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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德:從潘石屹紅利到潘石屹陷阱

所謂「潘石屹紅利」,是一個企業家很早學會利用全球化時代打開的邊界。所謂「潘石屹陷阱」,則是二十多年以後,他這一代人可能突然發現:邊界沒有消失,但國家已經能夠越過邊界找人。 而中國經濟真正需要回答的問題,並不是最終能從潘石屹這樣的富豪那裏追回多少錢,而是一個更大的問題:當國家終於有能力找到財富以後,怎樣讓財富繼續願意在這裏創造? 這才是從「潘石屹紅利」走向「潘石屹陷阱」之後,中國必須面對的下一道題。

2026年7月24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第21號公告,對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作出系統規定。這份公告看上去很專業,談的是委託人、受託人、境外實體、財產轉讓所得、稅收居民和實際控制,真正影響的,卻可能是中國過去二三十年形成的一整套高淨值人群財富安排。

潘石屹正好站在這條變化的交界線上。

他和張欣的財富故事,幾乎包含了中國改革開放後三十年最典型的幾個關鍵詞:房地產、城市化、香港上市、離岸公司、全球投資、國際教育、海外資產和家族財富管理。他們趕上了中國資產價格快速上漲的年代,也趕上了資本跨境配置不斷擴大的年代。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潘石屹紅利」,並不僅僅是潘石屹個人賺了多少錢,而是一整套時代紅利。

現在,這套紅利所依賴的一部分制度條件正在發生變化。

第21號公告最重要的地方,是中國稅務管理開始更明確地越過公司、信託和護照的形式邊界,去尋找資產背後的真正控制人和經濟利益歸屬。居民個人把財產裝入離岸信託,原則上要按照裝入時的市場價值減去原值和合理費用,計算財產轉讓所得。離岸信託及其控制、管理的境外實體此後產生的相關收益,即使沒有真正分配到個人賬戶,也可能需要按年度申報納稅。

這意味着一個很重要的稅收觀念變化。過去最重要的問題往往是:錢有沒有真正分到個人手裏?現在的問題越來越變成:這筆錢實際上是誰的?資產是誰放進去的,誰能夠決定投資和處分,最後的經濟利益歸誰?

如果答案最後仍然指向一個中國稅收居民,那麼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中間隔着開曼公司、境外信託、代持人或者其他法律實體,稅務義務也未必因此消失。這就是所謂「穿透」。

第21號公告甚至進一步觸及一個過去很多跨境財富安排中的關鍵問題:外國身份。取得外國國籍或者境外長期、永久居留權,並不當然意味着與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全脫離。如果主要經濟利益來源仍然在中國境內,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仍可能被判定為有住所居民個人。所以,未來判斷一個人的稅務關係,護照只是一個因素,更重要的問題變成:人在哪裏生活,家庭在哪裏,企業在哪裏,主要財富從哪裏產生,誰在實際控制這些資產。

資本全球化以後,人可以有一本護照,公司可以註冊在另一個國家,信託可以設在第三個司法轄區,投資項目甚至可以遍佈幾個大洲。但稅務機關正在努力把這些散落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關係重新拼成一個完整的人。這才是第21號公告真正值得注意的地方。它不是簡單增加了一項稅,而是在重新定義什麼叫「你的錢」。

潘石屹因此成為一個很有意思的時代樣本。

SOHO中國的成長,本身就是中國城市化和房地產繁榮的一部分。北京上海快速擴張,土地價格上漲,寫字樓成為一種重要資產。潘石屹和張欣抓住了這個時期,開發了一批辨識度很高的商業地產項目。他們後來又趕上了另一個時代:資本全球化。中國企業去香港上市,境外控股公司成為常見結構,國際銀行、基金、信託機構進入中國企業家的財富管理體系。

中國企業家第一次大規模面對這樣一個世界:企業可以在北京賺錢,在香港上市,在開曼搭架構,在紐約買樓,在波士頓捐款,在倫敦管理資產。今天看起來平常,二三十年前卻是一次巨大的制度變化。中國人的財富第一次真正跨越國境。這也是理解潘石屹的第一把鑰匙。

