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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多次性侵幼女只判三年半 什麼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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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媒5月14日報道28歲盧某,出生於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本科文化,是宿遷某學校的老師。公訴機關指控,學生麻某出生於2004年1月,2017年5月至8月間,盧某在明知麻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在自己家中的臥室里,與麻某先後發生了6次性關係。近日江蘇宿遷市宿城法院對盧某做出一審判決,盧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同時禁止盧某在5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禁止令期限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同時規定:若未滿十四周歲,不論是否願意,都構成強姦罪。該老師明知學生未滿14周歲還要與其發生關係,性質就是強姦,按照法律規定當從重處罰。

三到十年的刑期,中位數也該是五年,從重當是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盧某的辯護律師稱盧某與麻某某發生的六次性關係中,盧某均未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麻某某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顯然這位律師的執業證書是花錢買的,法律明文強調無論未滿14周歲女孩自願於否都屬於強姦,他竟然以此為辯護的最大賣點,可見其水平之菜。

況且,盧某的自首不是第一次衝動後即歉疚自責,去公安局去自首的,而是在2017年5月至8月長達三個多月期間進行了6次性侵後,才想起去自首,這不是良心的幡然醒悟,恐怕是鬧矛盾後怕威脅所致!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一次性關係就符合從重標準,長期多次當更加從重!結合本案,至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才為合理。

《刑法》第67條確實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並不是只要自首就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才規定必須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現實都是結合具體的犯罪事實情況而定。就譬如本案,法庭無視了老師盧某法律明確規定當從重情節,只死摳住法律規定可以減輕但並不一定非要從輕的條款,顯然當庭法官也是個死背書本的教條主義者。

法律維護的是正義和人性價值所向,對犯罪的懲戒不能一味寬仁,過分的聖母其實是在摧毀這個社會的秩序!然而遺憾的是,現在的這些見諸媒體的法庭判決,都特別在意政治正確,對犯罪者非常寬容,甚至讓人以為我國的法律就是為保護惡人權益而設的。筆者認為,這樣的斷案風氣危害巨大,因為它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著名學者胡適曾說過有這樣一句話:「你看一個國家的文明,只需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們怎樣待小孩子;第二看他們怎樣待女人;第三看他們怎樣利用閒暇的時間。」現代文明的西方國家,對未成年小孩子保護那真值得我們借鑑,幾乎是零容忍。在我國看來司空見慣的觸碰小男孩私處,在美國都有可能惹上官司,弄不好就是坐牢數月乃至數年。如果有性侵行為,都可能面臨三十年牢獄之災,即使獲得假釋,也要佩戴GPS腳環,並且不允許進入學校、遊樂場等場所,而且其犯罪紀錄都要保存在任何公眾可查詢的性侵人員數據庫,公眾可以輕易的知道自家周邊有沒有住着這類曾經犯過性侵罪名的人,叫什麼、長什麼樣子。

而在我國,性侵的犯罪者私隱權卻得到極好的保護,被性侵者反到成恥辱嘲笑的對象,法庭還通常對性侵者不會重判,只要自首態度好,通常也就三五年,哪怕受傷害者是未成年的幼女,也不會影響犯罪的傢伙們多少權益。基本上不出人命,就是血賺!這種懲戒力度怎能讓犯罪者害怕,又怎能保護得了那些還未成年的幼女?不從各個方面去採取有效措施打擊犯罪保護孩子,我們還有明天可言?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作者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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