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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500年,迄今未結案

公元1534年,明朝嘉靖十三年,地點是貴州。

這一年,一個叫做王杏的御史從京師來到了貴陽,沒有什麼大事兒,就是奉命巡按。

王杏是浙江奉化人,嘉靖八年的進士,而且他有一個學術背景,那就是他推崇王陽明的學派,跟王畿啊,羅洪先啊都是好朋友。

他到貴州之後做什麼呢?主要是監察地方官員,覆核刑事案件。

而就在這平淡無奇的日常工作中,讓王杏翻到一樁百思不得其解的案件。

這個案子,其實並不複雜。

貴州當地的民婦宋氏,被指控,說她用剪刀刺傷丈夫林樾的陰囊,並導致了林樾的死亡。

那麼按照《大明律》,妻子殺害丈夫,屬於惡逆,要凌遲處死,地方衙門已經擬定了這個判決,案件層層上報,就等着中央批准了。

但是,王杏把卷宗拿過來一看,他感覺不對勁。

怎麼說不對勁,這巡按御史,有一個重要的職責,叫做審錄,審錄就是要重新審查死刑類案件,尤其是案件的卷宗,要詳勘細查,發現有冤情,就要及時翻案,而王杏在審錄的過程中很快發現了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卷宗的屍檢記錄不一致。

第一次驗屍,驗得林樾是頭部,肋部有傷口,頸部有勒痕,卻並沒有任何陰囊部的損傷。

這個用剪刀刺破陰囊,是第二次驗屍的時候突然出現的。

您想,林樾是死於陰囊破裂,足見傷勢很重,就不會是簡單的擦傷,割傷,而一個成年男子的生殖器遭到如此嚴重的創傷,第一次屍檢不可能會沒發現或者忘記記錄,唯一的可能,所謂的刺傷陰囊,是第二次驗屍主觀故意加上去的,是偽造出來的死因。

這讓王杏意識到,這個案子的證據鏈,從一開始就不完整。

但是王杏也沒有立刻推翻原判,而是接着翻閱所有的口供和證據,那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王杏得出了一個結論,即:

宋氏的確「攻擊」了丈夫林樾,但不是用剪刀刺傷他的陰囊,而是用棍子擊打在了他的身上,林樾被妻子打了之後,他很憤怒,他很羞愧,他覺得沒有自尊,沒有面子,或者因為各種各樣不得而知的其它原因,他選擇了上吊自盡。

那如果事實是這樣,宋氏就不是「親手故殺丈夫」,而變成了「毆夫致其自盡」,前者是凌遲,後者是絞刑,這性質完全不一樣。

王杏決定重新審理,而在這次審理中,宋氏則供認出了一個此前她從未提到的情節,宋氏說:

自己不是莫名其妙的要毆打丈夫,實在是因為家門不幸,丈夫竟然和兒媳婦陳氏有姦情,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自己實在氣不過才動手打了他,丈夫則是因為受到責罵,自覺無顏,所以才選擇了上吊自盡。

那如果事實真像宋氏所說,那這案子就徹底翻了,宋氏連「毆夫逼死丈夫」都算不上了,她只不過是一個揭發亂倫的受害者。

所以王杏打算改判,把宋氏的罪名降為「不應事重」,這是《大明律》中的兜底條款,意思是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你的確做了不該做的事情,那麼也要懲處你,怎麼懲處?

杖八十。

您看,王杏一介入,宋氏的命運從凌遲變成了杖八十,這是翻天覆地的改變。

但是新的問題隨之而來,如果宋氏真的是冤枉的,案情真的如她所說,她為什麼不早說呢?

這個質疑不僅作者有,當時的人也有,王杏把案子往上報,報到了他的直屬單位都察院,時任都察院最高長官(左都御史)的王廷相就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是吧,宋氏最初面臨的處罰是凌遲處死,這是多麼令人悚懼,多麼殘酷的刑罰,在這樣的大刑面前,宋氏如果手裏早就有「丈夫和兒媳婦亂倫」這張底牌,她早就該用了,為什麼還要等到王杏來巡按。

你運氣好你能等來王杏,你運氣不好,難道你就握着這張可以洗清冤屈的底牌,然後含冤而死了?

