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周末,王志安的前妻李汀發視頻更新了她告王志安的兩起訴訟的進展,709律師王全璋對他的訴訟正在等待二審,而陳光誠起訴王志安的第二次開庭將在4月7號開始。這兩天,王志安在推特上的各種花式回應,讓他涉嫌觸犯了美國刑法,他又又又可能要被告上美國法庭,這次是涉嫌刑事犯罪。讓我們先捋一下這幾天王志安的推特時間線。
2月13日,王志安連發兩帖說:逃離東京,治療眼疾。目前眼睛只有微弱光感,車廂里黑漆漆一片。
接着又說:要是一直治不好,我準備成立一家基金會。名字叫盲人對華援助協會。希望大家屆時踴躍捐款。
2月14日,他又發了一條長推,並轉發了一年前網友「今月」發的陳光誠家房子的Zillow航拍圖,上面赫然標有陳光誠的家庭地址。
這個推文發了三天以內,就有67萬閱讀,670多條評論,2500多個點讚。這條與他和陳光誠官司毫不相干的推文,其目的是以所謂質疑的名義引導網民相信陳光誠巨額財產來歷不明。他的這種挑逗讓一些推特網友的情緒更加極端。
這條推文下,有位網友留言說:陳光誠就是個騙子,在美國碰見一次揍一次。
另一位網友留言更加極端。他說:陳光誠是貪污犯,應該像朱元璋那樣把他剝皮塞稻草擱在衙門口。
— 中美對標 (@new_voa) February 17, 2026
還有一位網友把陳光誠比喻成十惡不赦的人,他說:堅定支持王局打贏跟陳騙子團伙的這場官司,這幫騙子團伙,比地痞流氓還不如,都是頭頂長瘡、腳底流膿的壞蛋。
王志安在社交媒體上持續挑逗網絡民意,製造他的鐵粉對陳光誠的痛恨和敵意,並進一步曝光其家庭住址,他可能不知道,這種行為已經不再是普通的觀點之爭,而是對陳光誠及其家人造成可以預期的安全威脅,當然王志安也涉嫌觸犯了美國的刑法。

很多人第一反應可能是:在美國房產信息不是公開的嗎?網上不是能查到嗎?但在美國法律體系里,「能查到」和「可以拿去公開傳播」完全是兩回事。尤其是當發佈行為發生在雙方衝突背景之下,並且擁有巨大粉絲影響力時,這種行為已經涉嫌觸及法律紅線。
首先,從刑事層面看,馬利蘭州《刑法》第3槓803條(騷擾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惡意方式進行騷擾行為,包括意圖騷擾、煩擾或恐嚇他人的行為。
如果在網絡爭議的背景下公開個人住址,客觀上可能引發粉絲騷擾甚至人身威脅,就可能被認定為騷擾行為。
同時,第3槓805條(電子通信騷擾)也規定,利用電子通信手段進行騷擾或惡意行為可能構成違法。換句話說,通過社交媒體發佈他人住址,並不屬於單純表達意見,而可能被視為一種具有威脅性質的行為。
但更現實、也更容易成立的責任,是民事侵權。在美國普通法體系中,存在一個經典侵權類型,叫(公開私人事實侵權)。家庭住址長期被法院認定為高度私人信息,尤其當行為可能危及安全時,即使信息來源公開,也仍然可能構成侵權。
美國司法原則非常明確:重複傳播私人信息的人,同樣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像王志安這樣轉發別人推文里的截圖,也同樣擔責。影響力越大,責任風險越高。
王志安擁有195萬油管訂閱,150萬推特關注者,他開盒他人住址,法院很可能認定其應當預見風險,這在法律上叫「foreseeability(可預見性)」。
更嚴重的是,這種行為帶來的危害絕不是網絡爭吵那麼簡單。在美國現實案例中,公開住址往往會引發極端粉絲上門騷擾、電話威脅、恐嚇郵件,甚至現實的人身危險。
美國法院對家庭成員安全問題極其敏感,因為配偶和子女並不是公眾人物,卻可能成為衝突的受害者。一旦涉及家庭風險,法院通常更傾向保護受害方。
如果陳光誠就此事在美國起訴王志安,而且贏了官司,王志安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我們先談談刑事訴訟的法律後果。根據以往的判例:與聯邦法律可能判定為「重罪(Felony)」不同,馬利蘭州傾向於將此類網絡犯罪定性為輕罪(Misdemeanor),但這並不意味着後果輕微。
如果電子通信濫用罪成立:屬輕罪,最高刑期3年,罰款1萬美元。跟蹤罪定義: 如果公佈地址導致陳光誠產生「對自己或家人遭受身體傷害的合理恐懼」,即構成跟蹤罪。後果: 屬輕罪,最高刑期 5 年,罰款 5,000 美元。數罪併罰,理論上最高刑期8年。
從民事訴訟來看,痛苦賠償有「封頂」,懲罰無上限,這是馬利蘭州法律最特殊的地方:非經濟賠償(痛苦與精神折磨)有「封頂」,馬利蘭州法律規定,針對精神痛苦的賠償金有法定上限。
按照2026 年標準: 如果案件發生在 2026 年,陳光誠能拿到的精神賠償金上限約為 (單人受害)96.5 萬美元到(多人或家庭受害)145 萬美元。這意味着:無論王志安的行為多麼惡劣,這部分賠償不能無限疊加。
然而王志安最大的風險點在於馬利蘭州對「懲罰性賠償」沒有法定上限。只要陳光誠能證明王志安具有「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即明知地址是私隱但仍故意公佈以造成傷害),陪審團可以判決 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美元 的懲罰性賠償,這部分不受 96.5 萬美元的限制。
假如陳光誠在訴訟中贏了官司,因為王志安住在東京,案件執行的難點在哪裏呢?雖然美國判決了天價懲罰性賠償,但日本法院通常不承認美國的「懲罰性賠償」部分,只承認精神賠償金96.5萬美元的部分。
日本法院雖然不執行那「幾千萬美元」的懲罰性部分,但對於補償性賠償(例如精神損失、安保費、律師費)部分,只要程序合法,日本法院通常是會予以承認並協助執行的。
然而,陳光誠只要拿到了法院判決,有另外一條路徑,那就是陳光誠甚至不需要去日本找王志安要錢,只需要拿着判決書在加州谷歌總部「截流」即可。
一旦判決生效,陳光誠的律師會向法院申請一份扣押財產及工資令。在這份文件中,谷歌被列為「第三方保管人」(Garnishee),因為它持有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王志安)的財產(包括 廣告分成、頻道會員費、打賞等收入)。
律師會將扣押令 送達谷歌公司的法律部或其指定的註冊代理人。 一旦谷歌收到有效的扣押令,它在法律上有義務凍結王志安賬號中尚未支付的所有款項。谷歌必須在法定時間內(通常為 30-45 天)向法院提交一份「答辯狀」,說明其目前持有多少屬於王志安的資金,以及未來預期會支付多少錢。
扣押令通常具有持續效力。這意味着,只要王志安的油管頻道還在產生收入,谷歌就必須直接將這些錢匯入法院指定的賬戶或陳光誠律師的託管賬戶,直到賠償金總額(含利息和訴訟費)全部清償完畢。
這個過程不需要王志安的同意。谷歌必須遵守美國法院的命令,否則谷歌本身將面臨蔑視法庭的處罰。
到這裏我們就推演了這場訴訟的全過程。如果陳光誠真的去打這場官司,會不會按照這個推演 發展,讓我們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