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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給裁判文書里的法官「打馬賽克」?

近日,中國多地法院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司法文書,都將案件審判員的姓名隱去,引發法律界的廣泛關注。

記者經查閱發現,2024年至2025年這一時間段內,在裁判文書網中上傳的近2萬份裁判文書中,審判員、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身份都被隱名處理成「XXX」的形式。這些審判人員隱名處理的裁判文書,又以四川、內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東、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書,同樣出現了相關情形。除了審判人員的名字被隱去外,部分法院文書的案號也被模糊處理。例如,多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文書,案號均為「(2024)浙01民終XXX號」;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書,案號甚至被模糊為「XXX京XX民終XX號」。

1、執行人員的理解偏差導致的不當操作?

為何在裁判文書中對審判人員隱名?很多法官在解釋此次事件時都猜測是上傳文書的操作人員對隱名處理的要求理解有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多次要求在裁判文書中隱去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對自然人姓名「能隱則隱」,卻未曾提及需對審判組織成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故而,這種「能隱則隱」,可能引發了操作人員的理解偏差。

在記者就此次隱名事件進行採訪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的負責人也回應稱:按照有關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職的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姓名,在上網文書中不做隱名處理。此外,案號作為區分案件類型、次序的重要標識,也予以保留。實踐中,因部分操作人員不熟悉文書隱名要求,錯誤將法官姓名和案號都隱去,顯屬不當,最高法已關注到上述問題,也已安排相關法院整改。

裁判文書中涉及的人員的姓名是否要進行隱名處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中早有規定。該規定第8條明確,「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此來看,需要隱名處理的人員,並不包含案件的審判人員。

對於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刪除的信息,該規定第10條的列舉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私隱的信息;(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由此來看,除審判人員的姓名外,案號信息同樣不屬於裁判文書中應被刪除的信息。

2、隱去法官姓名導致的監督目標落空

而很多法官猜測的,在裁判文書中隱去法官姓名屬於操作人員的理解偏差,也非毫無理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就提出,要平衡好文書公開與當事人合法權利、私隱保護的關係。上網公佈裁判文書要隱去相關識別信息,確保當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類企業單位的經營發展不受裁判文書上網的影響。

2024年12月公佈的《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同樣強調,在堅持深化司法公開的基礎上,完善國家數據安全、公民個人信息和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完善上網文書的隱名規則。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持續推進,至2024年6月,裁判文書網的上網文書已全面施行隱名處理要求,自然人僅保留姓氏,企業則隱去字號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對當事人的信息進行隱名處理,其目的當然在於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最初推行裁判文書上網時,因為強調一律公開,已引發不少爭議。例如,有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因相關文書上網公開,找工作時屢次被拒;有的民營企業因涉訴信息公開,融資貸款受阻、商業合作困難,甚至難以參加招投標;等等。所以,從一律公開到隱名處理,無疑更有利於對當事人的私隱保護。

但這種隱名處理,在實踐中已漸漸突破規定的範圍。例如,在行政案件中,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或企業應被隱名處理,但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卻不應做匿名處理。實踐中已然出現不少文書同樣對行政機關進行匿名處理的;再例如,因為裁判文書上網後,個別文書中的「低級錯誤」被網友挑出又經網絡不斷放大,給案涉法院和法官帶來不小壓力,以至於很多法官若認為自己的裁判文書質量不高,也會傾向於隱去自己的名字。

若隱名處理從對當事人的私隱保護,擴張到對審判人員的個人信息都要匿名處理,無疑徹底悖離了裁判文書公開所追求的目的——當初推行裁判文書上網的核心目的,就是通過公開確保社會監督,提高司法透明,進而倒逼法院公正裁判,並提高司法裁判的質量。

如果裁判文書審判人員的信息都要徹底抹去,通過社會監督來督促司法公正的目的當然就會落空。

所以,《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第6條也規定,即使某些裁判文書因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保護和個人私隱而不能上網公開,這些裁判文書也應公佈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開的理由。就如2016年8月30日《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公佈時,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的,「裁判文書不上網公開的理由也需要上網公開以接受社會監督」。

如果說隱去審判人員和法院的信息已使通過公開來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標落空,那麼將案號也徹底隱去就意味着,學者、律師和公眾再無法通過裁判文書網進行類案的溯源檢索。

此外,因為案號就是法律文書的「身份證」,所以隱去案號也就無法保證上傳案件的真實性,其結果就是不僅社會監督司法的功能會被持續弱化,司法透明也可能受到嚴重影響。

3、裁判文書網為何引發高度關注?

