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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雪忠:為什麼說「法治先於民主」的主張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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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最後,能否請你談談你對大憲章的看法?

張雪忠:大憲章的中文譯法,以及它的某些條款的字面含義,很容易讓人們將它和憲政、自由、法治聯繫在一起。但就歷史事實而言,大憲章只不過是中世紀作為最大領主的君主,與作為小領主的貴族們簽訂的眾多協議之一,這種協議並非近現代國家法意義上的規章或法律。大憲章提及了自由民防止王權濫用的一些權利,但當時只有貴族才被視為自由民。因此,人們不應將它視為與近代權利宣言類似的東西。只有經過幾百年之後,到了17世紀,在英國下院與絕對王權的政治鬥爭中,人們依照近代政治原則和普遍權利觀念對其進行重新詮釋,大憲章才得以成為自由憲法的典範。

在英國,首次從國家法意義上確立法治原則、確保法官獨立地位的憲法文件,當屬1688年的權利法案。而此時,真正掌管國家權力的已是由選民代表組成的下院。可以說,英國人自由的擴展,與政治民主化的進程幾乎是同步的,這背後的原理其實很簡單:分權是保障自由的主要機制,而民主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分權手段,它在空間上將政治權力平等地分散到每一位選民手中,在時間上又以定期選舉的方式限制每一屆政府的任期。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思辨的突圍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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