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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未:封口費與討說法 翟建是怎樣殺人的

—楊佳

(一)封口費與討說法 (2008-11-03 11:58:16)

一個生於80年代,北京長大的陽光青年,十一長假中在上海旅遊,被警察因為一輛租來的自行車,盤查拘審,施暴侮辱後,在未來的九個月中不斷向體制「討說法」。

楊佳說「凡事要有一個說法,你不給我一個說法,我就給你一個說法。」「有些恥辱,如果要背在身上一輩子,我寧可犯法。」在對楊佳案的討論中,始終沒有人比楊佳自己說的更清楚簡單,楊佳要的是最基本的公正,為了實現這個公正,為了雪恥和榮譽,他付出生命為代價。

後來的偽庭審中,楊佳輕鬆,磊落,坦然的更是證實了他的價值,他說他的律師應該專業,身體好,坦率,說普通話。他不太在意上海精心安排的阿貓阿狗律師的偽辯,沒有因為審判長和控方的愚蠢和惡毒而動怒。在庭上不多的對話中,楊佳反覆發問「警察到底打了我沒有?」。是這句永遠不會有人回答的,這個困擾了楊佳一年多的,關於一個簡單的事實的發問,直到今天也令整個上海的公檢法發抖。

在「上海的公安隊伍的總體素質是好的」的警察隊伍中,還有一個是誠實磊落的男人嗎?想想這些血肉之軀,上有父老下有眷小,卻沒有一個會站出來為了維護共和國的清白說句實話,這是一個什麼樣的鳥地方。

一審、二審律師、檢察官、檢察院、法院的縮頭烏龜們,你們之中有一個是有種的東西嗎?個個人模狗樣,又是三個代表,又是八榮八恥,全都禽獸不如,苟延殘喘在這個由於你們的存在而喪失了廉恥和希望的土地上。

討說法,講道理是沒有希望嗎?必然是那些弱小無助善良的被欺凌和詛咒嗎?至少在楊佳的世界裏不是這樣的,楊佳視生命的價值是公平的,只要你願意,正義就是可以實現的。他視榮譽與生命等同,為了榮譽,生命可以用任何形式去實踐自我的完善。死亡無法抹殺生命的榮譽,即使在萬般無奈走投無路的時候,他並沒有放棄信仰。沒有人應該讚美暴力,楊佳面臨的暴力要大的多,它是以國家名義下的司法權力對公平和正義的踐踏,對人類尊嚴和榮譽的蔑視。當個體生命燃燒自我來輝煌生命共有的榮譽時,倫理的聖殿是亮了起來還是暗了下去呢?

討說法可能嗎?遠的不說,對楊佳的母親近八年的上訪,對成千上萬永無止境遭遇不公平待遇的上訪者有說法嗎?對全國的警察暴力和公檢法執法違法有說法嗎?對楊佳母親失蹤一百多天有說法嗎?對上海警方不出庭作偽證有說法嗎?對郟嘯寅網友的非法拘禁有說法嗎?對年初暴風雪中的困頓的民工們有說法嗎?對汶川地震的豆腐渣工程中死去的孩子有說法嗎?對翁安掌上壓和西藏示威有說法嗎?對奧運傻事花了多少錢吃了多少虧有說法嗎?對周老虎農民替罪有說法嗎?對毒奶毒蛋坍塌封口有說法嗎?

這顯然是一個沒有說法的世界。一些人不得不和楊佳一樣,或在繼續地討說法,或是給你一個說法。因為人們相信「凡事都要有一個說法」的道理,這個道理是楊佳說清楚的,要感謝楊佳。

是指望這個世界和你一樣,一切都在無聲無息、不了了之中死去嗎?離開了謊言,這個世界將空蕩蕩。

(二)翟建是怎樣殺人的  (2008-11-01 07:34:54)
標籤∶法律 辯護人 人格障礙 翟建 上海      分類∶雜談

    翟建的二審辯護,清楚地表明了他與上海公檢法的狼狽為奸的關係。同時證明了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程序正義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就不要談其他。

