歹的黑惡行徑就難以避免,法律只能被他們玩弄於股掌之上。

責任編輯: 趙亮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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