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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起義!香港人已再沒退路 從今天起進入抗暴時代 直至黎明到來

特首林鄭月娥宣告撤回《逃犯條例》修訂一個月,民憤未息,警暴加劇,卻再推另一惡法,以公眾安全為由,繞過立法程序,首度引用《緊急法》頒佈《禁止蒙麵條例》,今日午夜起生效,向香港人宣戰。

香港人,反抗。

特首林鄭月娥宣告撤回《逃犯條例》修訂一個月,民憤未息,警暴加劇,卻再推另一惡法,以公眾安全為由,繞過立法程序,首度引用《緊急法》頒佈《禁止蒙麵條例》,今(4號)日午夜起生效,向香港人宣戰。

《禁止蒙麵條例》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訂,港府先刊憲實施,後再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規定,任何遊行集會,無論合法與否,一概禁止蒙面,即不能以面罩或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等,遮掩全面或部份面部,如有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一年。

遊行集會以外,條例更列明,若有人在公眾地方蒙面,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可要求除去;如該人拒絕遵從,警員可主動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並作出檢控,最高可判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條例設免責辯護,如身處遊行集會人士,因宗教、醫學及健康理由,或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因有關工作及人身安全而蒙面,可被視作合法權限或合法辯解,當中包括警務人員,可蒙面執法。然而,即使上述人士符合有關權限或辯解,如有爭議,警務人員都可能先作拘捕,再交由法庭裁決。

今次是香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緊急法》,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因條例賦予特首權力不受制約,日後港府可再引用《緊急法》權力,自行延後區議會選舉、禁止網站和通訊軟件,以及延長拘押時間等,毋須經過立法會通過。除蒙面惡法外,林鄭月娥一直拒絕回應會否施加其他頒令。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直言,港府藉《緊急法》頒佈蒙面禁令,「將香港推向更加無法挽回的人權災難之中」。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也指,有關法例條文規管的情況太過廣泛,不合理地限制市民的自由。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則預測,反蒙面法所造成的悲劇,料比反送中慘烈10倍

反送中到逆權抗警暴,香港人都不退縮;從6.9走到今天依然上街,也無所畏懼。當遊行集會的權利被剝奪,就連戴上口罩作保障的自由也失去,香港人已再沒退路,從今天起進入抗暴時代,直至黎明到來。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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