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設有「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一項,條文參照《防止賄賂條例》,授權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限制懷疑干犯國安罪行的人士出境,以及交出旅行證件。有大律師認為,條文中限制有關人士出境的門檻非常低,擔心會被執法部門濫用作收緊自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