潘石屹不是傳統意義上把錢鎖在家裏保險柜里的富豪。他所處的時代告訴企業家,資產可以移動,法人可以分層,所有權可以拆分,財富可以全球配置。個人和公司之間有邊界,中國和海外之間有邊界,所有權和受益權之間有邊界,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也有邊界。

這些邊界本來就是現代商業制度的一部分。問題在於,邊界既可以保護合法交易,也可以創造稅務空間。過去幾十年,世界各國稅務機關面對的其實都是同一個問題:如果一個人的財富可以被分散在十幾家公司、幾個信託和多個國家之間,傳統稅收制度還找不找得到這個人?答案正在改變。

潘石屹夫婦過去二十年的財富變動,也因此具有特殊象徵意義。

公開資料顯示,SOHO中國在房地產高峰期以後持續出售部分資產。與此同時,張欣也參與了美國商業地產投資,包括紐約等地的標誌性物業。這兩個事實都可以確認,但必須保持一個基本的證據邊界:國內出售資產和海外進行投資在時間上存在重合,並不能因此證明每一筆國內資金都直接流入某一個海外賬戶,更不能憑時間先後就畫出完整的資金流向。商業判斷和事實判斷必須分開。

同樣需要謹慎的是那個經常被提起的「128億元」。一些財經媒體根據SOHO中國曆次分紅及潘石屹夫婦的持股比例估算,他們所持股份對應取得的累計現金分紅約為128億元。這個數字有討論基礎,但「歷史累計獲得約128億元分紅」,和「現在某一個海外信託里存着128億元」,完全不是一回事。

錢獲得以後可能被投資,也可能已經消費,可能繼續持有,也可能完成資產轉換;可能已經納稅,也可能涉及不同年度、不同稅收居民身份和不同法律主體。所以,如果沒有完整的信託契約、資產變化、稅務身份和歷史納稅記錄,外界無法準確計算潘石屹夫婦究竟需要補繳多少稅。

這一點很重要。稅法不能靠猜,財富也不能靠想像定罪。

如果未來稅務機關依法認定存在應納稅所得,應當依法徵收;如果認定存在偷逃稅,應當依法處罰。但在事實沒有公開以前,不能因為一個人很富有,便替稅務機關提前開出一張幾十億元的稅單。稅收不是情緒。

但即使最後潘石屹究竟交多少錢我們不知道,他仍然是理解第21號公告非常好的樣本,因為「潘石屹紅利」真正依賴的,恰恰就是邊界。

過去,把公司註冊在境外,可以獲得融資和上市便利;設立信託,可以進行財富傳承、資產隔離和家族治理;通過海外公司投資,可以分散地區風險;更換居住地,可以重新安排家庭和財富。這些行為並不天然違法,離岸信託本身也不是偷稅工具。世界上大量正常的家族財富、慈善基金、繼承安排和跨國投資,都使用信託。

問題發生在另一處。當法律形式和經濟實質之間的距離越來越大時,稅務機關開始不再滿足於看合同最上面寫的是誰。它要繼續往下問:誰真正出錢?誰真正決定?誰最後拿錢?誰承擔收益和風險?

這就是全球稅務制度過去十多年越來越清楚的一條方向。公司的名字可以換,信託受託人可以換,護照也可以換,但是實際控制和最終經濟利益越來越難完全藏在這些形式後面。第21號公告正是這一趨勢在中國個人財富領域的一次重要推進。

因此,「潘石屹陷阱」並不是說潘石屹當年的安排一定違法。真正的陷阱,是一個人在某個制度環境下作出的成功安排,可能在二十年以後面對完全不同的監管邏輯。

這才是問題的核心。

企業家最容易犯的錯誤之一,就是把暫時有效的制度條件理解成永久規則。房地產會一直漲,資本跨境會一直更自由,離岸結構會一直保持原來的稅務效果,換了身份以後,原來的稅收聯繫就會自動消失。歷史一再證明,這些假設都未必成立。制度會變,國家能力也會變。

