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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林鄭人道底線 沒有最低 只有更低

—人道危機坐視不理 林鄭底線沒有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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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陷入人道危機,特區當局該臨崖勒馬,但眼下的發展卻不容樂觀,十二人已遭拘禁近四星期,至今家屬不能見,連家屬聘用的律師也不可接近,更有不少受聘的律師因官方壓力而解約。他們的孤立無援可想而知,而林鄭依然冷言冷語,無動於衷,無視被拘留者的人道需要,也不顧香港人在外地應得的法律保障,一於跟文明割席,道德底線也沒有最低,走向更低。

接近四星期了,偷渡台灣途中被大陸公安拘捕的十二名香港人,至今境況不明。特區政府只答允求助家屬代為傳遞訊息,再無介入行動,也許以為就此便可洗脫政府的責任。

特區政府幫不了忙也都算了,但總不能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那樣歪理連篇,指他們既然觸犯法律,就須承擔責任,意即是他們究由自取,與她無關,任由大陸機關按大陸法律查辦,實在理所當然。

不過,林鄭既然要十二人承擔法律責任,首先該要他們面對自己在香港被控告的罪狀,接受法庭的審判。因此林鄭應該速速行動,要求大陸當局儘快把他們解回香港,而不是任由他們給公安長期扣押。若說他們罪犯非法入境,大可以香港對付大陸非法入境者的對等安排,儘快遣返原地,否則返港受審無期,又談何承擔責任?

其次,林鄭何知道,逃犯也有權得到公平對待,在刑事調查之中受到法律保障。不錯,他們棄保潛逃,給公安拉回大陸,更被指偷入國境,但是否有罪,得由法庭裁定。同時,由拘留丶逮捕到審訊,被捕人都有法定權利保障自己,如刑事拘留期限、委託律師、通報家人等,均有法可依,絕不是如林鄭所暗指,一切由政府執法,其他人無置噱的餘地。

根據中國刑事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已被拘留人士的話,應當在拘留後三日至七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若案件涉及流竄作案(跨市犯案)、多次作案(三次以上)、結伴作案(二人以上)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限期可延至三十日,而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後,須於七天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換言之,拘留限期最多是三十七天。特區政府的責任,是確保這批香港人得到中國法律的保障,究竟他們是否被視作重大嫌疑犯,公安是否已提請人民檢察院,特區當局起碼要對事件的進度了解一下,怎能袖手旁觀?

有關法律亦規定,執法機關須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而疑犯要求會見律師,公安當局亦須於四十八小時內作安排。顯然,大陸當局今次有違規之嫌,特區政府不過問、不追究,也得要求一個說法。難道保釋潛逃的香港人,就可以遭人任意剝奪這些權利,特區政府又可以放棄其應盡的責任?

早於五年前,大陸執法機關牴觸刑事程序,劣跡斑斑,被國際輿論公開指責。當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特別報告指出,巿民一旦被大陸執法機關扣留,就長期與外界隔絕,不讓親屬知悉情況,也無法接觸或委聘律師,以至拘留期一再延長,令被捕者飽受折磨;加上執法者隻手遮天,一些罪名含義廣闊,司法機關不獨立,都令禁止酷刑委員會擔心,現行法律制度難以替被捕者伸張正義,事後也難以討回公道。

特區政府的律政司聘有國際法專家,該掌握這些情況,並且明白禁止酷刑委員會眼中,不人道對待被捕者即屬酷刑,不涉及文化差異,只是牴觸人類文明的底線,再沒有討論餘地。因此特區政府必須立即行動,對他們施以援手。否則如繼續袖手旁觀,見義不為,坐視酷刑的出現,也等於協同犯錯,結果難逃責任也難避污名,為國際文明社會所不齒。

為免陷入人道危機,特區當局該臨崖勒馬,但眼下的發展卻不容樂觀,十二人已遭拘禁近四星期,至今家屬不能見,連家屬聘用的律師也不可接近,更有不少受聘的律師因官方壓力而解約。他們的孤立無援可想而知,而林鄭依然冷言冷語,無動於衷,無視被拘留者的人道需要,也不顧香港人在外地應得的法律保障,一於跟文明割席,道德底線也沒有最低,走向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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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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