    虛弱下流的上海灘真是不乏垃圾癟三,聰明反被聰明誤,失足了,想必是很悔恨,以至於在媒體上想找撥回來,先看看在法庭上你的醜陋表演吧。

    直到今天,那個被你們陷害的楊佳還活着,他的生與死已經與一個國家走向生存與死亡,光明與黑暗不可分割的聯繫在一起了,楊佳案已成為檢驗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公平與正義的無法迴避的案例,誰將最終站在被審判席上,也是顯而易見的。這是楊佳2007年的上海之秋遊,也是那些招惹他的癟三們料所不及的。追求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必然,中國的司法變革的理想不可抗拒,繼續作孽吧,你等只能被作為出賣與背叛的邪惡勢力的脅從,作為蓄意殺人的政府法官公安律師被歷史記住。

   牛奶有毒雞蛋也有毒,政府里出蛀蟲橘子里也出蟲蟲,劫匪搶劫銀行股市也搶劫。如果警察沒有打死你,請個律師你就死定了。萬一有個瘋了的律師幫你,法院也不會讓你活下來。媒體開始收封口費了,你死了也是白死。這才是後奧運時代的中國人的活路。父老鄉親們,你們躲過了初一,躲得過十五嗎?

 

  附∶

楊佳故意殺人案二審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和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接受了本案上訴人楊+本人的委託,分別指派我和吉劍青律師擔任楊+的二審辯護人。開庭之前,我們曾四次依法會見了上訴人楊+,查閱了本案從偵察至一審的全部案卷材料,並和其親屬進行溝通以了解上訴人的相關情況。今天,又參加了二審法庭對本案事實詳盡的調查。在此基礎上,本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關於案件的起因
上訴人楊+在今年七月一日上午攜帶尖刀、榔頭、登山杖、汽油、催淚瓦斯、防毒面具等多種工具,闖入上海市閘北區公安局辦公大樓,刺死六名、刺傷四名公安幹警及保安人員,製造了一起轟動全國的大案。對其行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本辯護人不持異議。
但是,楊+何以會實施如此暴烈的行為?據其本人稱是因為去年十月五日晚在上海街頭騎自行車遭到巡警盤查,後被帶入芷江西路派出所內,遭派出所多名民警毆 打,且後來閘北分局的督察到現場後未能作出妥善處理,其回京後多次投訴亦未使問題得到解決,故而這次前來「討個說法」。
辯護人注意到,有今天的法庭上,檢察機關宣讀了芷江西路派出所有關民警的證言,播放了當天晚上派出所門廳內的監控攝像資料,並據此斷言楊+當晚在派出所並未遭到毆打,辯護人對此表示質疑。
首先,作為產生矛盾的雙方——楊+和芷江西路派出所,是行政執法行為的相對方,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上說,雙方的說詞都有證據的效力,並不能僅由一方的肯定或否定來推翻對方相反的說法。
其次,從行政執法的角度上來說,行政機關(即派出所)負有證明自己依法行政的舉證義務,而相對方楊+並不負有證明對方違法的舉證義務。現在派出所提供的錄像資料,僅僅是楊+在門廳內的畫面,而且在畫面的最後,是楊+被幾名警察抬出了門廳,進入了派出所另一處地方。而楊+自始至終的說法是,被抬進一間有監控設備的房間後,遭到了那幾名警察拳打腳踢的毆打。現在派出所要想證明沒有毆打過楊+,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拿出楊+被抬入另一處地點的監控錄像資料,如果其畫面也確如幾名警察所言楊+並沒有被打,那麼足以證明警察是清白的。現在警方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原因無非有二∶一是有後面的錄像資料而不拿出來,二是後面根本就沒有錄像資料。假如是第一個原因,那就意味着楊+的說法是真實的;假如是第二個原因,法庭也應該依法認定警方舉證不能,進而推定楊+的說法是正確的。假如不這樣看問題的話,那就無異於讓每一個進了派出所的公民必須自備錄像設備,以便自行提供警察違法的證據,同時也無異於默認派出所可以留下一塊監控錄像所看不到的死角,這難道是可以被允許的嗎?
第三,假如楊+在派出所里根本沒有被打,而他就如同那些警察所言當場向派出所領導及後來趕到現場的區公安局督察投訴警察打人,乃至離滬之後還要逐級不斷投訴警察打人之事,甚至在八個月之後仍不能平息心中不滿情緒,做下了六死四傷的驚天大案,那除了證明楊+的精神不正常之外,還能有什麼合理的解釋呢?