二十年前,稅務機關可能根本不知道一個居民在海外控制哪些公司。今天,全球金融賬戶信息交換、銀行合規、受益所有人登記、反洗錢規則和數碼化稅務管理已經讓信息環境完全不同。過去真正稀缺的是信息,現在越來越稀缺的是隱身能力。

這就是潘石屹這一代富豪面臨的根本變化。他們積累財富時經歷的是全球化不斷打開邊界,他們進入財富傳承階段時,遇到的卻是各國稅務機關重新連接這些邊界。一個時代打開了門,另一個時代開始查門後面住着誰。

第21號公告還有一個很現實的部分,就是對歷史存量的處理。按照公告,對特定時期已經存在的離岸信託稅務事項設置了90日申報窗口。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主動申報可以不加收相應滯納金。這實際上向高淨值人群釋放了一個很明確的信號:過去一些長期處於模糊狀態的離岸財富結構,需要重新整理。

稅務律師、會計師、家族辦公室和私人銀行接下來面對的,很可能不是簡單填一張表,而是重新檢查整套財富結構:誰是稅收居民,誰是真正控制人,信託是什麼性質,資產什麼時候裝入,原值是多少,歷年收益是多少,境外已經繳過多少稅,家庭成員身份有沒有變化,未來還要不要保留現有結構。

這些問題會直接影響中國高淨值家庭下一輪財富配置。這可能才是21號公告真正的經濟後果。稅務機關今年究竟能多收幾十億元還是幾百億元,當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一批擁有巨額資產的人會因為這份公告重新思考未來十年的資產放在哪裏。

稅收政策從來不只是在收昨天的錢,它也在改變明天的錢往哪裏走。

這就帶出了一個比潘石屹個人更大的問題。國家堵住稅收漏洞,有充分理由。一個普通工薪階層每個月掙多少錢,稅務系統很容易掌握。如果一個擁有幾十億元資產的人只要多設幾家公司、幾個信託、換幾個法律身份,就可以讓大量所得長期處於稅收體系之外,那麼稅制遲早會失去公平性。

一個社會不可能長期維持這樣的狀態:越容易看見的人,越容易繳稅;越有錢請律師設計結構的人,反而越容易消失。如果財富越多,逃離稅收體系的能力越強,最後承擔公共成本的就會越來越多落到工資勞動者和無法跨境配置資產的中產階層身上。

這是稅收公平最基本的問題。

富人可以合法節稅,可以做財富規劃,也可以進行國際投資,但不能因為擁有更昂貴的律師和會計師,就購買一種普通人永遠買不起的「稅法豁免權」。這一點沒有多少爭議。真正困難的問題在下一步。

國家除了追稅,還有另一項責任:保持規則的可預期性。

這是稅收討論中很容易被情緒淹沒的一部分。資本很現實,它既看稅率,也看規則會不會突然變化。如果一個高淨值家庭預計稅負提高,它可能減少消費,也可能重新配置投資;如果預計某種避稅安排會被堵住,它會改變結構。這些都屬於正常經濟反應。

但如果一個人無法判斷今天合法進行的財富安排,在十年以後會不會突然面對完全不同的處理方式,他考慮的就不再只是稅率,而是制度風險。這時行為可能發生更大的變化:企業家可能減少國內長期資產,可能更早改變稅收居民身份,可能提前把下一代遷往國外,也可能把新公司的知識產權、控股結構甚至創業地點一開始就放在境外。

這就產生一個政策上的兩難。政府當然希望增加稅收,也希望堵住漏洞,還希望資本留下,也希望企業家繼續投資,最好財富也不要外流。問題在於,這幾個目標並不總能同時達到最大值。