事實上,裁判文書網受到廣泛關注,並非首次。早在2024年初,因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內部啟用「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就曾出現過裁判文書網可能會被關停的輿論風波。而引發該風波的原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佈的啟用僅供法院內部人士查詢的「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的紅頭文件外,還有裁判文書網自2021年以來上網文書的數量驟減。典型的如,2022年公佈的行政訴訟裁判文書,僅有不到100份。

針對裁判文書網可能被關停的隱憂,諸多學者和律師都曾發表過反對意見。理由也都集中於:

其一,裁判文書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方式,若不能實現普遍公開,僅選擇法院內網公開或是有選擇地公開,都不是真正的司法公開,也無法實現社會對司法公正的監督和司法公信力的確立。

其二,裁判文書的普遍公開,不僅可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促使其謹慎對待每個案件,也有助於全國法院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的統一。

其三,裁判文書公開,不僅有助於提升整體的法學教育水平,也有利於促進法律共同體的形成。因為裁判文書網不僅重塑了法科生的教學方式,同樣也為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在內的法律人士提供了意見交流的重要平台。僅從學術研究角度而言,公開的裁判文書就使法律學者突破了象牙塔的束縛,進而直面司法實踐中的真實問題。

而彼時,也的確出現了裁判文書公開帶來的社會問題。典型的例如,文書上網後對當事人私隱信息乃至國家安全的影響,文書上網量大給法官造成的工作負擔,以及公眾對裁判的質疑給司法工作造成的壓力。

但大部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意見是,上述問題只能說是裁判文書網上線十年在取得顯著成果後,所暴露出的需要改進之處,並不能成為關停網站、改為法院內部可查的正當理由。

為平息上述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2月召開新聞發佈會稱,裁判文書網並不會關停,人民法院案例庫所收錄的是體例規範、要素齊全、便於檢索的參考案例,二者功能不同卻會並行適用:前者重在司法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後者則是為法官辦案提供權威精準的參考和指引。最高人民法院也許諾,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建設使用不會導致裁判文書網的作用減弱,未來仍舊要加大裁判文書的上網力度,使其覆蓋至各個審判領域。自此,有關裁判文書網可能會關停的風波暫時平息。

雖在並行適用,可裁判文書網在近年出現了一些頹勢。有的基層法院在2023年後再未上傳刑事裁判文書,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中規定的「公佈為原則,不公佈為例外」,也因為不少法院擴張適用不公佈的兜底條款——「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其他情形」,而演變為「不公佈為原則,公佈為例外」。

所以,此次的法官隱名事件爆出,儘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時間回應稱,「顯屬不當,已安排相關法院整改」,但學界和公眾仍舊對司法公開是否會倒退存有疑慮。

2014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行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明確聲明,「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這成為裁判文書上網的政策基礎,也開啟了司法公開逐步向好的來時路。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宣稱,「目前,司法公開規範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法信息公開四大平台全面建成運行,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已經基本形成」。但從2022年起,這條道路卻頗多坎坷。此前關於裁判文書網可能被關停,以及此次大量裁判文書中法官姓名被隱去,在很大程度上都成為表徵。

法治既然已經向前邁進,就不應允許其輕易後退,人類社會也不應再回到「刑不可知,則威並不可測」的司法神秘主義時代。所以,那些隱去了法官姓名的地方法院是否會如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一樣進行積極整改,裁判文書網是否還能如其設立之初一樣,不斷實現司法公開和透明的功能,都需要法律界人士和社會公眾的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法律圓桌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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