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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長買處強姦13歲幼女 為回報關照賣淫場所

廣西桂林市政法委透露,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5日對全州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長呂宏因犯強姦罪、協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派出所長醜事曝光

3月21日,廣西區內一家媒體以《全州13歲女生遭派出所長「破處」》為題,報道了縣某鎮初一女生,在放學回家途中被人強行帶至縣城,並以「開水燙臉」「沉入湘江」等手段要挾,威逼接客「破處」。這名女孩先後遭3人性侵,為首者是該縣一新上任的派出所所長。家屬質疑,派出所所長在被拘留約一個月後,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

這條新聞被各大網站持續轉載,引發關注。3月22日,桂林警方有關負責人表示,市公安局對此案極為重視,在檢察院作出對犯罪嫌疑人呂宏不予逮捕的決定後,市公安局已抽調刑偵、法制等部門專家介入,進行專案偵查。

明知系幼女仍施暴

雁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全州縣社會青年蔣某友及縣水月岩中學輟學學生蔣某(二人另案處理)、蔣某某、陳某某4人經事先預謀,在縣才灣鎮才灣街上將被害人章某某哄騙至縣某大酒店426號房,採取威脅等方式強迫章某某「賣處」。隨後,蔣某與被告人呂宏聯繫,明確告知對方為在校學生。當晚蔣某、蔣某某按照呂宏的要求把章某某帶至縣一家賓館。呂宏問清章某某為縣才灣鎮水月岩中學的在校學生後,明知為不滿14周歲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

作為回報關照賣淫

法院另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另案處理)在組織賣淫活動中,請呂宏給予「關照」,被告人呂宏予以應允。2011年至2012年全州縣公安局多次開展查禁「黃賭毒」行動,被告人呂宏均向被告人唐某透露行動信息,使唐某經營的賣淫場所未被查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宏其行為分別構成強姦罪、協助組織賣淫罪,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呂宏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京華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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