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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王振華如果有罪 判五年太輕 宋元明清全部是死刑

在宋代、元代、明代、清代,猥褻兒童幾乎全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要對王振華重判,可能是要先修改法律條文,我個人一直認為像拐賣婦女兒童、猥褻兒童、性侵兒童,應該從重處罰震懾潛在的犯罪者。

俞敏洪發佈視頻稱,在宋元明清,猥褻(姦污)兒童的幾乎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我們目前的法律太輕了,應該敦促全國人大修改相關法律。俞敏洪說,他個人認為類似拐賣婦女兒童猥褻兒童這類案子應該從重處罰,威懾潛在的犯罪者。俞敏洪同時表示,拼命罵辯護律師陳有西,大可不必。

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分別以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決作出後,立即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為何判五年?

關於定罪: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指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姦罪(包括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鑑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鑑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姦行為。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製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相關事實有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證人證言和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猥褻兒童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關於量刑: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指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猥褻等性侵害行為,屬於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猥褻犯罪行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大爭論待定

爭論1

傷勢如何認定?

受害人的傷勢如何認定,是此次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觀點交鋒的要點。

對於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陳有西在聲明中指出,北京的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七位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鑑定意見,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且上海的鑑定機構,沒有對外鑑定資格。

也是基於鑑定「相反結論」的支持。陳有西在聲明中明確指出「王振華沒有翻供」,因為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後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陳有西表示。

不過,熟悉此案的刑案律師張強(化名)表示,「相反的結論」,這個言詞證據被告人有在法庭上提出,作為審判的一個參考。目前結果是,在經過質證以後,「相反結論」沒有被法庭採納。「由於沒看到證據,無法做一個客觀的判斷,而王振華方面辯解的理由從常理是無法造成的,所以可信度並不高。」

「猥褻行為有輕重之分,如果僅僅是摟摟抱抱,肯定算不上,但具體事實,採取了哪些行為,是外界無法得知的,需要更詳細完整的證據鏈支撐,這是產生爭議的環境。」張強表示,維持原判的可能性較大。

被害人的辯護律師在6月18日則駁斥陳有西的聲明行為,稱「觀點可以交鋒,但不能講案情」。其指陳有西不該仔細描述被害人傷痕,這些不應該是一個負責任的律師做的事情。

爭論2

5年是重還是輕?

正是基於「有罪還是無罪」的辯駁,對於一審的判刑結果——有期徒刑5年,是輕還是重了,再度引發案件雙方的「交鋒」。

實際上,對這一話題的討論,也已經成為網友熱議最多的一點。

陳有西在聲明中認為「重了」——普陀區人民法院不是從輕而是從重判處。其認為,猥褻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嚴密偵查、擴大範圍偵查、檢察嚴格監督、退查補偵、法庭2天16個小時開庭調查質證後的,公檢法一致的定性,普陀區人民法院是根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做了從重處刑。

「如果真有陰道撕裂傷,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調查實際查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陳有西稱。

本案庭審結束後,本案審判長通過書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點問題。關於定罪,本案審判長表示,「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鑑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鑑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姦行為······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張強表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主要取決於有無明確證據鏈條,這也是法院在已經能夠量刑範圍內做的最重情節。「傷勢鑑定是專業的行為,具體還要看證據,絕對不是憑一個傷勢鑑定。這個時候口供很重要,當雙方說法有矛盾的時候,要看誰的說法更可信、合理。」

爭論3

是否應該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審判判定被告方是否有刑事罪行,而被害人的精神損失等相關賠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進行審判。

此案的直接參與人稱,會等刑事案件塵埃落定再考慮民事訴訟及有關賠償事宜。「也有可能不進行民事部分的上訴了。」其透露,被告人王振華方面目前的態度是,一分錢也不願意賠償。

並且,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可能會讓對方抓住漏洞減刑。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率很低,也不能主張精神賠償,因此是不現實和不可取的。

張強分析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一起處理的話,如果被告人接受賠償,在刑事案件量刑時可能對其更有利。比如被告人提出一個較高金額的賠償,在刑事重提出,可能形成敲詐導向,即公眾可能認為被害人家屬是藉機敲詐,反而不利於刑事案件審判和處罰。

所以即使要處理,也可以將民事補償的一塊另行起訴。但賠償金額不會超出一般人身傷害的金額,會根據傷殘鑑定標準,不同標準有不同的賠償範圍和金額,精神損害也不會因為身份不同而金額過高。(綜合每日經濟新聞)

以下為俞敏洪視頻文字實錄:

2019年7月1日,新城控股集團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9歲女童,消息傳出當時震驚全國,今年6月16日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過長達16個小時的審理,6月17日下午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艷芬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5年,周艷芬有期徒刑4年,這個判決被認為擊破了民眾的認知底線,在全國興起了滔天的巨浪。

網民連篇累牘鍥而不捨發文聲討王振華和辯護律師陳有西,人民的憤怒是真實的,大家覺得這樣一個衣冠禽獸,有錢有勢,高價聘請律師被判得如此吃驚,讓人從情理上根本沒法接受。

而且王振華已經明確提出上訴,請求二審判他無罪,並且要恢復他的政協委員的身份,這更加激起了大家的憤怒。

憤怒過後回歸理性,我覺得我們的着眼點應該是如下幾點:

第一,王振華到底有沒有犯猥褻兒童罪?現在王振華還不承認他犯了,他說自己只是摟摟抱抱,但種種跡象表明他侵犯了小女孩,摟摟抱抱怎麼會能夠弄成二級輕傷呢?他的律師說王振華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16周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這是他的底線。這個底線聽上去很滑稽,也沒有什麼事實依據。

第二點,如果王振華確實犯了猥褻兒童罪,到底應該怎麼判?中國的司法條例是猥褻兒童罪,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性質惡劣的最長可處以15年有期徒刑,可以說這樣的懲罰實在是太輕了。所以也許我們要做的是敦促全國人大修改這一條文。

宋代、元代、明代、清代,猥褻兒童幾乎全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要對王振華重判,可能是要先修改法律條文,我個人一直認為像拐賣婦女兒童、猥褻兒童、性侵兒童,應該從重處罰震懾潛在的犯罪者。

第三,除了罵王正華,大家現在還在拼命的罵辯護律師陳有西,我覺得這個大可不必,律師就是全力以赴為自己的僱主來服務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允許律師為被告或者原告辯護,是國家司法進步的標誌。

第四,現在有媒體說這些事情上面已經關注,因為王振華事件給國家形象以及法制建設帶來了非常負面的影響,所以可能最高會判死刑,有些人也為此歡欣鼓舞,我覺得這也沒有必要。我覺得所有的案子都應該按照法律的程序來,按照程序正義來執行,這樣中國才能真正成為法治社會,才能夠長治久安,依靠清官或者是權威來治理社會不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法治的社會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如果王振華的罪名成立就應該受到處罰和懲罰,尤其他還是知名企業家、政協委員,我覺得他玷污了企業家和政協委員的名聲,我為這個隊伍里出現了這樣的敗類感到羞恥。中國的兒童怎麼保護都不算過分,他們是祖國的花朵,未來的希望。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金融界網站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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