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了一篇篇幅又長內容又繁瑣的新聞,不過看完之後,感覺挺有意義的,可以化繁為簡,稍微說說。
一家企業,中標了公安局一個「視頻監控系統項目」,中標金額4600多萬。
這種事情嘛,說複雜也複雜,說不複雜也容易:企業出貨,公安局出錢。完事。
問題是,現在企業出貨了,公安局沒錢出。咋辦?
於是出現了媒體所說:企業起訴,法院判勝訴。敗訴方拒不執行還錢,被「限高」。
這不,尷尬的點出現了:負責刑事追責拒執罪的,正是公安機關。你想一想下面這個畫風:
法院:你涉嫌拒執。
公安:這個拒執,我不立案。
沒毛病,這就是現實。當被執行人是公安機關時,我們必須面對「執行」這件事本身,最終仍要回到公安系統的問題。
咱都是講道理的人,凡事出現矛盾,本能反應便是「原因」呢?公安局不付錢,拒執肯定有個理由吧。
公安局在法庭上強調了3點:一,這是財政資金;二,財政撥款延遲;三,不是我們不給,是財政沒給。
而法院採取了一些調查措施,確實未發現可執行財產。
沒錢還,那沒辦法呀!
不過呢,另一邊的財政公開信息又顯示,同一項目、同一採購序列、同一執行期間,他們又向其他中標企業撥付了5580萬元。
所以,到底是沒錢,還是有錢不給你,是你這家企業拿不到,就不好說了。
更有意義的一個點,是法院的「限制消費令」:既然你沒錢,那你就別花錢了。可面對這個「司法系統為數不多、能對行政機關產生象徵性壓力的工具」,公安局採取了兩種應對方式:
先是聯繫企業,要求他們撤回執行申請,並放棄違約金。之後,本金會分3年左右付清。企業拒絕了。
看似企業拿回了主動權,實際上,對方一封公函,直接就把問題「徹底解決」了,法院不得不解除這條限制。
公函內容簡而言之就兩點:一,公安局是特殊性質的工作;二,承擔着重要使命。
你不讓消費,萬一遇到緊急事件怎麼辦?突發的問題,幾分鐘的猶豫和耽擱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怎麼辦?
法院尬住了,這萬一真遇到點什麼事,法官可承擔不起,只能乖乖給他們解除。
報道最後寫了法官對企業那邊說的兩句話,意味深長,也相當於悲涼的註腳:
「我能做的工作也做了,後果也跟你說了。」
「公安局作為被執行人,不只你一個企業,上『限高』的後來全解了。」
這個事情剖開來看,是不是還蠻有思考意義的?只不過思考就行了,不要說出來,更不要寫出來。

示意圖(Gilles Sabrié for The New York Times)
到這裏還能說點什麼呢?說說《威尼斯商人》吧,放債的人夏洛克,借給了名望很高、社會地位體面的安東尼奧一筆錢。雙方之間呢,沒有抵押物,因此夏洛克提了個條件:你要借錢可以,如果到期不還,我也不要利息,只要從你安東尼奧身上割下一磅肉。
太殘忍了!
但是安東尼奧同意了,寫進了在當時法律框架內有效的合同里,並且雙方都認可,自願簽了字。
也就是說,現在雙方都站在大家全都認可的規則之上,行為是沒問題的。
結果債務到期後安東尼奧還真還不上錢,夏洛克拒絕協商,拒絕一切通融,他拿着合同,要求法庭按照合同內容執行。
他把規則用到了極致,法院當然要一碗水端平,不然傳出去被別人戳屁股是小,破壞整個威尼斯的商業信用是大。
合同合法、條款清晰、違約屬實,沒什麼可多說了,於是法院決定,按照合同執行。
可畢竟安東尼奧是個體面的人物,且名望很高,真的做出「割肉」如此殘酷的行為,法院就不會在社會道德上受到指責和批評嗎?甚至因為當時的具體情景,連權力結構都有可能因此受到衝擊。
法院騎虎難下,事情發生了轉變。聰明的法官決定對合同進行「解讀」,把難題拋給夏洛克:你不是要按照合同來執行嗎?你不是要割肉嗎?那你去割吧,但注意,合同只約定了你可以割肉,沒約定可以流血呀?只規定了割一磅肉,沒規定可以多一分或者少一分呀?
所以,你去割吧,但凡多割一分、少割一分、但凡讓安東尼奧流一滴血,立刻判你死罪。
是的,規則依舊在,但是執行起來變得很難。
諷刺的是,當夏洛克發現合同根本無法執行,只能退而求其次,不要肉,只要本金和利息時,已經晚了。他已經拒絕過寬恕,現在沒有資格再談錢。不僅如此,夏洛克還有了新的罪名,意圖殺害公民,判一半財產充公,另一半給安東尼奧。
簽約時、追責時、執行時、執行將傷及體面人物時、對強者不利時、對弱者不利時……夏洛克很天真,他以為所有人手裏都拿了同一把尺子,他沒有去思考過,論具體情景不同,很多時候答案並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