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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鬧誰有理?「和稀泥」正在逼好人寒心

2006年南京「彭宇案」,很多老網民應該還記得。在街頭救助老人的彭宇非但沒有得到感謝,還被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認為該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卻按照所謂「公平原則」,一審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彭宇不服提出上訴,折騰近一年,最終還是在法院調解下賠了1萬元。

該案引發輿論高度關注,「好人沒好報」令人心寒。此後有些地方發生了老人在街頭病倒無人救助的事件,該案的負面影響相當嚴重。

近日,湖南衡陽祁東縣發生了一起性質類似的案件,「好人沒好報」的悲劇不應重演。

01

8月17日中午,湖南衡陽祁東縣,一名老人走進一家牌館,在門口附近的椅子上坐下。店主肖愛華發現老人情況異常,上前詢問,老人已經沒有回應。她伸手攙扶,隨後被老人帶倒在地。

倒地時,肖愛華用手護住了老人的頭頸。店裏的人撥打120,肖愛華和另外兩個人將老人扶到門外,一直守在旁邊,直至救護車到達。

老人經搶救無效離世。老人家屬以「救助不當」為由,向店主索賠10萬元。

派出所在調解過程中確認肖愛華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兩輪調解下來,店主向老人家屬支付1.9萬元的「人道主義補償」。

完成1.9萬元付款之後,8月23日,店主兒子將監控視頻發佈到網上,表達了困惑:「人該如何去救助那些有需求的人,如何選對方向地救,如何目標明確地救,如何大膽地救,而不是讓救助者寒心、膽怯!」

視頻引發網友關注和媒體報道,因此出現了轉機。

8月24日消息稱,湖南祁東縣司法局已就此事介入調查,店主兒子表示「相關部門提出願意將賠償款補貼給我們」。

不清楚「補貼」是老人家屬退還「賠償款」,還是相關部門掏錢息事寧人。如果是後者,那只能說是半截子正義——訛錢的還是得逞了,好在施救者沒有蒙受經濟損失。

02

如果這一事件還是以肖愛華賠錢了事,那她比當年的彭宇還冤。

首先,和彭宇案缺乏客觀證據的情況不同,這起案件全程都有監控錄像,並沒有可爭議的疑點。

其次,2008年彭宇案所謂的「法律盲區」早已消除了。2017年,我國就完成了善意救助免責的相關立法。目前,民法典184條明確規定了「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其實,善意救助免責在國際上是普遍的法律原則,專門的立法進程早在大半個世紀前就啟動了。

1959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率先通過了「好撒馬利亞人法」——「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損害時免除責任」。20世紀80年代,美國各州都完成了類似的立法。

目前,部分歐洲國家和加拿大部分省也有類似的法律。其他法治國家與地區沒有專門立法,但也有不少遵循善意救助免責原則的判例。

需要強調的是,善意救助免責原則的免責範圍是相當全面的,只要施救者在無償施救過程中不存在主觀惡意的重大過失,即便有造成損害的無心之過,也不必承擔責任。

所以,這次事件中,老人家屬「救助不當」的索賠理由壓根就不成立。能施以援手就不錯了,哪有救人還要包救活的道理?

總之,這次事件的事實很清晰,證據很充分,相關法律原則也很明確,老人家屬真到法院起訴,按照正規的審理程序,是一毛錢也要不到。

但是,在民事調解中卻能得逞,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03

首先應該思考的是,派出所出面調解這樣的民事糾紛是否合適。

中國大眾對「有事找警察」習以為常,派出所出面調解民事糾紛的情況也很普遍。可是,這樣做反而模糊了司法專業性的界限。

調解的事權、事責,應有明確邊界的。術業有專攻,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派出所負責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調解。

老人家屬提出的「救助不當」不屬於治安事件,而是民事糾紛,那就應該找法院。

派出所出面調解其實是「專業不對口」,而且這種救助糾紛並不常見,不是基層警察熟悉的家庭矛盾、鄰里關係。

有的幹了一輩子的警察,都沒見過民法典184條。對相關法律原則並不熟悉,在調解過程中堅守法律底線也就無從談起。

沒有法律底線的息事寧人,很容易把調解搞成了「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1.9萬元的「人道主義補償」明顯就是和稀泥的結果。

救人的本沒有責任,何來的「補償」?

老人家屬對施救者不僅不感激,還要提出不當的索賠要求,分明是有虧人道的缺德行為,談何「人道主義」?

所謂「人道主義補償」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唯一的效果就是「花錢買平安」,卻是花了好心人的冤枉錢,讓訛錢的賺了造孽錢。

這是對社會風氣、司法正義的反向鼓勵。靠這種方式「擺平」個案,並不是真正的化解矛盾,而是造成了更嚴重的社會矛盾隱患。

在祁東縣的這起案件中,老人家屬不僅跑到人家店門口鬧,還威脅不賠償就把老人遺體抬到人家門口。

這種「一哭二鬧三上吊」的脅迫手段,正是利用了基層「怕出事」的心理弱點。

越怕事就越來事,那就只好在調解過程中苦一苦良民了。

怕出事的基層治理責任和堅守法律原則的是非分明,實際上存在無法調和的衝突。因此,把民事糾紛交給派出所調解,難為了警察,也難為了守法守序的好人。

和稀泥式的調解客觀上助長了誰鬧誰得益、越鬧越得益的不良風氣,是對法治精神的嚴重破壞。

責任編輯: 孫瑞後  來源:冰川思想庫 關不羽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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