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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女輔警睡後敲詐勒索案

作者:
有一說一,我還沒見過職場二奶判這麼重的…… 偷偷說,這麼一比,吳秀波好像都沒那麼面目可憎了……

判決書估計一般人都懶得細看,也不會深究,但其實判決書已經把女輔警跌宕起伏的青春寫得很清楚了,只是信息零散混亂而已。我來給大家捋一捋。

女輔警1994年10月出生,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輔警,住江蘇省灌雲縣。2019年6月19日被拘留。也就是說,2019年6月被拘留時,她是連雲港海州分局的輔警。根據百度,海州區是連雲港市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

第一階段女輔警19歲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灌雲縣公安局南崗派出所孫所長。持續時長11個月,索要補償100萬。

2014年5月至8月,灌雲縣侍莊派出所朱所長,持續時長4個月,索要補償10萬元。

縣派出所所長,搜了一下,警齡一般8年以上,年齡30+。女輔警才19歲,小姑娘長期持續的被領導睡,確實也是不容易。搞不好開始都是被潛規則的。

可能開始她就在南崗派出所當輔警,所以和直屬領導孫某保持了比較穩定的關係,中間又被侍莊派出所所長看上了,於是倆所長成了‌‌「連襟‌‌」。

也有一種可能,所長是先睡了,後濫用職權把小三安置到所里當輔警。

反正,這個階段與其說是敲詐勒索,感覺倒更像‌‌「包養‌‌」。

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女輔警空窗了1年零1個月。可見小姑娘也不是那麼熱衷於睡已婚油膩中年公職人員套現。

第二階段女輔警21歲

2016年3月至5月,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劉所長(劉某乙),持續時長3個月,索要補償20萬。

自古紅顏多薄命。長得漂亮的女孩子,如果不是家庭條件好保護得好,沒有‌‌「公主命‌‌」,那就是西施貂蟬楊貴妃陳圓圓。從小到大都是被騷擾的重點,要是進了狼窩就更慘了,還可能被當成禮物送給領導。灌雲縣的女輔警和連雲港市中心同系統的‌‌「上差‌‌」是怎麼睡到一起的呢,也是值得思考的。

要知道,和劉某乙發生關係前,女輔警已經‌‌「潔身自好‌‌」1年零1個月了。

2016年6月至8月,灌雲縣公安局寇局長,持續時長3個月,索要補償20萬。

2016年6月至7月,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陳主席,持續時長2個月,索要補償10.8萬元。

2016年9月至12月,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關校長,持續時長4個月,索要補償45萬元。

這個階段感覺女輔警再也不相信愛情了,都是2-3個月的零工,月單價也都差不多,可能根據個人支付能力做了點微調。

第三階段女輔警22歲

2017年2月至9月,與林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持續時長8個月,後以購房交首付為由,向某索要人民幣14萬元。

這段也算作敲詐勒索真的很讓人困惑……

‌‌「不正當兩性關係‌‌」大概是說林某不是單身,可是即使搞婚外情,處了8個月,要14萬買房,沒有任何威脅,林某也不是公務員,這能算敲詐勒索?

從這個超低折扣月單價上來看,我倒是覺得女輔警再一次動了真感情。不過在此期間女輔警還有兼職。

2017年5月至6月,灌雲縣陡溝衛生院蘭院長,持續時長2個月,索要補償15萬元。

2017年7月至8月,灌雲縣陡溝鎮衛生院藥庫工作人員徐某甲,持續時長2個月,索要補償29.8萬元。

這兩位一前一後的連襟是同一單位上下級關係,不過看上去藥庫工作人員經濟實力(youshui)不一般,這定價double領導了。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女輔警又休整了半年。

第四階段女輔警23歲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女輔警再次與時任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108萬元。持續時長14個月。

請注意!劉所長已經變成了劉局長!

