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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副市長張銳獲刑20年 涉案資金逾6000萬

核心提示:12月3日,山東省青島市原副市長張銳被該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三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曾任青島市副市長的張銳。 (資料片)


12月3日,山東省青島市原副市長張銳被該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三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判決認定,199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張銳利用擔任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局長、市長助理、副市長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接受青島市某開發公司等6個單位以各種形式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360餘萬元。此外,張銳還於1996年1月至1999年3月間貪污公款58萬元,於2001年至 2005年間挪用清算組資金6000萬元。

  張銳1954年12月出生,山東臨邑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在職大學學歷。曾任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曾分管經貿、稅務、糧食、供銷、商業、物資、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險、證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007年8月,張銳被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免職,隨後因腐敗問題被查處,是2008年山東查處的6名廳級幹部之一。其他五人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濟南市原副市長郭作貴、原政協副主席李興春,青島市原副市長羅永明。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齊魯晚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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