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蠶鹽法
宋代有一種「福利」,叫做蠶鹽法。
養蠶需要用到鹽,而蠶絲未成之前百姓往往無錢買鹽。民意遂寄希望於官府,希望能先從官府貸鹽——鹽是被官府高度壟斷專賣的物資——等蠶事完畢再償還鹽錢和利息。這是蠶鹽法出台的初衷。
蠶鹽法始於南唐盛於北宋。可是,蠶鹽法在北宋沒有變成百姓的福利,相反,它逐漸蛻變成了官府定額定期向鄉村民戶攤派食鹽的工具。每年二月育蠶季開始,官府就會派人去強迫民眾買鹽。每年六月蠶繭收穫季到來,官府就會派人去向百姓徵收絲絹(不直接收錢,而要將鹽價和利息折納成絲絹,是因為折算過程中有很大的操作空間,比如按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的價格來折算完全由官府說了算,可以讓政府多賺一筆)。不管養不養蠶,都要在二月貸官府的蠶鹽,都要在六月向官府償還絲絹。
蠶鹽法在底層民間引起許多怨言,但朝廷始終不為所動。到了宋徽宗統治中期,政府幹脆出台了一項更無恥的規定:
「人戶合納蠶鹽錢,自祖宗以來,認納皆有定數。如不願請鹽,即具合納鹽數上納六分價錢,具存成法。」
至此,蠶鹽錢完全拋棄了初衷,成了壓在百姓身上的官定負擔,嚴禁農戶以不養蠶為由拒繳。即便不養蠶也不想要鹽,仍得向官府繳納相當於攤派額度六成的蠶鹽錢。福利赤裸裸地變成了稅負。
2、隋社倉
公元585年,隋朝度支尚書長孫平給隋文帝出了個主意。
長孫平說,天下州縣常遭受水旱災害,百姓常陷入饑荒。如果在每年秋收的時候,讓每戶人家按貧富等級拿出一些糧食來,最高額度為每戶一石,然後將這些糧食儲存在倉庫之中,遇上災年再拿出來賑濟災民,豈不是很好?當下設於州郡用來存放稅糧的倉庫叫常平倉,這個新設於鄉村用來儲放饑荒保障糧的倉庫可以叫做義倉。
隋文帝很喜歡這個建議——他實在沒理由不喜歡。首先,設置義倉是讓民眾自己給自己交災保糧,並不需要官府出一粒糧食。其次,民眾已給朝廷繳納了各種稅賦,朝廷本就有義務在災荒年份打開官倉(也就是常平倉)賑濟民眾,官倉之外再設義倉,實際上相當於將賑災責任轉嫁給了民眾。
隋文帝應允了長孫平的建議,但沒採納義倉這個名稱,而是將之改稱社倉。在新制度中,糧倉建在里社之中,出糧者是里社中的普通民眾,管理者是里社的社司。然而僅僅過去十年,公元595年,隋文帝便以上年的關中大旱為由頭下旨,解除了社司管理社倉的權力,將北境所有社倉轉交給地方州縣掌管,民眾向社倉交糧的方式也由自願性質的「勸募」,變更為按官定標準統一強制繳納。
在詔書中,隋文帝公然將給社倉交糧稱作給國家交稅:
「又詔社倉,准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
百姓自己給自己交的災保糧,至此變成給朝廷的稅賦。
隋文帝開了頭,隋煬帝也有樣學樣,「大業中年國用不足,並貸社倉之物以充官費,故至末途無以支給」,楊廣大興土木,錢不夠花,就把手伸到存放救災糧的社倉里,肆意揮霍百姓的災爆糧,所有社倉都被折騰空了。
3、宋義倉
義倉名為福利實為稅賦,讓許多皇帝垂涎。