劉某乙是女輔警睡過的眾多情人里,唯一一個在連雲港市中心任職的高級領導,也是唯一一棵回頭草。

估計也是在這個時期,女輔警抓住了機會,走出了灌雲縣,成為了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輔警,也就是劉某乙的下屬。長相廝守。

在這漫長的14個月裏,她沒有再和別的男人亂搞過。

這是女輔警最穩定,時間最長的一段關係了。一個多月後,她就被拘留了。

108萬不是一次性索要的,而是以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為由,分批分期要的。

不說法律人怎麼看,就問問大家,這種長期穩定關係,有事沒事找點理由要點錢,你們樸素的直覺里,像是可以判到10年以上的重罪嗎?

憑第一直覺,估計不懂法的人也會說,這不就是包二奶嗎?

而且如果劉局長覺得自己第一次被敲詐勒索了,他一個公安局長,還會心甘情願二次被敲?敲上一年多?很難自洽啊……

可能這些人幾年裏所有花在二奶/情婦身上的錢,都算成情婦敲詐勒索的涉案金額了,不管是買房子的,買衣服的,吃喝玩樂花掉的,還是打胎的……

最後,女輔警說自己應該算自首,法官說不算,但認定了坦白和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判了13年,追繳違法所得372.6萬元,並處罰金500萬元。

有一說一,我還沒見過職場二奶判這麼重的……

偷偷說,這麼一比,吳秀波好像都沒那麼面目可憎了……

——-

吃個瓜不容易,我這大半夜躺被窩裏用手機敲的。沒核稿哈,都是乾貨,原諒我吧。

李思磐:

灌雲縣女輔警敲詐一案,判決書最有意思的,是完全剔除了這些公職人員與女輔警發生關係的情境。但對其定罪量刑,是不可以不把情境和關係考慮在內的。

1、與許女最早發生關係的,是灌雲縣公安系統的兩位派出所所長,一位副局長,這些人都是許女的上司。很難想像,在單位內部,這些人不主動,許女如何去主動勾引。

2、雖然存在着明確的工作中的上下級關係,但是三位所謂‌‌「受害者‌‌」又不在一個單位,前兩位所長與其發生關係的時間相隔只有一兩個月,那麼發生關係的情境是什麼?有沒有誰晚上去酒局娛樂,叫上單位年輕貌美沒有社會經驗的女同事,而後者根本無法拒絕?或者,這個情境之中,有沒有灌酒、涉毒(請檢索祁東公務員驗毒事件)、涉迷奸?

3、如果存在這樣的情境,那就不是中性描述的‌‌「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而是要重新考量,到底誰是受害者。

4、所有的男性‌‌「受害者‌‌」,都是地方上有點兒小權柄的頭頭腦腦,他們是如何在相當短的時間裏、以何種組織和接近方式,與一個兒女輩的女性發生關係(並且這名女性僅僅與他們這個圈子發生關係)?這不是私隱,這事關公共利益。同樣,這樣的組織方式、發生關係的情境,全部都要用來重新衡量許女的遭遇。簡單地說,就是——她自始至終都是自願的嗎?

5、許女第一次與南港派出所所長孫某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年齡僅僅19歲。如何解釋一位19歲的少女,有着一份還不算太糟糕的工作,要去主動與上司發生關係,然後以類似敲詐的手段換取經濟利益?還是遇到無法抗拒的性暴力,之後自我厭棄走上不歸之路?(當然,她是事前還是事後成為輔警,也沒有披露。如果事後成為輔警,‌‌「受害人‌‌」們就涉嫌濫用職權。)

6、許女的敲詐行為,是一開始就邊睡邊敲詐,還是隱忍多時,因為某個事件或誘因,突然意識到自己可以以這種方式討回一個公道?可是判決書連許女何時要錢,都語焉不詳。

7、如果是一般意義上的婚外性關係(顯然不是),很難想像這些‌‌「受害者‌‌」全部都會以給不菲的金錢(幾乎全部超過其年均合法收入)補償的方式私了。

8、如果是強姦案,給錢私了是當事人的權利,不是敲詐。

9、因此,灌雲縣不能僅僅以處理了官員,作為這個案件的終局。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誰(先)是受害者,誰們到底觸了黨紀還是犯了國法?最重要的是,處在19歲的許女那個處境的,只有她一個人嗎?

附一審判決書事實部分供參考。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Super無悶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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