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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年後被殺者的三種「待遇」 歷史竟如此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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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良早已身首異處,妻子改嫁孩子改姓,誰為他奔走?後來也沒有聽說給他平反之類的事情,他是不是共產黨員也不清楚。作為抗日軍人,他沒有死在抗日戰場上,卻死在刑場上;而送他上刑場的,又是陷害他的冤家對頭。何良有罪嗎?罪該致死嗎?死得明白嗎?我們只能說,當時殺人太隨意了!

讀了《民間歷史》上宋石男的文章《我的家族土豪史》之後,我想起了鎮反時被殺者在就刑之時的三種「待遇」,從這三種「待遇」可以看出當年鎮反運動的一些情況。

第一種「待遇」是有一張正式的佈告。這種情況的被殺者,在就刑之前,都要召開公審大會進行宣判(其實是公判大會)。在公審大會上,將早已捆綁着的犯人推到台上,由政府工作人員宣讀其罪行和判決結果,然後將犯人推向刑場進行處決;被殺之後「享受」佈告一張。佈告是石印印刷的,一張報紙大小,紙質也比較好。佈告上有被殺者的姓名(用紅筆畫了×)、年齡、出身、籍貫、罪行、以及判決結果,最後是批准機關及其紅色印章。那個時候的殺人權是掌握在縣級政權手裏的,因此佈告末尾都蓋着「某某縣軍管會」的大印。後來到了土改末期,縣軍管會的印章變成了縣人民法院。有的佈告上還有軍管會主任或縣人民法院院長的簽名。這是當時殺人的主要方式。用這種方式殺人,因為參加公審大會的人很多,又有佈告到處張貼,所以影響大,震懾力強。

第二種「待遇」是有一張手寫的佈告。其宣判與行刑過程與第一種情況一樣,也召開公審大會進行宣判,然後張貼佈告。只是佈告不是石印印刷的,而是用毛筆手寫的。一般寫在紙質較差顏色泛黃的申二元紙上。佈告上也寫着被殺者的姓名、年齡、籍貫、出身、罪行等內容,姓名也用紅墨水打了×;但批准機關不是縣級軍管會或縣人民法院,而是區政府,最後的簽名則是區長某某。因為黨政從來都是不分的,所以區長一般都兼任區委書記,說明區委書記和區長都有殺人權。這種情況在土改運動中比較普遍。那些因為被仇恨煽動起來的農民,心中的怒火已經失控,將一些平時與地主發生的生活小事、鄰里糾紛、孩子鬥毆之類的事情,都上升為地主欺壓農民、民憤極大、惡霸地主、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高度,要求政府「為民作主」、「報仇雪恨」。這種情況,和後來各次整人運動中斷章取義,捕風捉影,上綱上線一模一樣。政府來不及完成整理材料、上報、審批、下達、執行等一系列程序,更沒有做核實、審查之類的工作,簡單地以「順應民心」這樣的理由從重從快,由區委書記或區長批准將人槍斃。

像這樣處死的地主或反革命分子我沒有具體的例子,因為那些人我一個都不認識,其罪行更記不得了。但是這樣的佈告我見過的絕不止一張兩張,而且那佈告上的最後落款,都寫着「區長張紹懷」的名字,直到現在我都還記得,他正是當時我們區的區委書記兼區長。

第三種「待遇」是將犯人從監牢裏拉出來後,綁赴刑場就地槍斃,既不召開公審會也不張貼佈告。

記得1951年農曆2月的一天下午,我給被關押在鄉公所的父親送飯(那時全鄉的地主幾乎都被關押在這裏),正遇上區委曹書記(不知名)把牢房裏的地主都集中在院垻里訓話,勒令地主們把隱藏的金銀財寶交出來,不然要受到最嚴厲的制裁。他指着在場的曹氏父子三人說:「曹志廉、曹謀坤、曹光祖你們父子三人聽着:你們如果把隱藏的金銀財寶交出來,那麼你們還有活命;如果不交出來,那麼我告訴你們,你們就只有今天晚上一夜了!」曹氏父子三人立即跪在曹書記面前說:「曹書記,我們確實沒有金銀財寶了。已經到這個時候了,如果有,我們還不拿來買命嗎?」曹書記沒有理他們,說完話就走了。看來曹氏父子三人的性命就掌握在曹書記手裏了,是死是活,就靠曹書記的一句話。看到當時場景我嚇得兩腿顫抖。第二天早晨,曹氏父子三人真就被槍斃在鄉公所側邊的草地上,沒有開公審會也沒有張貼佈告。

過了不多久,何良也遭到同樣命運。何良本是個中學生,日本飛機轟炸瀘州時,看到同胞慘死家園被毀,他義憤填膺毅然投筆從戎奔赴抗日前線,參加過長沙保衛戰等許多戰鬥,後來升任連長。49年隨部隊在長沙起義後回家。後來他又回長沙尋找當年的部隊。但部隊早已被改編,同僚有的被殺有的被關,他也遭逮捕並被押解回來關在鄉公所。我給父親送飯時還看見他與父親交談,第二天就躺在地鋪上(沒有床,鋪些稻草在地上)不能動彈。原來當晚他就遭到聯防隊長袁大毛的毒打,據說扁擔都打斷了。袁大毛是他母親袁二嫂改嫁何良遠房堂兄何桂華時帶來的孩子,從小偷雞摸狗鄉鄰共憤,何良省親回家時曾教訓過他,說你既然到了何家,就得遵守我何家的規矩。但袁大毛撒野慣了竟與何良對吵,何良就用牛鞭杆(吆牛的竹枝)打了他。那時袁大毛只有十五六歲,不敢反抗但懷恨在心。現在他有機會報復了,就將何良往死里打。過後幾天何良都遭到連續毒打和鬥爭,也不知羅列些什麼罪行,在大約關了四五天之後,就被拉出去槍斃了,沒有開公審會也沒有出佈告。是誰批准槍斃的也不清楚。如果要經過正常報批手續,我想從何良押來鄉公所,再經過批鬥搜集、整理材料、上報、審批、下達、執行這些過程,四五天無論如何是不夠的,何況當時交通不便,上傳下達到縣政府全靠步行。

袁大毛後來當了村支部書記,多有不法行為。1964年四清運動時,他被揭發、鬥爭,其中一條罪行就是「陷害地下黨員何良。」歷史竟如此弔詭,讓人想都無法想。但何良早已身首異處,妻子改嫁孩子改姓,誰為他奔走?後來也沒有聽說給他平反之類的事情,他是不是共產黨員也不清楚。作為抗日軍人,他沒有死在抗日戰場上,卻死在刑場上;而送他上刑場的,又是陷害他的冤家對頭。何良有罪嗎?罪該致死嗎?死得明白嗎?我們只能說,當時殺人太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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