而且更加耐人尋味的是,宋氏說的兒媳婦陳氏,在案發的時候還活着,但在王杏為其翻案的嘉靖十四年,已經病故了。

也就是說,宋氏提供的線索,完全是死無對證。

當然了,宋氏現在才說,不代表她說的就是假的,她晚說,完全是有合理性的。

因為,翁奸子婦在明代是嚴重亂倫,傳出去一家人臉上無光,子孫後代都永永遠遠的抬不起頭來,宋氏遲遲不說,完全可能是因為這種輿論上的壓力,作為一個生活在封建禮教下的古代女性,她可能認為,家中清白要大於她自己的生命。

(王廷相畫像)

只不過,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宋氏的確是這麼想的,但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她是在撒謊,而王廷相和王杏,面對這件殘缺不全的案件,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斷,前者認為宋氏是完全把王杏當成了救命稻草抓住從而狡辯,妄圖脫罪,而後者則堅持認為屍檢和口供都存在嚴重問題,宋氏不該處死。

兩個人都有說法,也都很有道理,但本案的最終決定權,並不在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因為明清兩代的命案,都是逐級匯報制度,都察院也要往上報,最後這個案子還是要由皇帝來處理。

王廷相十分貼心,他在將本案匯報給皇帝的時候,說這個案子啊,下邊人意見不一,各種意見都有,所以建議皇帝另外派御史來查一下,我正好有個推薦,都察院有位御史叫倪嵩,辦事得力,交給他辦准沒錯。

嘉靖皇帝批准了王廷相的建議,於是倪嵩被下派到貴州,重新審理此案。

遺憾的是,從此後,關於本案的史料就中斷了。

今天關於這個案子的主要記載,來自於王廷相本人的一本詩集,叫《內台集》,這本書中只記載到皇帝派倪嵩去重新調查,至於之後的事情,王廷相沒有記錄,因為無論如何,在王廷相看來,案子已經移交,跟自己就無關了。

王杏也有一本文集,叫做《按貴錄》,記載他巡按貴州時的一些經歷,那這本文集很有可能完整的收錄了他翻案的全過程,但作者沒有找到本書的正文。

案情不複雜,案子不獵奇,也沒有一波三折,各種翻轉,但這卻幾乎是作者今年最感興趣的一樁案件。

感興趣的點不在於宋氏到底有沒有殺夫,而在於這件事本身可以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我們注意一下這個案子的時間線,從最初的凌遲擬罪,到王杏第一次翻案改絞,到第二次翻案改為杖八十,再到王廷相駁回,再到皇帝過問,再派御史,一個地方上的殺夫案,在明代中期的司法體系里,嚴絲合縫的走完了它該走的流程。

這能說明兩件事情。

明代的死刑覆核制度,確實給了每一個犯罪嫌疑人翻案的空間,地方衙門判了死刑,不等於人就真的要死了,要逐級上報,要層層覆核,這期間犯人可以隨時翻供,而翻供就必須重審,一些明代史料表明,如果官員拒絕重審,還要為此而承擔責任。

第二,雖然有這個制度,但這個制度能不能真正的發揮作用,還要看具體執行的人,畢竟王杏在接手本案時,本案已屬舊案,事發多年,有多少本地官員經手此案?又有多少御史曾巡按貴州,但卻只有一個王杏敢於一連兩次推翻原判,而王廷相作為都察院的長官,儘管他反對王杏的意見,但他沒有簡單粗暴的維持原判,而是上報皇帝,並且很合理的要求換人重審。

可以說,儘管兩個人意見相左,但不妨礙兩個人都是當時的司法體系里相當有經驗,相當有操守的官員。

作者為此案還查閱了一些資料,但目前來說,沒有可靠的史料可以證明宋氏最後被處死,也沒有史料證明她脫罪了,唯一能查閱到的一些相關記載是,王杏後來被降職,但和本案無關,是因為另外的一些事情。

宋氏殺夫案,它就不是一樁已經證實的冤案,也不是一樁鐵證如山的殺夫案,它是一樁證據不閉合,而最終裁決又在現有的史料中失蹤的明代疑案。

回歸案情,在林樾的屍檢報告上,至少發現了頭頂傷口,囟門傷,額角傷,肋部傷,頸部索痕,甚至是陰囊的傷口,屍體留下了太多的傷痕,但卷宗上卻留下了太少的答案。

作者唯一能確定的是,五百年前那個決定宋氏生死的最後判決,直到今天,仍然沒有被人找到......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歷史其實挺有趣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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