二、關於楊+的精神狀態
感謝法庭今天當庭播放了巡邏民警去年10月5日晚上從攔下楊+進行盤查到將楊+帶入派出所繼續盤查期間長達34分鐘的完整錄音資料。僅就這些公開的視聽資料而言,顯然可以得到如下信息∶
1、民警的執法是規範的,耐心的,並無侮辱和謾罵楊+的任何舉動;2、楊+的情緒是比較衝動的,對警察正常盤查的反映是過激的,並確有大聲罵警察「他媽的」之類的語言。
在今天的庭審中,楊+對在派出所受到的毆打程度是這樣描述的∶「抬進去以後五、六個人將我摁在地上拳打腳踢了兩、三分鐘,後來我坐在那裏理包的時候那個巡警又當胸打了我兩拳」。當辯護人、檢察員問及其當時傷勢時,楊+說「當時兩胳膊上有瘀青,後來回去發現背上也有」、「生殖器沒有受傷(說到此時他自己還笑了)」,「表皮沒有擦破」、「沒有去驗傷」。
即便如此,那麼在這樣的問題沒有得到公正處理的時候,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會作出如同楊+一樣的行為和舉動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就不得不引起辯護人的思考和;楊+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嗎?偵察機關在案發後的第四天(今年7月5日),委託有關鑑定機構對楊+進行精神狀況的司法鑑定。有關鑑定人員僅僅依據這天之前的有關楊+個人及家庭情況少得可憐的幾份筆錄,以及與楊+交談了兩個多小時的狀況,就在第二天(7月6日)得出楊+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結論,這個結論可靠嗎??
一審辯護人顯然已充分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一審開庭之前,依法履行辯護人的職責,申請對楊+的精神狀況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令人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沒有批准辯護人的申請。
本辯護人在接受楊+委託,擔任其二審辯護人之後,通過與楊+的幾次長談,深感其精神狀態和行為舉止異於常人∶
他與其父親並無任何實質性的衝突,甚至說不出他父親對他個人有什麼對不住之處,但就是堅決不同意接受其父親為其聘請的辯護律師;
他在今年6月12日左右曾到上海旅遊了十幾天,其間甚至想都沒想到公安局或派出所「討說法」一事,今天在法庭上當辯護人問他為什麼這次在上海十幾天沒想到去有關部門了解一下自己投訴的處理情況時,他的回答是∶「這次是來旅遊的,沒想那些事」,辯護人也只能哭笑不得地對曰∶「哦,你是一心不二用啊」。可是就當這次愉快的旅遊結束後楊+返回北京僅住了一晚,在沒有任何其它外界情形催化的情況下,他又返回上海,購買了如他自稱的一大堆「裝備」,並上演了一場瘋狂的殺戮。
他在北京準備向媒體發信投訴上海閘北警方,曾一次購買了一千個信封,一千套郵票(每套三張,面值1.20元),一整箱複印紙,這對一個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人而言絕不是一筆小的支出,但買回來之後一封信也沒寫,據他今天自己當庭稱,這些東西都還放在北京家中;
他對一審的死刑判決表現出一種異乎尋常的不在乎,並稱在看守所里非常舒服,「伙食不錯,跟單位吃食堂沒啥兩樣」,「在看守所和在外面沒啥兩樣,一點兒也不受罪」,「你們不要為我爭取改變一審判決,要不我在裏面呆到五十幾歲才出來也沒意思」。今天在法庭上,我們也看到了楊+異常的輕鬆的神情,他甚至對自己的行為毫無後悔之意,稱那些無辜的受害警察「他們不是無辜的」,當檢察員問他此話怎講時,他居然略加思索後笑咪咪地問∶「我可不可以拒絕回答」?
…………
根據辯護人在庭前到的楊+的種種「與眾不同」的反常表現,結合對原司法鑑定的鑑定依據——《中國精神病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 ——的仔細研究,我們認為楊+的行為幾乎完全符合該標準中有關「偏執性人格障礙」等數種人格障礙的表現,因此在10月6日正式向二審法院遞交了對楊+重新進行鑑定的申請。
在接到二審開庭的通知後,本辯護人再次書面向二審法院提出了邀請部分精神疾病診療方面的專家參加本次庭審旁聽的建議,並建議合議庭在庭審結束徵詢這些專家的意見後,作出是否對楊+重新鑑定的結論。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偵察機關傳喚了三位鑑定人中的一位鑑定人到庭作證,該鑑定人無非陳述了其所在的鑑定機構有權(或曰資格)進行鑑定,並重申了楊+沒有精神病且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但根本沒有令人信服地說明楊+為什麼如此符合有關偏執性人格障礙的具體表現卻又不屬於人格障礙類的精神病。
