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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強:思科案真會帶來「外交政策擔憂」嗎?

與其說最高法院審理思科案,不如說,所有參與者,包括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律師、所有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的任何機構與個人、聽到和看到這個案件的人,都無可選擇地加入到「自我審判」的境地。面對「人權迫害」與「商業利益」,你選擇什麼?面對「中共的嗜血和殺戮」與所謂的「外交政策擔憂」,你選擇什麼?今天,思科公司企圖以案件會引起「外交政策擔憂」為藉口綁架美國為它的惡行背書;未來,當面對「紐倫堡」式的大審判的時候,思科還能拿什麼做自己的擋箭牌?!

2025年8月24日,網絡公司思科位於聖荷西的總部(周容/大紀元

2026年4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就思科案(Cisco Systems, Inc. v. Doe I)舉行口頭辯論。表面上,案件焦點是十餘名法輪功學員能否依據《外國人侵權法》(ATS)與《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VPA),就思科被指協助中共「金盾工程」迫害法輪功而繼續追責;但在法庭攻防中,一個被思科及其支持方反覆強調的關鍵詞格外醒目:外交政策擔憂(foreign policy concerns)。

思科案真的會引起「外交政策擔憂」嗎?

思科一方試圖向最高法院傳遞這樣一種邏輯:若美國法院允許此類案件持續推進,將可能干擾美國外交政策,甚至影響美中關係與美國企業海外佈局。這一說法聽上去似乎嚴肅,因為美國法院歷來在涉及外交事務時相對謹慎。然而,問題在於:這種「外交擔憂」究竟是真實國家利益,還是企業為自身責任設下的一道防火牆?

從口頭辯論現場來看,至少部分大法官對此並不完全買賬。

有大法官直接追問思科律師:中國(中共)政府真的在乎思科在美國被起訴嗎?這個問題之所以尖銳,正在於它直指「外交政策擔憂」的現實基礎。若一個外國政府本身並不在意此案是否進行,那麼企業所謂「外交政策擔憂」究竟是在替誰擔憂?企業口中的「外交政策」,究竟是美國政府的外交政策,還是企業自身對海外市場利益的政策?

在美國憲政結構中,外交政策的制定權主要屬於行政部門,而非法院,更不是企業。企業可以表達風險,但無權將自身的商業顧慮等同於國家外交戰略。

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近年,特別是在川普政府主導下的對華政策,與思科所暗示的「外交政策擔憂——避免刺激中共」邏輯並不完全一致。相反,川普政府及其延續政策在多個層面上呈現出更鮮明的戰略圍堵特徵。

首先,在科技領域,美國持續強化晶片出口管制,限制高端半導體、AI算力與關鍵設備流向中國;其次,在能源與地緣政治層面,美國加大對伊朗委內瑞拉、古巴等與中共有深度合作政權的打擊與制裁,意圖削弱其戰略支點;再次,在軍事與印太戰略上,美國不斷加強與盟友合作,以平衡中共在亞太區域的擴張。

這些政策傳遞的核心訊號是:當前美國對中共的主要外交基調,不是「避免刺激」,而是「戰略競爭、技術限制與安全防範」。

若置於此背景下再看思科所謂「外交政策擔憂」,就顯得更值得辨析與深挖。因為如果美國政府整體戰略已轉向更強硬的競爭與圍堵,那麼一家企業以「可能影響對華外交」作為削弱司法追責的理由,其說服力自然下降,其背後的算計也不言而喻。

中共政權本身的治理模式,也使引起「外交政策擔憂」的顧慮成為多餘

中共長期被批評依賴低人權成本、低環保標準、國家資本主義補貼、技術轉移乃至知識產權爭議,在全球市場中擴張競爭力。從新疆問題、香港問題,到跨境監控鎮壓與宗教迫害指控,中共在許多重大國際爭議上,並未呈現出將「西方聲譽評價」作為核心政策約束的特徵,相反,中共的生存邏輯一貫就是「我是流氓,我怕誰」。換言之,若一個政權在更重大的人權爭議中都未必以國際形象為首要考量,那麼它是否會因一家美國企業在美國法院面臨民事追責而產生根本外交震動,本身就值得懷疑。

這也正是部分大法官提問背後的現實主義意味:中國(中共)政府真正在乎的,也許不是思科是否被告,而是其自身政權安全與技術能力;而思科真正擔心的,可能更多是企業責任被放大後,未來全球商業模式受到司法約束。

美國法律本身早已存在處理外交敏感性的制度工具

美國司法體系並非完全無視外交風險,而是已有機制在個案中平衡。例如「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國家行為原則」(act of state doctrine)等。

這意味着,並不需要因為抽象的「外交政策擔憂」,就直接否定整類案件的可訴性。

換句話說,思科案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外交政策擔憂」這一空泛問題,而是:

第一,美國法律是否允許受害者在有充分指控時追責企業協助人權侵害?