政策從來有代價。世界上不存在一套制度,可以同時把所有漏洞堵死、把所有稅收收足,又讓資本完全不改變行為。這就是稅收政策真正難的地方。

因此,討論第21號公告時,有三個概念必須分開:合法節稅是一回事,違法逃稅是另一回事,政策變化以後產生新的納稅義務,又是第三回事。不能混在一起。

信託不是犯罪工具,海外資產不是罪證。一個人在中國賺錢,也不意味着他的財富從此只能留在中國。現代經濟的正常狀態,本來就包括跨境投資、國際資產配置和家庭遷移。

「錢在哪裏賺,就永遠只能放在哪裏」,可以是一種樸素情緒,卻不是現代稅法的完整原則。真正決定稅務責任的,是稅收居民身份、所得來源、資產性質、控制關係以及法律規定。

這也同樣適用於潘石屹該交的稅,一分錢不能少;不該交的,也不能因為輿論不喜歡一個富豪就硬算進去。這是法治最基本的邊界。

所以,「潘石屹陷阱」其實有兩層。

第一層屬於企業家。最大的誤判,是相信今天找到的法律結構,可以永久對抗明天變化的制度。財富安排從來不是一次性工程,稅制變化,國際規則變化,家庭成員身份變化,資產性質變化,都可能讓原來有效的結構失去作用。

第二層屬於政府。政府也可能陷入另一種幻覺:只要監管越來越嚴,就可以同時得到稅收、公平、資本和信心。未必。

監管能力越強,越需要規則穩定。國家越有能力穿透公司的外殼、信託的外殼和護照的外殼,也越需要讓納稅人清楚知道這隻手什麼時候伸進來,伸到哪裏,依據什麼法律。

否則,監管能力本身也會成為一種風險溢價。資本真正害怕的往往不是稅高。世界上稅負很高而資本仍然願意長期停留的國家很多。資本更害怕的是不知道明天怎麼算。制度確定性,本身就是一種經濟資產。

潘石屹的故事因此有一種很特殊的時代意味。他年輕的時候趕上的,是一個不斷打開邊界的中國。城市向外擴張,房地產成為財富機器,民營企業迅速成長,企業走向香港資本市場,資本走向世界,中國人第一次大規模在紐約、倫敦、香港、新加坡配置財富。一扇門接着一扇門打開,潘石屹很早就看懂了這些門,所以他獲得了「潘石屹紅利」。

三十年以後,中國正在重新定義這些門後面的規則。公司後面要找控制人,信託後面要找受益人,護照後面要找稅收居民身份,境外資產後面要找真正的經濟利益歸屬。

這不是中國獨有的變化。全球稅收制度都在從形式判斷走向經濟實質,從單個賬戶走向實際控制,從國境分割走向信息互換。

但對中國來說,這個變化發生在一個很特殊的時間點。房地產時代已經結束,地方財政壓力上升,居民財富增長放慢,企業家信心仍然需要修復,資本跨境流動受到更嚴格關注。與此同時,中國又必須面對財富高度集中、稅收公平和全球資產配置帶來的新問題。

因此,第21號公告最終考驗的,不只是中國能不能找到海外信託里的錢。真正的考驗是,中國能否建立一種新的平衡:讓財富很難逃出稅法,卻不必逃離中國;讓富人承擔應有的公共責任,又不把財富本身當作原罪;讓國家擁有穿透複雜資產結構的能力,也讓企業家能夠預測十年後的基本規則。這才是問題真正困難的地方。

所謂「潘石屹紅利」,是一個企業家很早學會利用全球化時代打開的邊界。所謂「潘石屹陷阱」,則是二十多年以後,他這一代人可能突然發現:邊界沒有消失,但國家已經能夠越過邊界找人。

而中國經濟真正需要回答的問題,並不是最終能從潘石屹這樣的富豪那裏追回多少錢,而是一個更大的問題:當國家終於有能力找到財富以後,怎樣讓財富繼續願意在這裏創造?

這才是從「潘石屹紅利」走向「潘石屹陷阱」之後,中國必須面對的下一道題。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華夏文摘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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