令人遺憾的是,二審合議庭在法庭調查階段,在該鑑定人退庭之後,就作出了駁回辯護人關於對楊+重新鑑定的申請。但根據本案的相關事實,辯護人在此不得不再次請求法庭考慮收回成命,同意為楊+再作一次精神病鑑定,並指派一家不受爭議的有資格的醫院進行重新鑑定。
辯護人再次提出這一請求的理由是∶原鑑定作出楊+沒有精神病的依據∶《中國精神病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以下簡稱《CCMD-3》)中所確定的人格障礙——偏執性人格障礙中的有關病態的描述,幾乎全部符合楊+的表現和情形。
《CCMD-3》60∶人格障礙的症狀標準為∶
個人的內心體驗與行為特徵(不限於精神障礙發作期)在整體上與其文化所期望和所接受的範圍明顯偏離,這種偏離是廣泛、穩定和長期的,並至少有下列1項∶
(1)認知(感知,及解釋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對自我及他人的態度和形象的方式)的異常偏離;
(2)情感(範圍、強度,及適切的情感喚起和反應)的異常偏離;
(3)控制衝動及對滿足個人需要的異常偏離;
(4)人際關係的異常偏離。
楊+在馬路上騎車,遇到巡警正常盤查便產生如此強烈的對立情緒而不予配合,當屬認知的異常偏離吧?
楊+對其父親的令人難以理解的態度,當屬情感的異常偏離吧?
楊+所有的襲警行為,當屬控制衝動及對滿足個人需要的異常偏離吧?
楊+本人及其母親都稱楊+沒有貼心的朋友,楊+本人也認為從來沒有一個可以無話不說的朋友,楊母稱兒子不和人來往當屬人際關係的異常偏離吧?
何況按《CCMD-3》規定,以上四項中最低只要滿足一項症狀!
《CCMD-3》60.1偏執性人格障礙∶
以猜疑和偏執為特點,始於成年早期,男性多於女性。
診斷標準∶
(1)符合人格障礙的診斷標準;
(2)以猜疑和偏執為特點,並至少有下列3項∶
① 對挫折和遭遇過度敏感;
② 對侮辱和傷害不能寬容,長期耿耿於懷;
③ 多疑,容易將別人的中性或友好行為誤解為敵意或輕視;
④ 明顯超過實際情況所需的好鬥對個人權利執意追求;
⑤ 易有病理性嫉妒,過分懷疑戀人有新歡或伴侶不忠,但不是妄想;
⑥ 過分自負和自我中心的傾向,總感覺受壓制、被迫害,甚至上告、上訪,不達目的不肯罷休;
⑦ 具有將其周圍或外界事件解釋為「陰謀」等的非現實性優勢觀念,因此過分警惕和抱有敵意。
上述(2)中的七項表現中,除了第⑤項楊+也許不符合,其餘六項有什麼理由說楊+不符合?況且只要滿足三項就夠了!滿足這六項的具體表現恕我不一一列舉,本案的所有事實和證據都可以予以證實了。
辯護人想說的是,本案原司法鑑定機關無論其主體資格、鑑定過程及鑑定結論都倍受爭議和質疑,而楊+案又是全國矚目的重大案件,就憑這一點,也有必要重新對楊+再作一次司法鑑定,以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以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結論∶
辯護人同意檢察員的一個觀點,即有精神病並不等於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即便確定行為人有精神病也並不會讓一個理應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逃脫應受的制裁。這一點,是國內外有關專家在討論人格障礙類精神病人刑事責任問題時得出的幾乎一致的見解。但楊+有沒有病這是一個需要求證的案件基本事實,而假如有病是不是依然具備完全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則應當由鑑定機關作出相關的結論,而最終是否追究楊+的刑事責任及追究怎樣的刑事責任則由人民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來加以裁判。起碼這樣的過程才能體現出一個具備了公正程序的過程,而辯護人及所有關注楊+案件的公民,期盼的就是這樣一個公正程序的過程。
謝謝審判長,謝謝審判員。

翟建

2008年10月13日

 

責任編輯: 王篤若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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