第二,美國法院是否應因企業對海外市場的擔憂,而自我收縮人權保護功能?

第三,美國所宣稱的自由、人權、反迫害原則,在面對大型企業與國際市場利益時,是否仍然成立?

若法院過度接受「外交政策擔憂」論,一個潛在後果是:未來任何企業只要涉及威權政權,都可能以「可能影響雙邊關係」作為抗辯,從而使商業利益在實踐中凌駕於受害者救濟之上。

從美國立國精神看,《獨立宣言》與《權利法案》所強調的核心,不是政府或企業利益最大化,而是對個體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權力濫用的警惕。若企業僅因其行為發生於海外、涉及外國政府,即可借「外交政策」之名降低責任,那麼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道德位置也可能被削弱。因此,思科案是否真的帶來「外交政策擔憂」,答案恐怕比企業描述得更複雜。複雜之處在於:誰有資格定義外交利益?是美國國家整體戰略,還是企業自身商業便利?

從目前美國對華戰略現實來看,美國政府的總體方向更接近競爭、防範與限制,而非單純維護企業在中國市場的利益。這意味着,思科所提出的「外交政策擔憂」,未必等同於真正的美國外交政策;更可能是一種企業防範風險的說辭。

美議員:川普政府應支持法輪功訴思科案

據大紀元2025年11月4日報導,分別領導「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與「眾議院對中共特別委員會」的克里斯‧史密斯(Chris Smith)議員與約翰‧穆勒納爾(John Moolenaar)議員,在2025年10月29日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訴訟律師D‧約翰‧紹爾(D. John Sauer)函中表示,思科關於此訴訟損害美國外交政策的論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他們寫道:「國會議員們一直明確指出,美國公司不得成為助長中共人權侵害的同謀。」

13位原告不只是代表自己,代表的是成千上萬受害者

在訴訟文件中,原告指控思科不僅提供普通網絡設備,更是在設計、技術支持、系統升級、培訓等方面深度參與。

訴訟文件中尤其敏感的部分在於:思科被指控有意將針對法輪功群體的識別需求納入系統能力建設,使中共公安系統可更有效識別、定位、跟蹤並打壓法輪功學員。

思科被指協助中共「金盾工程」迫害法輪功。圖為雲南公安宣傳思科技術。(網絡截圖)

美聯社(AP)曾報導,「美聯社查閱的一份思科公司2008年的演示文稿顯示,其產品能夠識別網絡上超過90%的法輪功資料信息。美聯社查閱的其它演示文稿表明,思科公司將法輪功資料信息描述為『威脅』,並建立了一套全國性的信息系統來追蹤法輪功學員。」如果這一點成立,那麼案件性質就不再是一般出口貿易,而是為特定群體迫害提供定向技術支持。

法輪功作為一種精神修煉,其核心原則是「真、善、忍」,在1990年代就吸引了七千萬到一億人修煉。而今天法輪功早已傳播到世界一百多個國家或地區,法輪功修煉者遍佈世界每一個地方,他們的和平、理性,以及給社區帶來的安定與祥和,已被世人所認可。那無數的政府機關、名人政要的褒獎與讚譽,就是佐證!事實證明,法輪功修煉者無論在什麼樣的社會制度下,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15年前,13位法輪功原告面對坐擁14億人口龐大市場的極權中共,面對以思科為代表的西方跨國利益集團,依然走上法庭,以微弱之軀捍衛沉重的人權自由。此案需要注意的是,自始至終,這13位原告就不只是代表自己,他們代表的是上億的法輪功修煉者及其他們的家屬,他們代表的是那些曾經因為「金盾工程」被跟蹤、被綁架、被關押、被勞教、被判刑、被虐殺、被活摘器官的法輪功修煉者,他們代表的是世界上那些追求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價值觀的善良的人!

思科案已遠超法律範疇,上升為一個道德審判

從某種意義上講,思科案已經遠超法律範疇,它已經上升為一個道德審判。思科申請調卷令,把這個案件推到最高法院,不經意間,引起全世界的商界與法律界、人權機構和組織,以及全世界更多人的關注。人們在關注美國最高法院會做出什麼樣的裁決?人們在關注美國在這個案件中站在哪邊?

至此,與其說最高法院審理思科案,不如說,所有參與者,包括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律師、所有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的任何機構與個人、聽到和看到這個案件的人,都無可選擇地加入到「自我審判」的境地。面對「人權迫害」與「商業利益」,你選擇什麼?面對「中共的嗜血和殺戮」與所謂的「外交政策擔憂」,你選擇什麼?

今天,思科公司企圖以案件會引起「外交政策擔憂」為藉口綁架美國為它的惡行背書;未來,當面對「紐倫堡」式的大審判的時候,思科還能拿什麼做自己的擋箭牌?!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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