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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快走?大律師:限制離境門檻非常低...

《實施細則》設有「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一項,條文參照《防止賄賂條例》,授權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限制懷疑干犯國安罪行的人士出境,以及交出旅行證件。有大律師認為,條文中限制有關人士出境的門檻非常低,擔心會被執法部門濫用作收緊自由的工具。

黃宇逸

《實施細則》設有「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一項,條文參照《防止賄賂條例》,授權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限制懷疑干犯國安罪行的人士出境,以及交出旅行證件。有大律師認為,條文中限制有關人士出境的門檻非常低,擔心會被執法部門濫用作收緊自由的工具。

大狀指不合理

大律師黃宇逸指,如單純以法律角度審視,條文本身沒有問題,惟考慮到國安法的立法背景是中央政府用作收緊港人自由的法律,擔心條文會遭執法部門濫用。黃形容,在國安法下授權警方申請限制受調查人出境屬相當嚴苛的權力,「未夠證據檢控一個人就已經可以限制佢離境,系不合理嘅限制」。

據條文所述,裁判官可應警員提出的單方面申請,限制有關人士出境,即警方亦並非可任意剝奪出入境自由。惟黃宇逸指,條文沒有列明裁判官在批准申請時須考慮甚麼客觀條件,門檻仍然非常低,理論上警員作出誓章後,可輕易獲批申請。黃又指,被收走旅遊證件的人士,即使條文列明可以申請發還,惟法庭一般都會給予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很大酌情權,被調查人士一旦被收走旅遊證件後,可預期「幾難可以攞得返」。

條文註明,限制出境的年期最多為兩年,而且可被更新。黃宇逸指,調查時間長達兩年已是非常不合理,認為除非有「超級特殊」的理由,否則「唔應該有咁長時間」。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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