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沒了,他們的父母親喊冤了400多天,最後等來的卻是死緩。
他們的父母,已經患上了精神抑鬱,這個判決足以讓他們致命。
按照減刑政策,兇手最少15年就出來了。
兇手20歲,出來時35歲,正是人生最美好年華,照樣可以娶妻生子,傳宗接代,享受生活。
而被他撞死的那一家子,墳頭草早已割了幾茬了。
如果沒有那次意外,那個358天的嬰兒,15年後,16歲,正是青春花季。
憑什麼別人一家絕後,十幾年後他卻可以大搖大擺走出高牆瀟灑生活?
這是所有人都想不通的。
不是說他撞死人了就一定要償命,有些事可以原諒,有些事就一定要死磕到底。
撞死人後,如果罪犯真誠悔罪道歉,罪犯家屬真誠賠罪,傾家蕩產賠償,某種程度上,死者家屬是有可能諒解的。
獲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別說判死緩,就是判個十年二十年,大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實際情況呢?
撞死3個人後,罪犯竟然還嘲諷那個358天的嬰兒頭真硬,把他車玻璃都撞破了。
法庭問讓他為什麼開那麼快的車,他竟然很得意,因為路好、車好、他技術好。
這種冷血,沒有一絲的悔意,憑什麼要放過他?
他父親呢,也是一路貨色,看到死者家屬喊冤叫屈,他竟然直接開罵,我兒子撞死人是天災,你們再追究不放就是人禍。
並威脅家屬,再鬧下去,我讓你們在景德鎮待不下去。
這種父子,為什麼要原諒他?為什麼要對他手下留情?

昨天有個細節值得深思。
當死緩判決結果一出,雙方家屬都很激動。
死者家屬激動,是沒有死刑立即執行,這點大家都能理解。
但肇事家屬激動卻有點意思。
聽到宣判後,肇事家屬情緒激動到站起來沖向公訴席,被法警死死摁住才作罷。
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觀察窗口。
可以看出,雖然事發400多天,但肇事者乃至肇事家屬絲毫沒有認識到事態的嚴重性,沒有認識到把別人一家三口給團滅的殘忍性。
他們心裏考慮的只有自己,只有自己的兒子,所以聽到死緩宣判時,他們本能的覺得判的太重了。
不知道在肇事家屬心裏,怎樣的判決才符合他們的預期,2年?1年?或者直接緩刑?
只能說,這家人真的太狠了。
一邊毫無悔意,更談不上歉意,一邊又想撞死了3個人,還不承擔一點責任,天底下哪來這麼好的事情?
這也是群情激憤,死者家屬絕不放過的原因所在。
那麼,法院為什麼要判死緩呢?
法院主要是基於3點考慮:
1、案發後,肇事者撥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並留在現場,沒有逃逸;
2、在撞擊發生前,看到被害人後,肇事者採取了緊急制動和打方向盤的避讓措施。
3、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認為,肇事者在主觀上沒有故意,犯罪心態是間接故意。
所以判決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但很顯然,大家都不太接受這個結果。
立法的意義,法律的作用,是懲戒和威懾,不是春風送暖。
即便是要挽救罪犯,也要挽救真心悔罪的可挽救之人。
但像廖某對這種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民憤極大,而又極端凶頑囂張死硬、不知認罪悔改的人,建議還是頂格判決,否則只會起到一個非常不好的社會效果。
引發這麼大的爭議和討論,上次是吸毒記錄封存,全網議論,清華某教授卻不屑的稱,這是法律界的共識。
這次的飆車撞死一家三口,肇事者毫無悔意,坊間輿論爆表,卻依舊被判死緩,讓民眾大失所望。
看到一句極其精彩的評論:
當法律變成法律界的小圈子狂歡,法律就不再被大家所尊重。



