唐太宗雖然經常批判前朝隋煬帝,可在徵收義倉稅這件事情上卻完全照搬隋煬帝的做法:按戶納糧,上上戶納糧五石,余者依次遞減,不管名下有田沒田,不管是農民還是商人,都得把這筆義倉稅交上來。整個唐代,義倉里的糧食幾乎從來沒有花在交災保糧的百姓身上。武則天時代,酷吏來俊臣收受賄賂,「斷出義倉米數千石」給行賄的富商倪氏,官權力隨手便能將數千石義倉米撥給私人。到了唐中宗神龍年間,因朝廷和官府的無節制揮霍,「天下義倉費用向盡」,義倉里已顆粒無剩。
宋朝的情況也沒好到哪裏去。
宋太祖與宋仁宗都對義倉感興趣,屢屢在朝堂上提議重新開徵義倉稅。北宋初年的朝臣中,還頗有一些以民為本的士大夫。他們在朝堂上公然說徵收義倉稅是「賦稅之外,兩重供輸」,百姓已經繳納過賦稅,朝廷有義務設置常平倉去賑濟百姓,在常平倉外再設置義倉,等於強迫百姓再繳一次稅,而重複徵稅是不對的。
宋太祖和宋仁宗沒梗着脖子硬收義倉稅。這倒不是他們從諫如流,而是朝廷財政還沒困窘到可以不要臉面的程度。1077年,宋神宗終因國庫空虛而乾綱獨斷,撕掉臉面開始重收義倉稅,且規定只有特別窮、年納稅總額不超過一斗的民戶才可以免交。這些義倉全部建在縣城之中,往往與縣倉合而為一,後又強制併入郡倉,結果「悉為官吏移用,……故遇凶年無以救民之死」。1123年,權臣蔡京甚至下令江南、兩浙等路義倉僅留下三成糧食,余者全部運往京師,皇權對災保糧的挪用可謂肆無忌憚。
南宋義倉繼續控制在官府手中,糧食繼續被挪用。宋高宗時,州縣對義倉糧食隨意支用,水旱災害發生時常無糧賑濟災民。宋寧宗時,衙門將義倉糧食拿到市場上倒賣生財,已成為常見現象。南宋基層官員董煟在其《救荒活民書》中批評道:
「義倉,民間儲蓄以備水旱者也。一遇凶歉,直當給以還民,豈可吝而不發,發而遽有德色哉!」
那義倉里的糧食本就屬於百姓而非官府,遇到災年本該立即發放不可吝嗇;官府開放義倉賑災,不過是把百姓自己存的保災糧還給百姓,豈可自認為對百姓有所恩德!義倉本是民眾將自己的糧食寄存起來以備荒年,結果落在官府手中卻變成了一種稅。
董煟是小人物,他的批評沒有任何效果。
4、朱熹社倉
1181年,對義倉深感失望的朱熹重新撿起了「社倉」這個名稱。
朱熹希望在民間設立新的「社倉」,倉庫設在本地而非遙遠的州郡,由本鄉人士主持,收糧放糧由地方耆老掌控,不許州縣官員干預。朱熹希望社倉的糧食回歸災保糧的本意。
遺憾的是,宋朝百姓在朝廷稅賦政策的壓迫和誘導下,普遍選擇儘可能分裂為三到五口人的小戶人家(如北宋的衙前差役、南宋的丁鹽紬絹,都起到了迫使百姓分家的效果)。生於南宋、後來成為元朝百姓的洪焱祖曾感慨金、元政權統治下的北方百姓多是大家庭,「束矢莫能折」;而南宋政權統治下的南方百姓「小戶亦縷析」,即便是親兄弟也要分割成小戶人家單過。民間社會的這種支離破碎,導致朱熹所期望的社倉在民間缺乏支持,無法自我發育。當然官府也沒有動力去幫助百姓推行,畢竟朱熹式社倉要將糧食的收支管理交給民間社會,這種模式等於切斷了官權力謀取利益的通道。所以陸九淵曾感慨:「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無知者。」(元代江南因民間社會發達,民間自發運作的社倉,倒是起到了一些比較好的社會保障效果)
民間沒力量實施,衙門沒動力推廣,朱熹的社倉夢自然只能是夢。更悲劇的是,朝廷雖然對朱熹式社倉無感,可社倉這個名目卻很快引起了朝廷的興趣。於是,南宋百姓在常平倉稅、義倉稅之外,又多了一種社倉稅。這種社倉稅走的仍是官府控制、倉儲挪用、強制催收的老路。
當然了,南宋政府開徵社倉稅的名義,仍是為了百姓福利。
5、和買絹
宋朝還有一項福利政策,叫做和買絹。
該政策始於北宋太宗、真宗時期。其本意似乎很好,政策內容簡單說來就是:春天的時候由官府貸款給窮困百姓,讓他們有資金種桑養蠶、種麻織布,到了該繳納夏秋兩稅時,再讓百姓給官府繳納相應絹帛來抵消貸款。因相當於政府預先支付採購絹帛的資金,故該政策也叫做預買絹。
宋仁宗時,因朝廷需要大量的絹帛來滿足軍隊所需,地方政府在徵收絹帛方面壓力很大,和買絹政策在河北、兩浙、四川等地皆有實施。宋神宗年間,和買絹又借王安石變法之機在全國鋪開,成了宋朝政府的一項固定政策。但也正是從此時開始,和買絹這項福利成了宋朝百姓人人痛恨的暴政。
首先,朝廷因屢興戰事,絹布需求激增,絹布市場價格暴漲數倍。但官府推行和買絹政策時,預支的本錢不願隨市價上漲,導致參與和買絹對百姓而言成了虧本生意。其次,有些地方官府還玩起了折算的把戲,如宋哲宗元祐年間,江都縣不給百姓預支現錢,而是把錢折算成鹽,官府預支六兩鹽給百姓,作為一尺絹的價格,可六兩鹽的市價僅相當於一尺絹市價的三分之一。這樣搞的結果,自然是參與和買絹項目的百姓虧慘了,紛紛想要退出,不敢繼續享受這項「福利」。
朝廷亟需絹布,百姓卻不肯再參與和買絹。官府怎麼辦?自然是傳承上千年的老手段,動用行政力量,按百姓的資產等級,實施強制攤派。被攤派到的百姓,不管願不願意,都必須參與和買絹這項「福利」,必須接受官府給定的預購價,必須按期繳足官府規定的絹布數量。
北宋官員范鎮親歷了和買絹政策如何從福利變成暴政。據他講,北宋百姓早期參與和買絹項目,因官府收購價比較合理,還能掙到一些錢。但進入宋神宗時代之後,一切就都變了。不但官府的採購價遠低於市場價,負責採購事務的轉運使為完成政績,還搞起了攤派。富人必須參與和買絹,動輒被攤派數百匹之多;窮人也必須參與和買絹,動輒被攤派二三十匹之多。攤派匹數越多,虧損就越大。富人和窮人都被搞得焦頭爛額,都極其痛恨這項「福利」。
這還不是最糟糕的。在權力不受約束之地,任何充滿善意初衷的福利政策,最後都會退化為汲取工具。和買絹政策也不例外。宋神宗時期,百姓多少還能從官府手中拿到一點點絹布預購款。到了宋徽宗崇寧年間,官府已直接將和買絹視為了一種新稅賦,不願再向百姓支付象徵性的預購款——沒有預購款,和買絹對百姓來說就成了純粹的負擔。
進入南宋後,這項新稅賦乾脆以「折帛錢」的名目,堂而皇之固定了下來,成了所有百姓都要承受的新稅種。不管你家裏有沒有種桑養蠶、種麻織布,只要是南宋百姓,便都逃不掉這筆稅。至於這筆稅的初衷本是「福利」,朝堂之上早就無人在意。
2025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